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奈的沉思——有感于邓玉娇案的一审判决
关键词:邓玉娇案 一审判决
邓玉娇案终于一审结果出来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巴东法院于6月16日当庭宣判,邓玉娇免除处罚。判决中说邓玉娇“防卫过当,但基于本人有自首情节,加之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免于处罚”。从邓玉娇的家庭、到部分网友、再到在法律、媒体以及学术中供职的人,都有一种取得胜利后的畅快,以及并弹冠相庆了。
但如本人这样的习惯于把很多事情扒开,看到本质并进行分析评说的人,稍微较真一些就会有一种深深的失落,那种失落归结到一个词——无奈。
本文仅仅从几个角度来分析这种无奈。
在本人虽然已经就这一话题写了两篇篇幅不是很短的文章,而且本文相信这篇的篇幅也不会短,但依然要在这个案子暂时告一个段落的时候,从另一个角度说一些内心感受。
一、庭审判决的无奈:
“在邓玉娇案刚刚“侦查终结”的第三天、巴东县检察院还未就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巴东县法院之际,在“法院依法判决”八字还没见一撇的情势下。6月3日,巴东县政协主席林廷芳主持召开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报“5·10”案件的处理情况,会上通报了县委常委会关于“邓玉娇案”的会议纪要,会议认为省州公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5·10”案件的处置得当,定性准确,顺民心,合民意,与会人员对案件的处置表示赞成和拥护”。
公众对这一会议的解读是:“与其说这是县政协一干人“赞成和拥护”邓玉娇案的“侦查终结”,还不如说这是县政协代表当地官方对邓玉娇发出了“只能有罪而不须无罪”的强烈信号!”
倒推向案件的整个衍生过程,严肃的政府及作为国家机器的公检法,各方主流力量从一开始就认定这是一起“小民故意伤害官员”的命案,而且是在没有调查、没有经过常识性分析就下了决定,并不断前进;随后各方面均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始终的结果都没有脱离朝那个既定逻辑、推测与案件结论。虽然舆论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但毕竟是胳膊扭不过大腿,主旋律并没有发生偏移,而且对看客而言,矛盾越激烈,使得案件更具有戏剧性,更饶有趣味,更耐人寻味、更值得反复品味。
至少这样的宣判是不完整的,对这样的宣判,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地举出如下一些疑点:
1、邓贵大的家属能满意吗?如果不存在强奸的前提,只是一般的伤害,那么邓贵大就罪不至死,罪不至死而判邓玉娇免于处罚显然量刑过轻(即使她有三种减轻处罚的情节);
2、邓玉娇能满意吗?如果存在强奸的前提,则只能是正当防卫而无罪释放,就与现在的“故意伤害、防卫过当,免于处罚”等判决相矛盾,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两个截然对立的法律概念能否出现在同一个人和事件中?具有讽刺意味的结论是,虽然故意伤害罪和防卫过当是矛盾的,两者居然有机地结合在一个人身上。
3、如果是防卫过当,显然有不法侵害存在,那么黄德智等就是不法侵害的实施者,那么黄德智等为什么没有被处罚?但如果是故意伤害,被伤害者本人及其直接利益人均有权提出索赔,再有,如果邓玉娇“故意伤害”者本人及其家属进行事后追偿,闹到法院,法庭又当如何面对?
4、重要当事人(也许也是重要的犯罪嫌疑人)黄德智等仍然逍遥法外。虽然邓玉娇身体获得了行动自由,但一审判决结果并未认定黄德智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行为。也即巴东公安机关侦察中所报告的黄、邓等人对邓的行为仅构成一般的侮辱侵害,而非网友所预期的强奸未遂。这不仅是对邓玉娇本人的侮辱,更是对中国法律的羞辱。
5、围殴记者的人是无缘无故的?到现在也没有说法?
收藏专家马未都在博客上说,防卫过当应该是以强者对弱者的犯罪施行的报复行为,比如一个弱小的小偷被强大的事主发现致伤致死;而邓玉娇一个弱女子对两个大男子能有防卫之心就不错了,怎么能保证不过当呢?只有邓贵大们把邓玉娇们强奸了才算防卫不过当吗?
