重农学派——在矛盾中发展的价值观点


 

魁奈

    劳动是生产的条件,从而任何价值观点都在事实上离不开对劳动与之关系的表述——不管是直接的还是暗示的、清晰的还是混淆的,作为重农学派的领袖人物魁奈当然也不例外。有人说魁奈没有科学的价值概念,因为他只是从商品的使用价值形态来理解其“纯产品”,而从使用价值形态出发是无法进行投入与产出的考察的。1毫无疑问,单纯从使用价值形态出发来考察商品经济问题,是难以获得有益的启示的,因而我认为这决不是一个明智的作家所可能忽视的。也正因为这种看法,所以针对人们对魁奈的这种评价的理由的怀疑,似乎很难说是出于某种先入为主的偏见。当然,最后的结论总是要通过我们的考察才能做出。

 

一.所谓“纯产品”及其来源

魁奈的‘纯产品’概念是与其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论述密不可分的。他认为,从对人们有益的生产的角度来看,可以把劳动人口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用自己的劳动真正生产财富的,他们的劳动是花在土地上的劳动;另一部分是用自己的服务间接促进生产或保存财富的,他们的劳动是对前者的促进和其已经生产出来的财富的保存。

对于前者而言,“其生产的产品价值超过支出,才创造财富或每年的收入。”[2]145而这种财富或收入,就是归土地所有者阶级所有的“纯产品”在此魁奈清楚地告诉我们,财富从而“纯产品”是一种价值形态而非使用价值形态。2关于财富,魁奈明确指出,“土地生产物本身还不是财富,只有当它为人所必需和买卖时才是财富。”[2]96这意味着那种使用价值生产并不是财富的生产而只是财物的生产。3因此关于魁奈只是从商品的使用价值形态来理解其“纯产品”的说法是毫无道理的。

当然,魁奈那种认为花在土地上的劳动才是一种生产劳动的见解,毫无疑问是极为狭隘的;我们应当很清楚的看出,这其实就是在今天依然为许多人所持有的生产力价值论的一种早期的或者说特殊的形式而已。

如前所述,魁奈把财富生产的概念规定为人们通过与土地的结合而由“无”生产出满足需要的“有”来,这基本上是一种满足人们需要的原材料的生产;而工业生产不过是对这些出产自土地的原材料进行满足人们需要的加工,这种加工显然并不增加原材料本身的数量。他说:“财富是人的生活资料的来源。工业则把它们加工,使之适合于人的使用。”[2]85从这一点来看,魁奈是对的——尽管人们可以辩解说,工业赋予了新的使用价值,不过这与魁奈的意见并不矛盾,而事实上魁奈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

但是,魁奈还认为,在工业生产中价值的增加,不过只是劳动者所消费掉的生活资料的价格的增加,而这种生活资料则只有农业才能够提供;换言之,“全部对于工业制品的支出,都是靠土地的收入低补的。”[2]84显而易见,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这种支出完全可以在工业制品生产者之间独立进行。这也就是说,所谓生活资料绝非仅仅是来自于农业。魁奈的这种狭隘的消费观,很难说不是与其生活的年代尚处于工业革命的前夜,从而工业生产的生活资料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的普遍匮乏有关;同时,应当说也与其对于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缺少一个清晰的划分有关。

显然,如果交换为魁奈所说的那样,那么他的上述见解依然是正确的。他的这种见解,其实是与其财富的概念一脉相承的。当那些工业制品仅仅被用于满足土地所有者和生产阶级的需要时,那么工业制品的价值无疑不会超过他们二者支付的农产品价值。4

这也就是说,在魁奈看来,工业品的生产从而其价值,完全是人类劳动的结果;而来自农业的所谓‘纯产品’,是没有任何成本支出——确切地说是劳动——与之对应的收入,这是“由于土地的恩惠”。5[2]222

如果魁奈仅仅持有上述关于‘纯产品’来源的见解,那么我们几乎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然而他还有另外的说法——事实上,他对于这个问题的表述是暧昧不清从而自相矛盾的。

魁奈在其重要著作《经济表》中,即未把土地所有者阶级划入生产阶级,也未把其划入不生产阶级;在《赋税论》认为土地所有者的收入能够使其不参加劳动,从而他们什么也不生产。而在之前的著作《人口论》中,却认为土地所有者也可以看作是生产者,因为他们经常维护和改善自己的土地,防止它们被过于贫穷或马虎的租地农场主弄得荒废;他们“挑选善于耕种土地的租地农场主,在资金和劳动方面给予他们帮助,并促使他们富裕起来,这对国家说来是非常有益的。”6[2]158魁奈在其晚些时候所写的著作《重要的考察》7一文中也说:“土地所有者支出的最大部分,至少是不生产的支出。其中只有他们用于维护改良土地及扩大耕种的支出可以除外。但是由于他们是依据自然法尽力于财产管理,并且还担负为修复世袭财产的支出,因此不能把他们和形成纯粹的不生产阶级那部分人混同起来。”8[2]321

显而易见,如果我们能够以一种客观的态度来看待这个问题,那么魁奈的这种说法是不容怀疑的,这恰恰是私有制的一个必然结果。依照魁奈那种在现实中人们获得与其劳动所对应的那部分劳动成果,是基于人们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见解,我们由此很难说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是来自于土地的恩赐。9

魁奈还认为,收入是土地和劳动所取得的生产物;但如果没有人类的劳动,土地就不会带来什么价值。另外,人们要想从土地上取得较大的收益,就必须要有一个恰当的投资。10这意味着在魁奈看来,土地生产物只有与人的劳动相结合,才能有出产物;并且因为人的劳动或对资本的支配形式的不同,收益也有所不同。

