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官员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好!


    中共江西省委常委会日前讨论通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其中防止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或者马上另行安排相同职级职务的现象的内容引人注目。 (2009年6月24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转自人民网—《人民日报》) 

    领导干部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也是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在位意识、责任意识、敬畏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应该说,自中央出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之前,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经常性地搞一些干部问责,尤其是在出现一些重大安全事故的时候,更会有一些干部被问责。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很多干部被问责后,时间不久,又会出现在其他地方任职,或另行安排相同级别职务的其他岗位,让人产生一种问责不到位或走过场的感觉,也使问责制成了“软皮筋”。 

    有消息称,去年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用公款组织旅游的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局长邵立勇,近日再度露面,其新身份是威海市工商局局长。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调任邵立勇不违反规定。如果我们再看有关消息,问题官员的复出已是层出不穷: 陕西省林业厅否认挺虎派免职官员复出.陕西陇县4名乡镇干部遭免职3个月后集体复出.济南铁路局原局长耿志修复出任铁道部安全总监.瓮安及黑砖窑撤职官员复出 问责制面临异化危险.媒体担忧阜阳假奶粉案“下岗官员”复出负效应.最牛县委书记“复出”一波三折 媒体紧追不舍……人们不禁产生这样的疑问:难道问题官员复出已成为问责制的“潜规则”? 

    其实,这一“潜规则”背后暴露出的乃是严重的官场诟病:官官相护。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官官相护已成为官场通病,而官员“问责”,不过是一个象征性的动作和平息众怒的权宜之计罢了。等事情过去,群众的不满情绪平息之后,被问责者往往官复原职,要么异地做官,要么平调到其他岗位。对这种官场把戏,群众深恶痛绝。 

    对政府官员实行问责制度,目的就是要告诫政府官员,坐在官员的位子上,就要为国家办事、为人民服务,必须时刻记住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只要不称职或有严重失职的行为,就要受到包括免职、撤职、开除等的行政处分和惩罚、甚至采取司法手段追究责任。如果说经过一段时间后,仅是换个单位、部门或干脆调到别地方就重新任职的话,不管问责官员复出有什么理由,都难免会让公众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此快又重新任职了,恐怕连问责官员本人都还没有反省过来呢!原来所谓的“引咎辞职”也只不过是让官员先休息一阵子而已,这就叫问责?这样一来,势必严重破坏了公众对问责制度的公信力,降低了对官员问责的应有作用,弱化了对他人的警示效果。 

    大量官员复出,也暴露出了官员问责制度有欠完善。综观在那些得以复出的问责官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原来是政府部门一把手的大官。而之所以这些一把手的问责官员比较容易得到复出,主要是问责制度有欠完善的结果。对一些官员不该被问责的却被问责,或者问责了以后有人打了招呼,上级领导或组织意识到对当事人可能有点冤枉、过责了后,就以“人才难得”为由,通过换个部门或异地任职的方式,给予复出再用。如:近年来,只要发生重大事故,不管事故的发生是否与一把手有直接关系、或责任轻重,第一件事就是先把一把手的职务撤销再说,几乎成了一条不可改变的定律。却不管一把手是否就一定要为政府或企业的所有行为负责?一把手能负起无限责任?而没有想到,动不动就要“一把手负总责”的做法,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如果层级管理断裂、制度落实不到位、问责不清楚的话,就算是把省长、市长也撤职了,恐怕也不能真正解决任何问题。 

    为什么曾有在山西任职的问责官员发出“晋官难做“的慨叹,恐怕就是对目前官员问责制度有欠完善的一种无奈。远的不说,就以与大陆最近的港澳台地区为例,为什么这些地区鲜有问责官员复出,就是因为港澳台地区政府都有一套比较完善和成熟的官员问责机制,从而做到保证既不轻易冤枉一个官员,也不轻易放过一个应该受到问责的官员,让当事官员和公众都能够心服口服。 

    官员犯错,无论大小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失职渎职者必需严惩。问责的目的在于警示其他的为官者,引以为鉴,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可如今倒好,官员被问责后,在家待一段时间又再上岗做官。问责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破坏,照这样的做法,那以后官员为政出现问题,干脆不用惩处,不要开什么记者会,宣布什么免职决定,太麻烦了。直接调换其它地方担任官职算了,这么做不是简洁方便多了吗? 

    因此,在确保官员问责规范科学的基础上,对问责的官员进行必要的约束,不让其马上复出,就显得尤为重要。江西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新规,防止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可以说是对问责制度的一种必要的完善和补充,有利于问责制度的贯彻落实到位。江西的规定指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提升职务或者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的意见。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使问责制不再成为一种敷衍、一种形式,不致使某些官员摆脱被追究的借口。 

    我们当然不主张,官员犯了错、问了责之后,就一味地进行一棍子打死,但是,如果问责太随便(不该问责的也问责),问责以后又轻易复出(让有严重问题的也能够异地做官),就有点玩弄制度、儿戏法律的味道了,那样,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也将被打上“人治”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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