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4)
陈绪国
第二节 动产交付
【原文】〖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析】〖交付生效主义〗
动产交付生效,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规则,因此,我们称之为“交付生效主义”或“动产交付生效主义”。
交付生效主义,基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这样现讫了。但是,有些动产所有权是非登记不可的,则适用于其他法律。
◎〖交付生效主义及其应用〗
交付生效主义,于物权法上的应用,与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证推定制度相对应的另外一个自由制度,就是动产物权占有程序上的物权推定制度。因为在世界各国普遍适用(不单单是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并且在大多数不动产物权上广泛应用,于是,交付生效主义遂成为应用最广泛、最自由的物权、财产权制度。
交付生效主义,适用于小型动产、中型动产和大型动产交付的生效,适用于贵重物品、非贵重物品动产交付的生效,量小和量大动产交付的生效,现货与非现货动产交付的生效,可能有细微的区别。区别点在于,有的附加票据,有的不附加票据;有的需要签订合同,有的可能不需要签订合同。
例如,一般消费者购买几斤菜、几斤肉、几十斤粮食,现金交易时,就是钱货两讫形式,既不要附加票据(正规商场除外),也不要附加合同。这种交付生效主义,就是重度交付自由主义。
又如,同样是一般消费者购买几斤菜、几斤肉、几十斤粮食,同样是现金交易,或者刷卡消费,如果到正规商场购买,可能需要附加票据,这是商场的制度决定的交付方法。这种交付生效主义,就是中度交付自由主义。
当然,消费者到正规商场购买物品,为遵守商场交易制度,是不论物品大小和贵贱,全部需要附加票据。
当然,消费者到正规商场购买物品,持卡消费,为遵守商场交易和银行支付制度,是不论物品大小和贵贱,全部需要附加票据。
又如,消费者购买家电产品,因为家电产品涉及到保修期、使用安全等事项,因此,无论是到大商场、小商店购买,需要附加票据,这是产品安全的制度决定的交付方法。这种交付生效主义,也是中度交付自由主义。
当然,消费者到商场或店铺购买物品,为遵守家电交易制度,是不论物品大小和贵贱,全部需要附加票据。
又如,消费者购买贵重物品,黄金、白金、白银等贵重首饰,因为贵重物品涉及到交易安全,为防止商家作假,消费者需要在交钱时收取票据。这种交付生效主义,也是中度交付自由主义。
又如,如果是商场从厂家或其他商家进货,或者是大宗的进货,或者是赊购的进货,因为量大和赊购,为保全动产交付的诚信,双方可能要签订合同,将交货期、付款期及其品种、数量、地点、日期、利率、违约责任等记载在内,以免以后横生枝节。这就是轻度交付自由主义。
交付自由主义,不完全属于交付生效主义。交付自由主义的程度越高,交付生效主义的成果越大,这是肯定了的。
在交付自由主义行使之前,买卖双方都是自然人,未发生动产物权的变更。当交付自由主义行使了一半时,买卖双方的角色起了一定作用,手持货币的准物权人,标志着有权行使未实现的货物的物权,反之,把持货物的准物权人,标志着有权行使未实现的货币的物权。在交付自由主义行使之后,双方实现了货币与货物的兑换,兑换完毕,动产交付(自由主义)生效。
动产交付,属于快速消费快速交付,为了交付的效率,尽量地减免了中间环节。但是,为了增加交付的安全感,票据、合同、保证甚至个别的有抵押、质押、典当和公证手段,也会运用在动产交付的程序中来。这些手续和手段,为推定某项动产物权的变动与转换创造了条件。
动产的物品种类,数以万计、百万计,交易方法成千上万种,小到不值一分钱,大到价值连城,样样都有。有些品种很特别,可能会与不动产一样,需要登记,需要招标、挂牌、拍卖,甚至上保险或再保险什么的。有些古董文物,价值很高,甚至价值连城,则可能要采取动产登记,或者公证,或者上保险,或者放银行保险柜保管,或者实施招标、挂牌、拍卖来交付,这些都很特别。
机动车辆、船舶、飞机这些大宗动产物权,也是需要登记的。一来,是保障交通管理与安全的需要,二来,是财产所有权人保证自己的动产物权的需要。
——本条款将可能性、必然性综合起来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两层意思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是交付生效主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登记生效主义。