如果说土地是生产的,那么较大的收益就与人的劳动无关——这与魁奈的工业品生产中产品价值增加的逻辑是一致的,而仅仅与土地肥力和面积等人的劳动之外的因素有关;但魁奈在这里的说法显然不能对此提供支持,尤其他后来的一种说法更是如此。他说:“在自然制度中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应以靠本身的劳动所获得的东西为限。” 11[2]407显而易见,按照这种说法,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不过就是他们的劳动所得,从而也就没有什么所谓的“纯产品”。

根据魁奈在《经济表》中的见解,商人应属于不生产阶级;但是在《人口论》中,他却曾认为只有那些进行国内贸易的商人才不属于生产阶级,而那些从事对外贸易并能够获得有利价格的商人则是应当列入生产阶级的。其理由是对外贸易能够促使土地收入的提高,尤其是农产品的对外贸易更是如此——在魁奈看来,通过农产品的对外贸易,可以使农产品销售扩大并价格增加,从而使国内生产扩大。显然,这种观点是一种极为偏颇的重商主义残余,12是与其等价交换的认识相矛盾的。按照魁奈的逻辑,如果一个贸易伙伴成为了一个国家的一分子,那么这种贸易马就会对提高土地收入是无益的了——如此结论显然是荒唐的。

魁奈之所以认为农产品的对外贸易于一国更有利,是因为“手工业制品只能取得手工业者劳动的价格,而农产物则能取得耕作劳动的价格,和土地所生产的财富的价格。”[2]86这一见解应当说是贯穿其始终的。13因此我们可以说魁奈关于“纯产品“的来源的见解,是存在着他自己不曾认识到的内在矛盾的。显而易见,“纯产品”与土地所有者在财富生产中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同时存在的——这种积极作用是由收入来衡量的,而不是相反;商人们在遵守等价交换原则的贸易活动中,也不可能在一个场合是生产的,在另一个场合是非生产的——二者皆可以促进土地收入的提高。魁奈的这种观点既依赖于他的财富价值观,也对立于他的财富价值观;既依赖于他的等价交换观,也对立于他的等价交换观。这种自我矛盾,归根到底是其重农主义思想从而对劳动的粗浅认识和狭隘的消费观使然。而对于劳动的粗浅认识,即使是后来的那些所谓的无产阶级劳动价值论者们,也是未能摆脱从而精进的。当他们在指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的价值理论存在着所谓的阶级局限性时,却忘记了,依照这个逻辑,他们自己的认识同样也是具有阶级局限性的。在我看来:如果我们不是以一种卑下的心态来妄加猜测那些作家的治学态度从而政治企图的话,那么,他们的某些看来是错误的观点,应当说只是缘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科学认识的局限性——这是人类认识的发展规律使然,而不是所谓阶级的局限性。否则,依照同样的逻辑,我们也可以说布鲁诺之死是因为基督教的宗教局限性,而不是因为其某些教徒的科学认识的局限性。然而,地心说虽然早已是明日黄花,但基督教却是愈来愈兴旺发达。

 

二.自由主义及效用论思想

魁奈是反对垄断而推崇自由竞争的,他主张取消一切特殊的私人利益,并暗示要保证人们的契约自由;他认为唯如此才能使人们以最少的支出获得最大的享受,14显然这是对国民和国家最为有利的。但他同时主张对劳动者施以必要的保护,即他们的工资应当能够使其需要得到满足从而保证劳动的供给。当然,这绝不等于魁奈是主张对劳动者的报酬要限制在这种仅仅能够保证劳动供给的水平之上的。因为在魁奈看来,富足的生活能够促使人们爱好劳动,这种生活从来也不会使劳动者变得懒惰,“因为这种生活对他们说来是太宝贵了,他们不愿意失去这种生活;除了家庭生活的温暖以外,他们还为了名誉、由于感情和虚荣心而重视富足的生活;人总是希望穿的衣服能符合自己的身份,希望拥有工具设备和能有一个象样的家庭,借以表明其生活的顺遂,不致由于贫困而被人轻视。因此不单是靠财富本身来增加财富的意图,才是鼓励人们劳动,把他们变成能为国家提供财富的有益的人的真正原因。”[2]137

这样,魁奈的劳动评价就是置于一种被看来是合理的制度之下的,并且是以一定的客观存在为依据。15依据这个的原理,土地的肥力,产品的售价和资金的合理使用都决定于人们的劳动及其积极性。遗憾的是,魁奈认为这四点同为富裕的根源,从而表现出了对劳动地位的认识的模糊性和自相矛盾性。16不过,魁奈明智地继续指出,只有在政府对劳动者及其产品、对不动产和动产正当所有者的所有权加以正确保护的情况下,这种富裕的根源才能起作用。魁奈强调指出, “资金不起作用是管理制度中存在某种缺陷的明显证据,它表明人民受到压制和情绪低落”;[2]103-104而“所有权的安全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基础。”[2]333

可见,魁奈对于所有者及所有制从而所有权之于价值生产的意义是有较为清醒的认识的,他只是缺少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的分析。不言而喻,任何一种所有权归根到底都应是人们努力的结果——包括土地所有权,尽管这种所有权未必一定是现在所有者努力的结果,但它至少应当是其当时的合法所得。而正是因为有了这种所有权,人们才有了对所有权指向物的支配的安全保障;而这种保障在魁奈看来,又“导致劳动和财富使用在土地的改良和耕种上,以及工商业上。”[2]333显然,正是这种保障使人们对未来可以有一个积极的预期,从而有了积极的行动。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所有权是完全具有工具性的。而这种工具性一但为他人所需要(确切地说是需求),便顺理成章地具有了价值意义。17物的工具性是具体的,所有权的工具性是一般的;人们得不到后者,显然就不能得到前者。

