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成本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其行政职能而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消耗的总和。行政成本发生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活动的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行政成本的内容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要消耗的行政资源。
首先,行政管理费用过高给财政收支带来很大的负担,并挤占公共资源;其次,行政成本过高影响政府公信力。一个浪费不加节制的政府会让社会公众对其不信任,甚至激化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人们会感到政府在肆意的浪费纳税人的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这必然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不利于政府政策的实施,不利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不利于政府形象的建设;最后,行政成本过高不利于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不利于节约型政府的建设。那么导致行政成本过高的原因是什么呢?又有哪些对策呢?
一、导致行政成本过高的原因很多,综合来看,有以下五点:
1、公务员和政府本身也是理性经济人。
公务人员首先也是理性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早已揭示,政府也是“经济人”,政府行为是按个人或组织的成本—收益原则计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在《改革政府》中指出:“官僚和官僚机制感兴趣的是争取更多的经费和更大的权力”。可以说,争取更多的经费和更大的权力是政府机构的一种本能,公务员贪图享乐、肆意浪费、建造豪华的政府办公大楼等,也是理性经济人的本能。全国许多地方,一度出现建造能和白宫媲美的办公楼,有些地方的办公楼则豪华得令人瞠目结舌,中央对此采取紧急叫停,但类似的问题还有多少没有得到纠正呢?
2、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只关注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不注重行政工作的整体推进,无视行政成本。政府组织往往只注重任务的完成情况,而不注重任务所需的成本;无视时间的观念,工作节奏非常缓慢。具体表现为行政管理人员摆架子、说空话、思想僵化、办事拖拉、不负责任等等反道德行为。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已经渐渐淡化,难怪有网友发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还能走多远”的尖锐质问声。
3、机构臃肿,一些机构为安排过多的行政人员,设置了不必要的部门与科室。
西方管理学有一条著名的苛希纳定律:如果实际管理人员比最佳人数多两倍,工作时间就要多花两倍,工作成本就要多花四倍。试问有多少公务员,每天上班纯属“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有多少公务员无所事事?这些人员所消耗的办公成本和资源,以及其工资,福利每年又将消耗多少?
4、人浮于事,办事效率底下。
现在在政府机关内,有部分人大事干不了,小事不愿意干,遇事相互推委。在一些地方想办个事情很难,审批一个文件,需要这个部门那个部门的领导签字加盖公章,而且各部门分散,遇到难缠的,还得请客吃饭送礼折腾你几个来回才行。
5、行政监督机关监管不力,有些监管部门则形同虚设。
各地为加强行政管理,还专门成立了监督部门,其意图是好的,其工作成绩也是有的,这个要给予肯定,不能全部抹杀。但毕竟监督部门难于做到经常性地监督,有些也只能做些表面性的工作,各种人情世故,导致谁也不愿得罪人,从各种各样的实例反映,有些监管部门工作还是远远没有到位的,并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导致行政成本过高的四点对策:
1、提高公务员素质,切实强化公务员的行政成本观念。
先有意识的表率,才能有行为的实践,思想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政府要控制行政成本,必须首先从思想意识着手,强化行政成本意识。公务员连最基本的理论都不知道,会议开的再多,报告都由秘书执笔完成,这样有什么效果呢。
2、精简行政公务人员。
举例说明:
以蒲江县西来镇为例,2005年全镇实际可用财力为340万元,而刚性财政支出381万元,仍然存在41万元的资金缺口。通过乡镇机构改革、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等,西来镇机关工作人员由原来的78名减少为38人,村组干部由原来的256人减少为现在的104人,干部调整幅度和力度居全县之首。在改革中,全镇分流人员33名,每年节省直接开支70万元,其中工资性开支节省39万元,费用性开支节省21万元,如果加上职务消费等隐性支出减少,全镇一级每年可减少财政支出近百万元。
精简机构人员是降低行政成本的必要条件。要精简机构人员一定要依法来制止人员、机构反弹,保证改革目标的落实;加紧县乡机构改革,由于县乡党政机关公务员占中国公务员总数近六成,是中国公务员队伍中庞大的一个群体,所以将最庞大的基层超编人员尽快精减下去是最有必要的改革。
3、着力加强政府机构的精简。
要科学、合理地划分和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能,重点解决好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等问题,去掉一些不必要的副职和虚职,改变“官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体制。并对机构、人员编制等实行法律意义上的刚性约束。
4、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制度建设,让人民群众真正参与监督政府。
要转变政府职能,尽快政府行政管理改革,推行节约行政成本的制度,比如:加强对“三公”消费的限制,直至取消“三公”消费,从源头遏制和消除行成成本。要切实让人民群众享有参与监督政府的权力,没有人民群众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权,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对于这一点,引用胡书记的三个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