报载邓贵大只是让其陪浴,而不是欲实施强奸,这个结论算是奇谈怪论,可以载入史册。除非邓贵大是个瘫痪病人,或是个头脑有水的人,青天白日地让素不相识的小女子陪浴,还拼命动手动脚,目的仅是为了清洁身体吗?
这个案子复杂就在于涉及的不单纯是那几个当事人的问题,从学术到媒体、从政府到草根、从地方势力到社会普遍现象的结合。草草了解,怕是会给未来留下巨大的笑柄。
但即使最终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判决,假如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就可以一审定案。
即使这个案子就此定案归档并尘封起来,我们还是要记住在场的朋友对庭审现场的如下描述:
——对庭审中我们再次听到那微弱的声音还是强调了“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即使如此,相信做出审理并宣判的巴东法院,依然有其说不出的苦衷、无奈、甚至悲哀。
二、邓玉娇的无奈:
法院宣判,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她因患心境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又有自首情节,所以法院决定对其免除处罚。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结束后,邓玉娇情绪稳定。她表示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因此没有上诉的打算。但我们应该看到,邓玉娇首次直接面对媒体说话,她的母亲张树梅和祖父邓正兰均在场。因此这应该说是整个家庭对一审结果的态度,而非邓玉娇个人的态度。
邓玉娇作为法定成年人,完全有权利自行支配行为,进行任何真实意思表示,但其间发生了什么呢?
留在我们印象中的最深刻的只有两次。
一次是5月25日面对来自北京的两个律师。根据两个律师描述:邓玉娇说,在恩施优抚医院,她被控制在床上,整整五天粒米未进,全靠打针。优抚医院的精神病人打她,尤其是一个胖的女精神病人。打她很厉害。而医院穿白大褂的护士也打过她。临近会见结束,邓玉娇突然向他们咨询起有关债务纠纷的事情。原来同号的狱友家里发生了债务纠纷,知道邓玉娇去见北京来的大律师,托她向律师咨询。交谈中,邓玉娇很开朗,谈吐流利,看不出有任何精神病的迹象。
在这段时间,邓玉娇仅仅被发现有抑郁症的药物,就作为这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强制送到精神病医院,并在没有鉴定之前就“保护性约束”。约束一周后,反而又不委托鉴定。七天里除了受其他精神病人殴打外,没有治疗也没有鉴定,又收回看守所,居心叵测。
另一次是在案发现场,邓玉娇对三个大男人的性侵犯进行自我保护。
邓玉娇仅仅在案发的那短短几分钟时间内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事的,其他时间,基本上不是被限制行为就是被监视居住。即使在面对将会影响自己未来数十年生活的法院判决,那种短暂的抵抗都被视为故意伤害,而仅仅由于精神不正常等原因,而被免于处罚,“心境障碍”这是传统“精神病人”的更为精准的符号。但邓玉娇是戴罪之人,是有精神疾病的人,是不正常的人。这些标签会一直成为挥之不去的阴影。
原则意义上,邓玉娇已经是法定成年人,有权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能力做出基本的判断,有必要进行自己的意思真实,但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这些基本的人权。邓玉娇依然不能不处在家人的监护之下,被强行剥夺了几乎所有的独立人格,这未尝不是一种无奈,甚至悲哀。
设身处地,假如换做我们,处于相应的社会环境、处于她那样的年龄、面对那样的事情、面对关乎自己未来生活的重大事件,谁又能够理性而坚定地放弃被监护的权利,而独自承担那一起呢?
邓玉娇不是神仙,更不是已经思维成熟、超级理性而且对未来有强烈的预见性和精准的判断的人,而是在国家机器前面试图挡道的小螳螂或者是携带着暗淡光亮的微小萤火虫。
我们的确不应该苛求其承担起重任,牺牲自我也要达到should be的职责,而要面对现实,用宽容的态度对待这个生活在资讯不是很发达的偏远地区的年仅21岁的小女孩。
——这种无奈甚至悲哀的社会现状是什么因素造成的呢?