魁奈指出:“在所有的商业交易中,贩卖者和购买者是相对立的,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自由地订立契约。他们自己这样调整的利益是和公共的利益相一致的,因为他们自己是他们利益的唯一最合适的审判者。”[2]325后来的斯密的那双“看不见的手”是不是由此演绎而来,我们不得而知18,但二者显然表达了同样的思想,那就是:人们的本性是自利的,但如果社会能够对这种自利之心善加引导,那么他们就会“在不知不觉中促进了社会的利益。”[6]218可见魁奈对财富公有思想的抨击绝非是偶然的。而这种人们是自己利益的“唯一最合适的审判者”的思想,更是市场自由乃至私有制的最有力的依据。毫无疑问,一切集权主义者的任何冠冕堂皇的籍口,都无法颠覆这种反映了客观现实的铁的逻辑。显而易见,魁奈的这些主张或思想,已经具有了后来的自由主义的主要特征——如果说熊彼特根据魁奈的最大享受观点而认为他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之一而尚不算勉强的话;那么,我们据上所述而把他视为自由主义的先驱者之一,则应当更是恰如其分的。

由魁奈的这些主张或思想,必然会导出效用价值论——诚然,我们很难说他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积极地意识到了这一点。这就如他所说的,土地所以是财富——确切地说土地的出产物之所以是财富,“只因为土地生产物是满足人类的需要所不可缺,使这种财富成为财富的根源,实在就是需要。”[2]98虽然魁奈说过这样的话:“谈到我的关于价值的想法,我认为双方在交换之前都是存在的,因此在事实上,交换并不曾生产任何东西。”[2]431但二者并不相矛盾。他的真实意思应当是指在交换之前存在着价值基础,而不是存在价值本身。比如他说:“冷静地考察,就可以知道很多地方由于农产物销售不出去,而变成没有价值。”[2]83他还明确地说:原料“是因为劳动者使用它因而产生出卖价值吗例如亚麻如果不是由织制亚麻布的机械职工把它使用它究竟有些什么效用呢有着怎样的出卖价值呢?这样来考虑时,亚麻就没有任何价值,我认为耕作者将会放弃耕作。”[2]433显然,这里的出卖价值其实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交换价值,没有这种交换价值,毫无疑问也就无所谓价值;但是,这并不影响价值基础的存在。19而依照魁奈的一般见解,我们可以说其价值的尺度就是人们的需要(需求)——尽管它事实上不过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对于需要(需求)与价值的关系,魁奈之前的一些作家们早就有所认识——这一点我们之前已经指出了,所以应当说魁奈具有上述看法也是顺理成章的。由此可见,魁奈与主观学派从而效用价值论是不无联系的;20由之后的重农学派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杜阁的主张,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点来。

或许正是因为魁奈的如上见解,他才暗示要想在一定的面积的土地上取得较大利润,其支出的人力和费用的比例必须是恰当的,21进而正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各种行业的人数的比例也是恰当的;而在人力资源较少的国家,则必须“注意把人力配置于对国家最必要的和最有利的工作。”[2]68他还说:“贸易只是一种价值交换成另一种同等价值,在这些价值方面,有关双方既得不到什么,也不失去什么。”[2]378虽然这看来是十分浅显的道理,但却显然与后来的马克思的见解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马克思而言,只要产品被生产出来且有用,就是有确定价值的;而对于魁奈而言,被生产出来的有用的产品不过具有价值基础——当然他对此的表述并不清晰,而只有交换过程才能确定商品的真正价值,所以交换才是等价的。显然正是基于这种内在的逻辑,他才会说:正是消费使产品成为商品,“并且维持着它的价格;产品的值钱的价格和巨大的数量,产生收入并促成国民财富的每年增长。”[2]103

由此可见,没有效用论的思想,就绝不会区分开价值基础与价值本身,进而就更不会找到一种客观的对劳动进行价值评价的尺度;但是,这一切又必须是建立于自由主义思想从而财产私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且不管魁奈的价值观点具有多少科学性,至少这种观点的客观性是不容怀疑的。毫无疑问,这种客观性是通过消费者的主观性获得实现的,但这正是其趋向科学的价值论的必由之路。在我看来,那种忽视了消费者的主观性的价值论,才恰恰是真正的主观价值论。因为很明显,价值总是对人的价值,确切地说是对消费者的价值。而只要涉及到人从而消费者,就必然要涉及到他们的主观性——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科学无非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及其规律的总结,那么如果有两种价值论,一个重视这种事实,一个无视这种事实;二者哪一个离科学性要更近一些呢?

