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3)


 

解析物权法(3

 

陈绪国

 

 

【原文】〖适用范围〗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物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解析】

本条有三款。一款是物归何方何人,一款是何以为物,一款是物权的大概范围。

[物的归属]

物权法首先要认知的是何以为物,物归何主。其次要认知的是如何利用物,归谁利用。由此产生的民事关系,与物权法相对应,就适用物权法的规则。

物的归属,从狭义上讲,是物的所有者是谁,谁是物的主人;从广义上讲,是除此以外,还包括归谁利用。

物的归属,首先要确认的是物的所有权人,在确认物的所有权人以后,再确认物的利用权人。因此,物的归属,是物权归属的初始化。

确认物的归属,其一般规则是“一物一权”制,即在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一人取得一份所有权(不论物的大小和物值的大小)。

确认物的归属,另一个规则是“平等参与”制,即在一个物之上由平等主体来参与,相互争夺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全部的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只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

譬如,甲方拥有专属的财产所有权,乙方和其他方就不能从甲方取得专属的所有权。

假如,甲方与乙方及其他方,都不存在专属所有权的特定权利,所有这个圈子里的人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只要符合物权规则,所有权人可以降为用益物权人甚至无物权人;相反地,用益物权人甚至无物权人可以晋升为所有权人。

物的归属,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而物权法理所当然地承担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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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物,沿用的是古典式物的概念,主要针对有形物,不包括无形物。

有形物,亦称有体物,即具备某种物体与物理属性的物,包括固体物、液体物、气体物等。

无形物,是除有形物以外的物,著作、商标、专利等精神产品视为无形物。当然,这种划分是不科学的,很值得商榷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绘画、雕塑、有商标的产品、有专利标志的产品等等,全都是有载体有形有体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物。

无形物是非常特殊的物,现代科技日新月异,促使无形物奇货可居,价值见长甚至飙升,甚至一幅不起眼的绘画可以拍卖出上亿美元出来,一个商标权的价值动辄上百万、上千万乃至几亿美元,一个名牌专利权的价值更是不可估量。所有这些,是有形物远远不可企及的。

物权法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主要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主要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固名思义,动产,就是可动之财产,就是指可移动、可运动、可拿动、可不固定在一个地方的各种形态的“动”物。

论有形物的价值、耐用价值,不动产往往高于动产;论有形物的周转量和流量,动产往往频繁交换,往往快于不动产;论有形物的品种数量,动产往往多于不动产;论有形物的快速消费和快速消灭程度,动产往往快于不动产。

论无形物的价值,派生性动产往往高于派生性不动产;论无形物的周转量和流量,派生性动产往往频繁交换,往往快于派生性不动产;论无形物的品种数量,派生性动产往往多于派生性不动产;论无形物的快速消费和快速消灭程度,派生性动产往往快于派生性不动产。

中国的物权法正在搞试验,并不完全排除无形物。精神产品绝大部分暂时未作为物权法调整范围,但一些条款偶尔涉及一些。如无线电频谱资源被列为国家的专属所有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质权。另外,列入“零物权”的无形物还有大气污染物、噪声物、光线物、电磁波辐射物,被限制与禁止范围之内。

 

[物权]

物权是一种细分的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一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法定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有先天所得、后天所得、指定所得及其他所得的一系列权利。先天所得,包括传来所得、继承所得、赠与所得等几种;后天所得,包括劳动所得、分配所得、交换所得、投资所得、流通所得、智力所得等几种;指定所得,包括专属所得、未来所得、特殊所得等几种;其他所得,包括善意所得、意外所得、占先所得等几种。

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这也是沿用古典式物权法的体例而凑合的形式,显得非常单薄。究其实,不动产和动产都有几个层次的物权结构,决不止于一两个层次的物权结构。

如不动产的物权结构,第一级是不动产所有权,包含不动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第二级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包含不动产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三项权能;第三级是不动产用益权,包含不动产使用权和收益权二项权能,或者包含不动产占有权、收益权二项权能;第四级是不动产一般使用权,包含有偿的不动产使用权一项权能;第五级是不动产享用权,包含无偿(免费)的不动产使用权一项权能。

又如动产的物权结构,第一级是动产所有权,包含动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第二级是动产用益权,包含不动产使用权和收益权二项权能;第三级是动产一般使用权,包含有偿的动产使用权一项权能;第四级是动产享用权,包含无偿(免费)的动产使用权一项权能。

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组织结构,在往后的几章中祥细叙述。

通常,物权的等级层次越高,所对应的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程度越高,对物的自主支配权、自由裁量权就越高。反之,就越低。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适用同一法律规则,不能搞潜规则、偏规则、反规则。分清物权层次、权能结构,是为了更好地运用物权法规则,更好地定分止争。而模糊物权的等级层次,无异于隔靴搔痒。

 

修改建议

鉴于本条款比较单薄,有必要增加一些内容,拟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与修改。

[修改第二款]

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物,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的不动产和动产、派生性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有物权与零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黑体字,是应增加的内容。

关于“派生性不动产”和“派生性动产”的解释,参见价值中国网陈绪国个人网站《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当代首创)2派生性物权》,论文《试论派生性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与作用》

关于“零物权”的解释,参见参见价值中国网陈绪国个人网站《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当代首创)3零物权》,论文《“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

[修改第三款]

建议修改为:“本物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享用权和担保物权。

以上黑体字,是应增加的内容。

 

以上修改建议,如果得以采纳,将导致物权法大幅度的修改,将由“一条腿走路”(单一的有形物权法)变成“两条腿走路”(有形物权法与无形物权法并行),并将导致一场持续百年的“物权法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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