三、邓玉娇家人的无奈:
邓玉娇在公众中表示出的态度,是在被家人的监护之下做出的,那么社会舆论就把攻击的矛头指向了她的家庭,指责之声不绝于耳,针对她的妈妈、她的大姑、特别是她的爷爷。
很多网友说:邓玉娇应该管那个死了的邓贵大叫“叔叔”,爸爸从来没有出来露过面,她的妈妈、姑妈、爷爷等其他人又通过积极配合警方及司法机关,终止与北京律师之间的代理关系,制造或者销毁与本案有关的重要物证,在媒体面前极力维护政府、法院、公安的正面形象。
邓母和邓玉娇关系非常恶劣,简直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邓玉娇那个所谓的“爷爷”是邓玉娇继父的父亲,与她根本没有血缘关系,还是个退休的法庭庭长。平时与玉娇的关系很淡漠,从未关心这个贫穷但自强的“孙女”,这时候却迫不及待跑出来替当局当枪手了。
面对媒体,他们频频插话,自告奋勇代替邓玉娇说话,特别是思维缜密,措辞严谨,并曾在法院工作10余年,有庭长的背景爷爷邓正兰,这个时候又“迫不及待跑出来替当局当枪手”,把孩子往火坑里推。
他们不仅不鼓励邓玉娇对一审判决上诉,家人还商量,准备给邓玉娇取个新名字,叫“邓清零”。
——这个小小的邓玉娇成长在什么样的环境中啊!
虽然本人也认为邓正兰对孙女案件的态度感觉超出常情、甚至匪夷所思,但换位思考一下,假如你是那个邓正兰或者是家人,你会怎么做?
试问,如果你在那个偏远的小镇,在公检法大权集中在一个人手中,而且那个人跟案子的直接当事人是有亲属关系的,如此微妙的关系,设身处地在你身上,你又能有什么办法?
虽然邓玉娇认为这样的判决“有点出乎意料”,但毕竟是有些话要说的,她要说的是什么话?难道爷爷不知道她委屈,不知道她不怕她口无遮拦地引火烧身吗?毕竟是“一个小孩子,法律方面的又不懂,根本没想过什么结果”。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难道我们身边这样的事情不正常吗?
从这种角度,从她的妈妈、姑妈、爷爷,积极配合警方和司法机关,配合政府的说法就是对“不懂事”的孩子最好的保护方式。而不是由于受到轻微的刺激就暴跳如雷,与当地的政府势力、与整个司法界甚至国家机器斗。
不是那个爷爷过于道貌岸然,而是毕竟他知道小民的力量跟社会相比确实是螳臂当车。
由于要引述的邓正兰的言论太多,仅仅提供一个尚可链接到的网址,有兴趣的朋友自己去看。(邓玉娇全家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的时候的一些细节——连同某位网友的评论:http://bbs.newssc.org/dispbbs.asp?boardid=7&Id=1316002 )
四、看客的无奈:
前面提到,本案牵涉了太多复杂的因素,不单纯是那几个当事人的问题,从学术到媒体、从政府到草根、从地方势力到社会普遍现象的结合。还有当地参与殴打记者的村民、在优抚医院殴打邓玉娇的那些人,自发声援邓玉娇的不知名的网友们,由于非当事人,因而都属于看客。
这些看客也都是有很多苦衷、无奈甚至悲哀的。
看客们自动划为两派,而且正面两面的冲突与矛盾相当激烈。
地方势力与社会的普遍现象不用说了,媒体又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同样一件事情,由于媒体特质问题,因而网络媒体与平面媒体的论调自然是不同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地方媒体与全国性媒体以及海外媒体所关注的点不同,价值取向也不同,虽然不一定有闲暇时间关注这一小案子,但中央政府的态度与地方政府的态度应该有所不同。而且海外媒体所要寻找的正是这类发自民间,并且引起广泛轰动的事件,对当政者进行恶毒攻击。
下面主要从学术和专业的来简单说明:
中国法学会理事暨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教授是坚定地支持邓玉娇案判决的。
他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就本案而言,邓与黄两人的行为至多是其他不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所以,不能认定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特殊防卫。邓玉娇的伤害行为导致邓贵大的死亡和黄德智的轻伤,按理应该受到重判。