 

  

重农学派的另一个重要人物杜阁,比魁奈更加坚定地认为所有者们的利润或利息是不劳而获得的,但他同时又极力为所有者们这种收入的正当性辩护。这种矛盾的见解表明他的相关认识尚是肤浅的——虽然在某些方面较前人有所拓展,从而使得这个学派的价值论总是缺少深刻的解释力。

 

三.工资的规定

杜阁的工资观点与魁奈是相近的。虽然在这个问题上杜阁的叙述已经清晰了许多,但却颇有人以为他“把工资归结为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22马克思曾这样说道:“从事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就是把劳动能力的价值看作是某种固定的东西,已知的量,而实际上它在每一个特定的场合,也就是一个已知的量。所以,最低限度的工资理所当然地构成重农学派的学说的轴心。虽然他们还不了解价值本身的性质,他们却能够确定最低限度的工资的概念,这是因为这个劳动能力的价值表现为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因而表现为一定使用价值的总和。”[7] 16在关于配第的那部分讨论中,我们已经暗示,所谓配第和重农学派“认为劳动的价值是由必要的生活资料决定的”,不过是马克思的一厢情愿从而断章取义所至的误解;除了之前在配第(包括魁奈)那里所作的说明以外,我们通过对杜阁观点的分析,同样也可以佐证这一点。

不错,杜阁曾这样说道:“只有双手和辛勤劳动的单纯工人,除了能够把他的劳动出卖给别人以外,就一无所有。他可能或多或少地以高价出卖他的劳动;但是,无论这种价格是高一些或低一些,都不能完全由他本人来决定;这是他同那个购买他的劳动的人双方协议的结果。后者尽力压低这一价格;由于他有一大群工人可资挑选,他便优先选用那个讨价最低的工人。因此,在彼此竞争的局面下,工人们不得不降低这一价格。在各部门工作中,情形都不会不是这样,而事实上也的确是这样:工人的工资只限于为维持他的生活所必需的东西。”[8]21

仅就这一段话来看,人们似乎是很容易得出所谓工资决定于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的结论的。然而,我们要说,既然工资是决定于彼此竞争的局面,那么竞争的激烈程度不同,则工资水平也必然不同;从而这种工资绝不必然地表现为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换言之,从事资本主义生产的工人工资绝不必然地表现为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除非人们可以证明,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们的竞争总是趋向于同样的残酷水平,并且这种水平是决定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23杜阁的所谓事实,也许在某些情况下,也就是说在他曾经考察的阶段或场合下的确如此;但是,这显然并不能代表在整个资本主义历史进程和任何场合下皆是如此。我不知道那些人动辄就祭起的所谓历史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大棒,这个时候为什么却吝啬于向杜阁挥去?

事实上,杜阁很快便明确地指出:“除非是存在着大量的人口而同时其他职业缺少就业的机会,” [8]28工人才会满足于很低的工资。这说明杜阁知晓,低工资并非是一种制度性必然。

杜阁还认为,虽然竞争“迫使工业的从业人员不得不满足于少于他本来想要挣得的劳动代价”;[8]47但是,“在一切不同种类的劳动领域中,这种竞争却从来没有多到或者尖锐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致总是使一个比别人更内行、更积极、特别是在个人消费方面更节俭的人,不能挣得一笔比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生活所必需的稍微多一些的收入。” [8]47

显然,这种劳动代价是不必然具有社会性的,它首先在于劳动者的孤立的主观判断。不过,杜阁却暗示了人们的所得其实是以其为社会所认可的劳动成果为依据的,否则,所谓因“更积极”而获得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较多收入的说法,就是毫无逻辑可言的。

类似的说法还有:“工资收入者,尤其是其他阶级的那些按照他们垫支的多寡、按照他们的才干和他们的活动能力取得利润的企业家,虽然他们并没有真正所谓的收入,可是除了维持生活的东西以外,还有一些剩余。” [8]84-85虽然杜阁在此是在侧重说那些资本所有者,但显然并不排除普通劳动者,从而这种剩余对于后者也是存在的。

而杜阁在1767325日致休谟书中最为清晰地表述了他的立场,他说:

“我们必须区分两种价格,一种是由供求关系规定的现行价格,另一种则是基本价格,这种基本价格,就一种商品来说,就是工人在这件商品上所花费的东西。就工人的工资来说,基本价格就是工人的生活资料使他花费的东西。如果你要一个挣取工资的人纳税,就不能不增加他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因为他必须把由于纳税而引起的开支加到他原来的开支上面去。这样,你就增加了劳动的基本价格。但是,虽然基本价格不是现行价值的直接因素,然而它却是一种最低限度(着重号为引者加),现行价值决不能降落到这一限度之下。” [8]92

相信任何一个人都能够明白这种 “最低限度”的含义是什么。毋庸置疑,杜阁这里的意思无非是在说,基本价格至少要包括工人的生活资料价格;这其实既与劳动的付出无关,也与劳动的最终价格无关,它只与劳动的最低价格有关。

因此,我们在此可以毫不客气地指出,那种认为最低工资是重农学派的轴心的观点,如果不是出于形而上学的学术幻想,便是缘于实用主义的政治需要。

 

四.所有权的意义

杜阁指出, “土地离开了劳动,便不能生产任何东西;但是土地耕种者之所以需要土地所有者则仅仅是由于人类习俗和民法,这种习俗和民法的任务就在于保障最初的土地耕种者和他们的子孙所已占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即使他们已经不再亲自耕种这些土地。” [8]27

看来杜阁之于所有权和财富的关系的认识,是逊色于魁奈的——尽管后者尚缺少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的分析。很清楚,杜阁在此认为土地所有者是不劳而获的。但是,杜阁随后指出,土地所有者要想从土地上取得收入,如果不是亲自指导和监督工人工作的话——这样会耗费其很多精力,就要雇用一个“比较精明而其忠诚又是他所熟悉的人” [8]28来充当监工或经理来执行一些职能——但这会有受骗的危险。由此可见,他事实上承认所有者无论如何也不会无所作为。这意味着对所有者而言,理想的收入绝不会凭空而来,这种收入必须以其一定的作为为依据——只是,他未把这种作为视为一种劳动。

而对于货币所有者依靠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杜阁认为同土地所有者依靠土地而取得的租金一样,也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收入;但他也承认,货币所有者总是小心地考虑资本投向的利弊,小心地选择借款人。他指出,贷款是由当事人双方自由缔结的互惠契约,这种契约对于双方而言都是有好处的。对此我们要说,这种好处显然是缘于一种使用价值,而这种使用价值,难道不是首先由货币所有者提供的吗?

