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德大讨论:邓玉娇刺杀邓贵大是否防卫过当?


 

法律道德大讨论:邓玉娇刺杀邓贵大是否防卫过当?
 
发起人:知识银行
 
根据新华社报道: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
 
 
每位公民心里都有一把道德法律公平秤,您认为:“邓玉娇是否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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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4日星期四
 
 
 
 
为了便于大家讨论附上相关媒体报道文章
 
官方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0531
与此同时,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涉及此案的黄德智、邓中佳做出党纪和行政处理,但曾被北京律师控告涉嫌强奸(未遂)的黄德智目前只受到治安处罚,未被追究刑责。
  根据新华社发布的消息,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新华社消息称,公安机关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不过,警方同时认定,邓玉娇具有自首情节。因为她在案发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邓玉娇此前的两位北京代理律师曾于5月25日晚8时向警方提交一份控告书,该控告书称,案发时在现场并被刺伤的黄德智涉嫌强奸(未遂)犯罪,要求警方立即将黄德智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北京律师控告的上述事实成立,则邓玉娇的行为符合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警方并未对北京的律师控告做出任何回应。
  而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则对黄德智,以及另一涉案人邓中佳做出处理。
  5月31日晚9时许,新华社发布消息披露,今年41岁的黄德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聘用员工。从2009年2月开始,黄被借用至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另一涉案人邓中佳今年45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员工。从2008年6月开始,邓被借用至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与黄德智一样,邓也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根据巴东县公安局5月18日做出的通报,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雄风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因黄德智提出的异性洗浴服务,被邓贵大两次“推坐”在沙发上。此后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击邓贵大,邓贵大不治身亡,黄德智手臂受伤。
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事后认定,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
  据此,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另外,公安机关已对黄德智予以治安拘留。
  巴东县官方同时认为,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根据巴东官方的通报,黄德智仅被处以治安拘留,这说明警方认定黄并未触犯刑律,事实上等于否定了此前邓玉娇原北京代理律师提出的涉嫌强奸(未遂)的控告。
  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