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邓玉娇故意伤害罪的处刑应该在十年以上。
那么如何认识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邓玉娇有罪免刑的判决呢?其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款最后一句话,即“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除了卢建平教授之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专业博士生导师齐文远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刑事法律专业博士生导师梅传强教授都是支持对邓玉娇有罪判决的。当然还有其他许多认定邓玉娇有罪的,而且都可以有强大的法律条文做后盾,在此不一一列举。
但这些专业言论也足以说明邓玉娇的家人所担忧的是有可能发生而且有法律依据的,在地方势力的一手遮天的环境下,舆论、公检法、学术与媒体一边倒,也很有可能会成为事实,并让邓玉娇一辈子都无法翻身。
支持邓玉娇无罪的也有代表:
比如来自北京大学教授,当前在新疆石河子大学任教的贺卫方,这位据说是“北京大学最敢言的公共知识分子”认为:
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女性遭到强奸这样一种犯罪行为的时候,她的防卫权利是无限的防卫权。从不同的信息途径了解到的情况,他们似乎有要强奸邓玉娇的意图。从一个女性的角度,邓玉娇在那种场景下,比如说她的裤子被别人扒下来了,别人把她按倒在沙发上,那么邓玉娇就可能从她的那个角度来采取法律认同的正当防卫的措施,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这个案子是从属在黄德智,邓贵大这几人的强奸行为基础之上。检察院起诉他们的强奸罪,邓玉娇的反抗是针对谁,如果是强奸的话,邓玉娇的防卫那么就是正当防卫,不应当有任何形式的指控。
比如说开始从北京来的两名被聘请的律师被无端的被解除了代理协议,而协议解除的宣布人,不是邓玉娇的家人,或是她本人,而是政府。政府去宣布说邓玉娇的母亲要解除这个代理协议。这事让人感觉很奇怪的,为什么政府在宣布,而不是邓的家人在宣布。
公安局的局长本身兼任的是政法委的书记。而在我们现在这样一个政治制度下的一个地方的政法委的书记实际也是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
那法院不独立,不独立的司法又如何得到人民的一种信赖或者尊重呢?
但现在就处理的情况来看,我们还是感受到背后有一只手,在操控着所有这一切。
当然,支持邓玉娇无罪,应该严惩幕后黑手的还有朱明勇律师等学术与法律界人士,有兴趣的朋友自然可以在网上看到他们的言论。
而这正反两方面都刚好从专业的角度支持了上段中所说的“邓玉娇家人的无奈与苦衷”。作为退休的法律工作者,邓正兰不可能不知道其中的不确定性,他们不是无情而是着眼于现实对邓玉娇进行保护。
五、这个判决是谁的胜利?
人们在欢庆邓玉娇将获得自由之时,我们一时忽略了这种自由的代价了。忘记了这并不是我们本来的期望。有罪之身将使我们为对她的帮助有诸多的限制。
可喜的是,邓玉娇获得了自由!但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吗?
——显然不是!
因为可悲的是,在这自由的背后,潜藏着那么多的无奈;更可悲的是,我们这些貌似进步、理性而且国际化的人士,还在对这种无奈与悲哀进行声讨。
当民众的行为是受到社会环境的胁迫而做出的,是一种意志强奸的话,那么我们把自己的意志(哪怕是善意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而且别人不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就是冷血无情,以“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态度去声讨的时候,我们是不是也在制造类似强奸一样的场景,并在其中乐此不疲呢!