杜阁针对中世纪的一些经院哲学家对放债取息的正义性的否定而指出,“根据什么原则,我们可以把缔结一种对双方都有利的、为双方所满意的、而且肯定对任何别人都没有妨害的契约,想象为一种罪行呢?如果有人认为,贷款人是利用借款人对于货币的需要而趁机索取利息,这就同认为一个要求面包的代价的烘制面包的人是利用买主对于面包的需要一样荒唐。” [8]64

我认为杜阁的这种比喻是极为恰当的,就此我们也可以说,那种认为资本家是利用资本的优势地位而使那些为生活所迫的工人不得不降低工资要求,从而前者实现了对后者的某种劳动的占有的观点,也是同样是荒唐的。这里有四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并回答:第一,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的需求与劳动者对于工作的需求相比,后者是否必然比前者更为迫切?第二,不言而喻,劳动者是在对资本所有者销售自己的产品,而资本所有者最终必然也要对广大消费者销售自己的产品;那么,资本所有者所面临的市场从而他们的竞争状况,是否使得他们销售自己的产品的迫切程度,要逊色于消费者需求他们的产品的迫切程度?第三,无论是资本所有者还是劳动者从而消费者,他们在两种场合下所处的地位是否是一致的?第四,如果有必要的话,一个社会是否可以就某一方面提供某种制度援助或设计以消除这种不平衡?显而易见,如果我们不能回答上述四个问题,则任何关于分配正义的说教,都是毫无根据的。

杜阁继续说:“在借款尚未到期的那一段时期里,对借款人来说,得到他所需要的货币是一种利益,而对贷款人来说,丧失这笔货币则是一种损失。” [8]64

同样的逻辑,任何一种生产事实上也相当于一种损失——因为生产者至少失去了利用相关资本所进行的享受。但是,显而易见地,这种生产即所谓的损失,并不必然会在未来获得相应的利益——除非他的生产是恰到好处的。因此,与利益相对应不过是生产者或货币所有者付出的一种积极的活动;与其说这是一种损失,不如说是一种服务或劳动——生产者或所有者显然是提供了一种使用价值从而工具性的东西。杜阁未能对这个问题有一个很好的认识,庞巴维克也不理解这一点,从而针对杜阁的那种“借款人今天所收到的货币就同样地是他答应贷款人在贷款到期时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的等值物” [8]64的观点说,“这样利息就等于本钱的部分等值物了。怎能象杜阁费了许多力量去证明的,利息是本钱之分离的效用的报酬呢?”[9]47

事实上,杜阁也与阿奎那和配第一样,认识到了有息借贷或出租土地是一种所有权的转让,但却并没有认识到这种所有权的工具性。24杜阁以一种看似有理实则循环论证的口吻说道:

“货币所有者可以正当地收取货币利息,是根据一种更具有一般性和决定性的原则。即使没有上述的各种情况,他仍有一种权利来要求贷款利息,理由很简单,因为他的货币是他自己的。既然是他自己的,他就可以自由地保有它;没有任何东西规定他有出借的义务;因此,假使他把货币出借的话,他就可以在借款方面附上他所选择的条件。这样做,他并没有对不住借款人的地方,因为后者同意这种条件,而且他对于那笔借款并无任何权利。” [8]66

杜阁无非是在说:因为货币是某人的,所以该人有权选择其出借的条件。他显然忽视了,为什么人们会认可这种所有权的存在,这种所有权的存在的前提是什么?如果说这种所有权的存在是无益于社会发展的,它是否会产生并存在下去呢?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这种所有权如上所述,其实也只是索要利息的理由,而非最终能够获得利息的原因——至少从长远来看是这样的。

庞巴维克在《资本与利息》一书中也提到了杜阁的上述见解,他认为 “这是一种不正当的议论,它将证明百分之百的重利是可以如普通利息一样是合法的,无害的。”[9]45-46杜阁的观点固然是不完善的,但庞巴维克的反驳也不能令人信服。我们应当考虑,如果一个社会非百分之百的利息而不能借到资本,这个社会是否有必要通过法律规定而使人们失去融资的可能?毫无疑问,限制高利贷无非有两种手段,一种是市场竞争,一种是法律规定。而不管用哪一种手段,皆应是为了顺应社会需要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那么当政府无法通过市场而保证足以压低利率的资本供应时,通过法律规定而限制利率,是否就一定是对社会有利的呢?如果我们如杜阁那样,把借贷活动看作是对某种商品的经营,25那么这种商品的价格,应当说是最不宜于由法律来规定的了。因为如果我们不去考虑那种个别的非正当用途的话,人们借来资本(货币)不是被用来救急,就是用于正常的生产过程。限制利息自由,即扼杀了人们的某种希望,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这不过是以一面看似华丽的道德旗帜,来掩盖某些人的平庸无能罢了。26

那么显然,虽然杜阁同样也意识到了利息与某种使用价值有关——他甚至指出利息是一定量货币的效用;但他却没有意识到这种使用价值的来源,尤其是没有意识到这种来源的劳动性。