当然,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程度有所区别,前者是可以在交付生效主义基础上再行登记生效主义,如购买小汽车者,在汽车销售商那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交付生效主义;然后,再到机动车辆登记处登记,然后发生登记生效主义。而不动产登记生效,必须要在登记完成以后,才能取得自己的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以不动产登记簿、产权证为准。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除了其他证据以外,以交付的票据为准。如果没有票据,难以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属于物权保护对象的占有;如果有票据,票据样式的不同,决定了动产物权生效的效力。如普通收据,这种形式使用得比较普遍,如果在民事协商环节里,双方比较可以通融;如果在法院诉讼时,占有人持收据作为证据,一般不予以支持,法院只认发票、银行票据之类的正规票据。国家地税、国税的发票传达的信息,一是可以证明动产物品买卖双方是符合国家税收管理程序的,二是可以证明此项交易是正规的交易,显示动产交付的完成状态。至于银行票据,如本票、汇票、存折划账等形式,是动产物品交易货币流通的证明,此类证明法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完税则要找发票来证明。
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不仅仅是排除他人占有的推定,而且还有消费维权方面的推定。如今,彩电、洗衣机、冰箱等家电更新换代很快,日积月累下来,产品说明书、发票就一大堆了,就到处乱放乱丢,等到维修服务人员上门维护时拿不出发票,那么,对不起,虽然是保修期内,一样要收取维护、维修费用,有的还另外收取上门费50元。此时,客户如果想退货就没门了。消费者协会的做法,对投诉者是认发票,没有发票的消费者可以不受理。
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其效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衰减,可一直衰减到模糊不清的状态。如张三有件祖传的价值连城的古董,李四突然主张此古董的所有权,官司打起来,法官就犯难,张三也犯难。李四要使出证据证实此件古董是属于自己所有,也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时间久远以后,许多甚至全部证人已经不在人世,当时遗赠的东西不是古董,是不值钱的东西,可能是随便遗赠、随便分配的那种。当年一文不值的东西,如今已经价值连城,那可不得了。法院的推定,是按照物权法“先占权”来支持张三;如果法院要支持李四,要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法、物权法“恶意占有”的条款来批驳张三。
◎〖动产交付的善恶之分〗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确实是有自由主义的成分在内。但是,涉及到财产占有,可能会存在善意与恶意之分。本条款中,虽然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但在第五编第十九章“占有”中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在动产交付中同时进行的,买受人以货币或其他形式获得动产的物权,出让人以货物或其他形式出让物权,设立和转让可以在短时间内完全。当然,上述“其他形式”包括了以币易币,以货易货,以及以证券易证券、以债券易债券等形式。
动产交付的规则,本身是有缺陷的。其缺陷在于,交付的过程、条件、环境、人事、情节难以直观反映出来,如洗黑钱的交付、商业贿赂的交付、贪污受贿的交付、挪用公款的交付、瓜分公有和公司资产的交付等,这就是恶意交付。其主要表现,是权钱交易。这里的“权”是官员所担当的职权,不是物权的“权”。权钱交易,就是官员以其公职的权力来为自己获取赃款、赃物,发不义之财。
无论如何,无论是善意交付,或者是恶意交付,总会打到蛛丝马迹的,总会水落石出的。判定了善意交付,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交付,就会保持物权的原样原貌;判定了恶意交付,则可以剥夺其恶意占有的物和物权。
在物权法讨论中,避免“使违法所得合法化”的命题,是贯穿始终的。如何保护善意交付,如何防止恶意交付,涉及到许多技术难题。中国的情形是如此,外国的情形也是概莫能外。这方面的论述,要等待到以后的条款解析中,作进一步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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