在邓玉娇的案子中,牵涉到的因素相当庞杂,从媒体到官方、从学术到民情、都分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首先看官方,特别是中央政府自然希望息事宁人,但对地方官而言,这口气不能就这么咽了。
难道就这么算了?邓贵大就白死了?他的亲属在这样的判决下,会咽下这口气吗?那个黄德智、邓中佳,由于这件事情被罢了官,被拘留,在当地与全国都已经成为色狼、强奸未遂的罪犯了,不管是声誉蒙受的损失还是在身体上遭遇的“防卫过当”的伤害,都是有权利、有理由去进行追偿的。即使邓玉娇改了名字,即使她逃遁到天涯海角,这个判决都意味着,她是犯了罪的,是“过当”的防卫,是需要给家属以补偿的。
邓正兰很清楚后来会有什么事情发生,而且他也无法阻止,因此只有通过向死伤家属道歉的方式,来得到其一丝谅解,并在谅解和乡亲等因素的影响下,尽量不要狮子大开口,更不要把孩子赶尽杀绝。“孙女在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法侵害的时候,在盛怒之下刺死一人,刺伤一人,特别是刺死这一人,给他本人和他家人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和损失,在这方面,我们全家也都感到深深的愧疚和懊悔”。
从这种角度而言,忍一口气有可能风平浪静,退一步也可以做到海阔天空,这虽然对邓玉娇有些残酷,暂时有些痛苦,但毕竟可以尽量减少以后有可能对她产生的伤害。
中国的法制化改进需要有个过程,更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也不是朝夕之间,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把这些风险都加在一个21岁的小女孩身上,才是对她的残忍。
民意就如同大石头,足以把改了名字的邓玉娇那娇弱的身躯压得粉身碎骨。
可怕的不是那个不让孩子说话的家庭,而是家庭主要成员在做出这种选择的时候的思考过程,他们没有办法,一定要面对事实,面对后判决时代这个家庭所不得不面对的一切。——所谓事实不是指案件发生的已经过去的事实,而是自己身边,每天都要面对的,见怪不怪甚至非此不正常的事情,这才是最为触目惊心的。
可悲的不是不抵抗,也不是没有想到要抵抗,而是主动放弃抵抗;
——而为了息事宁人,而也不允许有抵抗能力的人去抵抗。这个更可悲!
六、假如邓玉娇提出上诉:
多数网友对这个结果的欢呼,可以理解,因为在表面上,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似乎没有区别,这似乎是邓钰娇所能获得的最好结果。至少是比预期要好得多的结果。
但是,对于法律人来说,这个结果仍然不可接受。法律人不能跟着网友一起欢呼正义已实现。虽然会尊重邓钰娇个人的上诉与否的判断。
依然有人对邓玉娇的律师提出了如下建议:
二位尚有如下义务需履行。其一,你们有义务向邓钰娇解释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在法律上的不同;其二,你们有义务告知邓钰娇上诉的权利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其三,你们有义务将无罪辩护理由即**无限防卫权,向邓钰娇进一步释明。
如果汪刘二律师履行了这些义务,那么认为应该对两位致以充分的肯定。如果邓钰娇在充分理解了相关法律问题之后,根据自由意志作出自认为最有利的决定,那么我们任何人都应该给予尊重和祝福。从个人的立场,认为应该上诉。
不上诉,所实现的正义就是打折扣的。上诉未必能——极可能——不能改变一审判决,但检察系统一定没有勇气违背民意抗诉一审的“畸轻”。邓钰娇上诉不加刑,一定不会有更坏的结果。等到全案定谳之后,希望夏霖律师能按照承诺,施以援手,帮助邓钰娇离开伤心地,重新规划人生。
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故意伤害罪)。这是一个不正义的判决!邓钰娇身上将终身背负一个犯罪的记录。至于邓贵大黄德智等受害人,还可以向犯罪分子提出民事赔偿之诉。黄德智和邓贵大是有过错的被害人,他们或其近亲属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向犯罪分子邓钰娇提出索赔。但应根据受害人自身过错减少赔偿数额。
邓钰娇的两个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引用了刑法第20条,显然应该指向的是关于**的无限防卫。那么,我认为,从争取终极正义的角度,邓钰娇应该上诉。尽管恩施中院很难改判。但这是一个根本是非的问题。而检察院应放弃对此案的抗诉。
客观地说,这仅仅是专业人士的一种善良诉求,未必会得到邓玉娇的认同,即使邓玉娇能够认同,也未必可以得到她的家人的认同,即使她的家人能够认同,都未必会得到主流媒体、公检法系统与法律专业与学术研究者的认同。就如以上所说,所有这些人都是处于无奈的状况下,都有说不出的苦衷。而作为有“心境障碍”的精神病人,是很难在没有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选择自己的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否则相当于把这个自己放弃了“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减刑原因。
做得不好,或许还会获刑,而这说服邓正兰比说服邓玉娇本人还关键,但这就要邓正兰推倒自己的一切言论重新来,在关键证据已经被销毁的情况下,胜算又有几何呢?