杜阁指出,资本所有者(生产者)在其商品出卖之后,不但能够收回垫支,而且还可以获得一笔利润(显然这只是在通常情况下会如此),而“这笔利润除了足以为他提供如果他当初用他的货币买进一份田产因而能得到的那种报酬以外,还足以为他提供一笔对他的劳动、他的操心、他所担当的风险、甚至对他的技能应给的工资。” [8]54杜阁进一步地指出,“毫无疑问,假使这笔利润只是与田产的收入相等,那末,他就宁愿毋庸费力地依靠这笔资本可能买进的土地的收入来生活了。” [8]54这说明杜阁至少在客观上告诉我们,一定的利润总是与一定的支配方式相对应的;人们的每一份付出,都会要求一份相应的报偿。而对于资本所有者而言,以资本生产什么及如何生产,无疑是颇费踌躇的。

杜阁说,对于资本所有者而言,是通过资本垫支而赚取利润;而那些一无所有的工匠们,则只能垫支他们的劳动,他们显然得不到利润,而只能挣取工资。

我们已经知道,杜阁明了工资对应着一定的技能(当然还可以多一些内容),而收入对应的原因极其复杂;因此,至少在客观上,普通劳动者的工资绝非仅仅是相当于必需品的价格。正如杜阁所指出的那样,商品的价值是决定于市场的,工资当然也不例外。如果说市场是公平的,那么因不同的技能——确切地说是因不同的技能所创造的不同的劳动成果,其报酬也必会有所不同。

显而易见,资本的报酬也是决定于市场的。由前所述,杜阁认为这种报酬绝不会仅仅是因为资本垫支本身,还包括因为垫支而不得不承担的风险和操心乃至劳动等。27我的见解与杜阁绝不相同。在我看来,风险与操心只不过是使某种结果成为可能的条件,而不是这种结果本身;价值判断所依据的是结果,而不是条件。利息的获取事实上也是如此,事先谈妥的利息率以及最后的一般的现实偿付,只不过是表明了一种至少是较为恰当的结果——出现损失的情况我们毫不鲜见。

由此可见,杜阁对于所有者劳动与否的矛盾见解,与其和魁奈关于“纯产品”的来源的矛盾见解28是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的。

 

五.价值评价

有一点很明确,杜阁事实上是推进了魁奈的那种至少是客观持有的效用价值论思想,他认为在商品交换活动中,“每一方都必须就他对他所交出的那种商品的爱好和他对他所希望收进的那种商品的欲望加以衡量,据以决定被交换的东西的各自数量。”[8]35他还认为,价格“可能根据当事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有的商品的需要是否迫切而有所不同。” [8]35在这种情况下所决定的不同的价格,“不能认为哪一种是……真实的价格”,[8]35而其它价格则不是。因为就达成交换协议的每一方来说,其收进的皆等于所付出的。[8]35显然,这已经与后来萨伊的某些观点不远了。29

杜阁指出,在每一次孤立的交换活动中,商品的价值尺度就是交换双方互相平衡的需要从而欲望以及支付能力;换言之 ,商品的价值决定于交换双方的一致意见,并仅仅决定于这种意见。应当说,既定的较为清晰的效用价值论者的观点,归根到底也不过如此而已。30

杜阁认为,商品的现行价值(市场价值)决定于全体交换参与者的需要和能力的平衡。这也就是说, “介于各种不同的供给和各种不同的需求之间的中间价格将成为所有买主和所有卖主在进行交换时所遵循的现行价格。”[8]36并且,在供给和需求没有发生变化从而对商品的估价没有发生变化之前,就每个人来说,商品的现行价值,就是其真实价值。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杜阁的这种见解,与后来的奥地利学派的见解是很接近的——或许我们更应该说,是奥地利学派深化了魁奈和杜阁等人的思想。31

我们由杜阁的这种效用价值论思想,也可以知道,当他说,土地所有者把麻纱交给织工,并“按日付给他以双方讲妥的工资” [8]53这样的话时,这个工资绝非是指那种与对劳动的需求和工作的欲望、以及相应的供求从而竞争毫无关系的劳动者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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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魁奈的‘纯产品’学说是有严重缺陷的。第一,他没有科学的价值概念。只是从产品的实物形态上,即从商品使用价值形态上来理解‘纯产品’。因此,这个‘纯产品’的多少是无法衡量的。固然,在农业中,收获的谷物比投下的种子多,但除种子外,还有农具的磨损、肥料以及劳动者的工资,它们的实物形态是不能比较的。可见,魁奈由于没有科学的价值观点,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1]42-43

2.熊彼特这样评价说:魁奈理论分析的“起点是物质的生产力,也就是‘创造’东西而不是创造价值。他理论当然地认为,物质的生产力也就意味着价值的生产力,所以在问题探讨的中流他从这一面转到了那一面。”[3] 369而康芒斯则指出:“魁奈的这种纯产物不是使用价值的产物;它是交换价值的产物。”[4]155

3.魁奈说:“必须把有使用价值(valeur usuelle)而没有出卖价值的财物(biens),和有使用价值和出卖价值的财富(richesses)加以区别。例如路易加纳的未开化的人,享有很多的财物,就是水、木材、鸟兽、土地产品等,它们并不是财富,因为它们没有出卖价值。但是自从他们和法国人、英国人、西班牙人之间建立起一些商业部门之后,这些财物的一部分,变成了获得出卖价值的财富。”[2]361

