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委托代理》
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操纵“中核钛白”(002145)股票价格行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如下:程文水、刘延泽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联盛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秦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并通过上述五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而河北夏成龙拉链有限公司则将其营业执照出借给程文水、刘延泽办理证券账户,并由程文水、刘延泽指使的个人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活动。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程文水、刘延泽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中买卖“中核钛白”股票的方式,操纵和影响“中核钛白”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根据统计,账户组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交易“中核钛白”的账面收益为-5,806,527.67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程文水、刘延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03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故按照《证券法》第203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程文水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延泽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根据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的讲话,强调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有关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故“中核钛白”投资者在程文水、刘延泽操纵股价期间受到侵权影响并导致了投资损失的,都可依法起诉,要求程文水、刘延泽承担操纵股价引起的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并要求相关六家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而投资损失范围可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在程文水、刘延泽利用六家公司的账户组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时不久,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告》,认为自2008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此公告引起了“中核钛白”投资者的关注,之后,成交量迅速放大,对于此日期,可以认为是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中的操纵股价揭露日,而相应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则为2008年10月6日。
因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联合向权益受损的“中核钛白”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两家律师事务所愿意为因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而受到投资损失的投资者,提供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代理的法律服务,起诉程文水、刘延泽及相关六家公司。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服务电话为021—61204525,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的服务电话为0311—86218114。
在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诉讼案中,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8年9月10日至16日间,买卖或持有过“中核钛白”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11年4月16日,管辖法院在北京。
欲起诉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相关股票的对帐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