每个善良的人都希望法律能够还受害者以公道,一旦上诉失败,就会让黄德智、邓中佳自己和其家人意识到自己更是受害人,特别是那个已经归西的邓贵大。
假如邓玉娇不提出上诉?所有非主流的善良的人将会更为伤心,这会成为整个国家在人权、法制、官僚等方面的既有形象甚至统治(应该是管理)根基发生动摇。
假如邓玉娇提出上诉,那么存在许多变数,万一出现了对其不利的变化,由谁来代替她来承担?
邓玉娇案已经对中国在法律、媒体、公检法、政府公务员甚至学术领域的从业人员的工作神圣性产生动摇,更牵动着海外那些敌对势力的神经,这些都是跟国家的统治管理根基息息相关的。
所以本人认为,更重要的是更高级别的公检法部门介入,从国家利益、政治政府与政权的稳定的角度,从上向下施加压力,把案子发回重审!这在历朝历代的司法实践中也不是没有先例!
——虽然这难度更大!
最后以邓玉娇案的开始时候介入并被政府宣布解除委托关系的 “夏霖、夏楠”这两位北京律师在6月16日的《对邓玉娇案一审结果的意见》中的话结束本文:
邓玉娇重获自由,从当事人利益角度尚可接受;对于邓玉娇尚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及“心境障碍”的不利结论,以及此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问题,我们深表遗憾。
此时此日,结果或许无法尽如人意;然而我们深信,凡诉讼,行水滴石穿之功,终有水落石出之日。
祝福初获自由的邓玉娇,愿她早日走出这段阴影。
谨向我们代理本案期间声援本案的热心网友致谢,并向为此案至今的结果作出贡献的所有人致敬。前路漫漫,我们共同前行。
贾春宝
2009年6月1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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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洛克的《政府论》——之正当防卫
洛克(1632-1704)是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的传世名著《政府论》专门谈国家政府何以需要的问题(即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暨以此当头的其他各种权利)。近代以来,欧美所有的国家俱以洛克的《政府论》为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因此,洛克的声音值得我们倾听。
在《政府论》(下)第18章中,洛克现身说法,举了两个例子谈其中所蕴含的的法律问题。一,洛克说:如果一个人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图抢劫我的钱包,当时说不定我的口袋里的钱只有十二便士,但我却可以合法地把他杀死。二,假如我把一百英镑交给另一个人,让他在我下车的时候替我拿着,但等到我再度上车时,他却拒绝把钱还给我,反而在我想收回时拔出剑来强力保护那本来属于我的钱。此时,洛克说,我可以合法地将前者杀死,但却不能合法地给后者加以任何伤害。
如果可以比较,在以上情形中,意图不轨的两个人都持刀,都想占有对方财物,而且后者所占有的要比前者大得多。那么,为什么前者置人于死是正当防卫,而同样的结果对后者来说,至少也是防卫过当呢。
洛克的分析是,因为前者运用强力威胁到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时间诉诸法律来加以保障,而一旦生命结束,就来不及再诉诸法律了,毕竟法律不能起死回生。这种损失既然是无可补偿的,为防止其发生,自然法便给我以权利来消灭那个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并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人。但是,在后一场合,我的生命并不处于危险境地,我可以有诉诸法律的便利,并可以事后通过法律来收回我的一百英镑。
洛克谈论此问题的语境是一个人如何使用强力。在洛克看来,当受害者可以得到法律救济时,他就应该诉诸法律而不是诉诸强力。强力只应该在一个人受到阻碍无法诉诸法律时才被运用。洛克特别说:只有那种使诉诸法律成为不可能的强力,才可以被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强力。结合上面两个例子,前一种情形显然比后一种严峻得多。后者持刀是为了保护已经到手的钱,他并不会去要对方的命。前者不然,他并不知道对方藏有多少钱,完全可以(并且这样的案例也很多)以索命的方式获得钱财。因此,这里的问题不是钱的数量多寡,而是生命是否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
以洛克的逻辑,如果让他来审判此案,这案子的三种可能:故意杀人、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他的态度会是什么呢。首先,他会斥责警方水平太臭,甚至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无论如何,邓案与故意杀人无关,故意杀人的“意”是在整个事件发生之前,邓与这三位前世无冤、近世无仇,故不存在蓄意之谋。那么,在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之间,洛克的判断又会是什么呢,如果按照以上的逻辑,是也只能是,邓女正当防卫,正如死者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