4.魁奈说:对于农业财富和工业财富而言,“前者能生产盈利,而后者生产的制造品,其价值仅能与所花的支出相等。”[2]177

5.熊彼特对魁奈的观点评价说:“说劳动、管理和资本是‘非生产性的’,意思是指虽然它们产生效用,但并不生产任何剩余价值。”[3] 369

6.魁奈还说:“甚至君主及其大臣通过对国家经济的管理,也能在总的方面间接地促进财富的增加。”[2]156-157

7.该文于一七六六年附于《经济表的分析》后面与其一同发表。

8.魁奈指出:“自然法可以是物体的,也可以是道德的。这里所说的物体的规律,可以理解为明显地从对人类最有利的自然秩序所产生的一切实际事件的运行规则 。这里所说的道德的规律,则可以理解为明显地适应对人类最有利的实际秩序的道德秩序所产生的一切人类行为的规律。”[2]304魁奈认为这些规律是“坚定不移的,不可破坏的。”[2]304熊彼特由此认为在魁奈看来是存在着一个理想秩序,而这个秩序是不变的;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们则认为魁奈没有注意到经济规律的历史范畴从而缺少历史主义的观点。他们其实既把“规律”与“秩序”不加区别地简单地等同起来,同时也狭隘地理解了魁奈的自然权利这一概念;他们还忽视了,这个规律不过是“人为立法的基础”(305)而不是实际法律本身。所谓“实际秩序”这一用语的含义应当是最明白不过的了。我认为问题只在于魁奈的论述的粗糙和现实性,而不是缺少历史主义观点。参见: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二编、第四章(b);李向荣等编《政治经济学史纲要》,第一章,第三节。

9.季德针对另一个重农主义者波杜神父的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是其投资的报酬的观点评价说:“重农学派没有注意到这里面所发生的矛盾。如果土地所有者得到的收入代表他的投资的报酬,或他的预支费用的偿还,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赠予,而净产品就消失了, 因为根据定义,净产品是总产品扣除一切开支费用后剩余下来的部分——即超过生产成本的部分。”[5]29季德《经济学说史》上册。)

10.显然,这种投资不论是由租地农场主进行,还是由土地所有者进行,其结果在理论上应当都是一样的。但是,现实中往往是,由租地农场主所进行的投资所取得的效果,要好于由土地所有者资而交给分成租地农场主支配所取得的效果。

11.魁奈由此抨击财富公有,他认为,“所有的人对一切东西的权利只是一种幻想。”[2]407

12.熊彼特曾说:“如果只谈分析方法而不涉及政策,就使他(指魁奈。——引者)成了那些通常所谓‘重商主义者’的作家们精神上的兄弟。”[3]364

13.魁奈在《人口论》中说:“一个贸易国靠自己的劳动生产的东西,不管这些东西是什么,对国家最有利的是那些由于数量多和价格大、花费小而能提供最大财富的东西。每一个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才能和居住地点,根据供其取得最有利产品的土地的状况,自己决定把自己的劳动和经费花在对他最有利的生产上。”[2]151-152

14.显然,我并不认同熊彼特在这个问题上对魁奈的批评——他认为这个(完全竞争下的满足最大化)学说是缺少前提从而基础脆弱的,我认为他至少对最大满足这一概念本身的理解未免有些狭隘化(毫无疑问,“某种条件下人们获得的满足就是最大满足”与“最大满足能够在某种条件下获得”这二种说法,是有着本质不同的);同时,我也不能认可似乎是熊彼特的批评依据或佐证的马歇尔的关于这个理论的局限性的例证,我认为其所谓的局限性是马歇尔形而上学地理解使人们获得最大满足的均衡这一概念的结果(不消说,所谓的均衡总是一定条件下的均衡,只要这种条件发生改变,那么既定的均衡就不再是均衡,从而原有条件下的所谓最大满足就不再是现在条件下的最大满足)。参见: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二编、第四章(C);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第五篇,第十三章,第56节。

15.见引文[2]321

16.其实,对于这种由于自然力对人的帮助而产生的事实上的价值增殖——而不仅仅是使用价值的增加,用既往的劳动概念——尽管这个概念至少在我看来一直就是暧昧不清的——来解释的确是行不通的。直到今天,人们也往往把之归诸于自然的恩赐,而马克思主义者把之归诸于雇佣劳动者,事实上也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我的定义是:简单说来,劳动是生产满足人们需要的某种使用价值的人类活动。根据这个定义,上述问题就不难解决。以后我们会详细地讨论这个问题。

17.也正是基于此,他暗示了货币所有者因出借货币而取得利息的某种正当性,他说:“每一个出借货币的人,实际上就是把借贷资本的所有权保持在自己的手中,而把能够给他们带来收入的财富出让给别人。”[2]439显然,魁奈的这种见解与莫利诺斯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不过,季德认为魁奈不能证明利息的正当性。参见:季德《经济学说史》,第一编,第一章(二)、第一节。

18.有经济学家认为这个思想是来自于孟德维尔的《蜜蜂的寓言》。利斯特在也这样认为的同时,指出斯密的见解比重农学派的更为精辟。

19.读者还可以对照一下魁奈这样一段话来理解这个问题,他说:“所谓商业,是在实在的物品中,相互有对照价值(valere respective)的物品的交换,而且还要有交换的欲求,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交换,也就是商业,就完全不能存在。但是这一切物品,必须在交换行为之前就存在,交换或商业是不会生产出生产出的,所以交换行为是不会生产出任何东西的。”[2]437

20.魁奈对于主观学派的另一个概念——稀少性(我认为稀少性在某种情况下与边际效用等价)也有所认识,他指出了稀少性是商品的市场价格其实归根到底也就是商品价值变动的一般原因。诚然,之前的重商主义代表人物托马斯·孟等待人已经指出了这一点。

21.如果说魁奈完全无意识于效用价值论思想,那么他这里的观点则应当说是出于一种正确的本能——后来的马克思的某些见解显然距此也并不算太远。

22.参见:杜阁《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译序;王亚南主编《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选辑》杜阁评介。

23.如果人们能够对资本主义的人口发展趋势以及普通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发展趋势有些许了解的话,那么我的任何反证的努力都不过是在饶舌。

24.杜阁说:“有息借贷不是别的,只是一种商业交易,在这种交易中,贷款人是出卖货币使用权的人,借款人则是买进这种使用权的人;这正如一份地产的所有者和一个农业经营者分别时卖出和买进一块出租的土地的使用权一样。”[8]62

25.杜阁说, “我们应当把具有资本家性质的贷款人看作是一个经营某种商品的人,这种商品对于财富生产是绝对必要的,它的价格不能太低。”[8]82只是,他未能令人信服地说明这种商品什么。

26.这并不排除某些私人机构或国家部门对某些特殊的生产或非生产项目提供特殊服务。

27.读者应当明了,杜阁的那种叙述是混乱或暧昧的。

28.对于“纯产品”的来源,杜阁同魁奈的见解无异。他一方面认为,农人的劳动“是财富——这些财富,通过它们的流通,激发社会的一切劳动——的唯一源泉。”[8]22。一方面又说:“土地永远是一切财富首要的、唯一的来源;作为耕种的结果而生产一切收入的就是土地;在完全未耕种以前,为人类提供每一批垫支基金的也是土地。”[8]48第一种见解显然意味着杜阁明了如果没有人类没有劳动,就不会从土地上得到任何东西;而第二种见解则表明在杜阁同魁奈一样,认为“纯产品”是一种与工业生产不同的、无中生有的、没有任何成本与之对应的来自土地的恩赐。

29.包括他这样一种说法:“在贷款取息上,我们据以规定价格的是某一时期中一定数量的价值的效用。”[8]71

30.杜阁的这样一种观点也是引人注意的,他说,“利息同样是一种自由协定的价格,同样地不应被侵犯,否则就会使货币出借的价格发生变动;因为这与把贷款借给谁并没有什么关系;如果贷给土地所有者的贷款的价格发生变动或是上涨了,就会使贷给农人、制造业主和商人的贷款的价格发生变动或上涨。”[8]82显然,这暗示了一种一般均衡的观念。而这种观念在之前魁奈的著作就是存在的,比如他在《关于工商业利益和所谓不生产阶级生产性的记录》一文中关于土地利用的讨论就是这样。就此,如果把瓦尔拉斯的观点与这二位重农学派的重要人物的叙述相对照一下,应该是饶有兴味的事情。显然,瓦尔拉斯对这个问题的阐述可以说是颇为充分的。参见:瓦尔拉斯《纯粹经济学要义》,第三篇、第四篇。

31.一种理论的形成,其来源或原因完全可能是复杂的;我们之前已经介绍了一些早期作家的相关见解。不过,季德似乎只在孔狄亚克的著作中看到了奥地利学派的理论萌芽。他介绍说,孔狄亚克在其1776年出版的著作《论商业和政府》中认为,价值不是物质的属性,而是它对人们的有用性——这种有用性显然依赖于人们的感觉;人们愈需要某物,则该物对人们就愈具有用性。对于孔狄亚克的这种见解:“既然物品的价值以需要为基础,当然一种较为迫切的需要就赋予物品较大的价值,一种不很迫切的需要就赋予物品较低的价值。价值随着供应稀少而上升,随着充裕而下降。在十分充裕的情况下,价值甚至会完全消失,因为过多的商品,如果没有人需要,就会毫无价值。”季德认为“就是在现代也不能表述得比这更清楚。”(参见:季德《经济学说史》(上册),第一编,第一章(二),第四节)

孔狄亚克的这种看法与魁奈和杜阁相比,固然是愈加明晰深刻了;但至少与之前的加里亚尼的一些观点相比,则未必然。加里亚尼在1751年发表的《货币论》一文中指出,价值是在一个人的意念中拥有这一事物与拥有那一事物的对比观念,因此价值是一种比率,是用“效用”和“稀少”来表达的两个比率配合而成的;没有稀少性和效用,就没有价值。而效用则是“一件事物导致幸福的能力。”[10]243他指出,凡能够满足由欲望引起的愿望的,皆是有效用的;而这种欲望则是有着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的。如果加里亚尼的见解仅此而已倒也没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他同时又明确指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10]249而决定价值的原则“是确定的、不变的、普遍的,所依据的是世间事物的自然之理,其间并不搀入武断或偶然成分,我们所见到的只是和谐、有条不紊的秩序和必然性。价值是有变化的,但不是变幻莫测的。变化本身所依据的准则就是有条理、精确无误和一成不变。”[10253]我认为加里亚尼是颇有洞见的,他几乎触及了价值理论的核心。而对加里亚尼所论及问题的深入讨论,是我们在另外场合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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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向荣,孙德常,姚子范,吴世泰:政治经济学史纲要[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

[2]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G]。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3]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5] 季德,利斯特:经济学说史[M](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6] 斯密:道德情感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7]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杜阁: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9] 庞巴维克:资本与利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0]门罗:早期经济思想[G]。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009-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