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审判”推动着中国民本政治的进步


“媒体审判”推动着中国民本政治的进步
  作者:王世保


  现在“媒体审判”一词被一些法学界的人士以维护“司法公正”的名义肆意歪曲和妖魔化了。这种对“媒体审判”的正义性和合法性的质疑本质上是一种狭隘的法制主义的反映,它违背了人本主义的精神。法律是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工具,体现的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媒体审判”释放出来的就是民意,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根本利益的维护,具有其不可置疑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因此,以法律为基础的“司法审判”是从属于以民意为基础的“媒体审判”的,它们之间本不应该被一些信奉法制主义的人士对立起来。
  

 

一、“媒体审判”是民意表达的一种形式


  何谓“媒体审判”?它是指非当事司法机构的社会人士以电视、广播、杂志、报刊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工具为依托,集中表达对某种个体案件或者公共案件的态度,包括批评性的分析、对案件的公共定性以及对司法机关的批评和秉公办案的呼吁等。
  我们从这个定义不难看出,“媒体审判”是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意志的一种方式,它反映的就是民意倾向。在世界上其他众多的国家,其民意表达的方式是有多种形式的,比如在实行两党制和多党制的国家里允许民众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选举等。在目前的中国,当集会、游行示威几乎遭禁,而选举只是流于形式的情况下,作为半开放的传统媒体和完全透明的互联网就成为了全体中国人民表达意志的主要渠道,那么以这些渠道所进行的“媒体审判”就是中国大多数民众针对一些个体案件或者公共案件表达自己意志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那么“媒体审判”有没有自己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呢?
  我们知道人民是一个国家的基础,一个国家的意志就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而作为国家代表的公共管理机构必然要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包括它为全体人民制定的政体和规定社会秩序的法规体系、都是不能违背全体人民的意志的。既然人民的意志在一个国家是至上的,那么作为人民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的“媒体审判”就具有自明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因此,中国的政府应该重视“媒体审判”所释放出来的民意,漠视“媒体审判”就是漠视民意,漠视民意必然会带来对民意的压制甚至以民意为敌,压制民意乃至以民意为敌最终会动摇自己执政的合法性地位。
  任何一个执政党都必须顺从民意才能维持自己长久的执政地位。虽然历史上一些政权可以在违背民意的前提下通过暴力压制能够延长自己的执政寿命,但是它的极限不会是很长久的。
  

二、“司法审判”应该接受“媒体审判”的审判


  “媒体审判”目前遭受到法律界的最大指责就是它干预了司法,导致司法不公。事实上,这种指责颠倒了民意与法律的主从关系,所以既经不起理论上的推敲,也经不起案例的检验。
  “司法审判”本身是那些把握公权的少数执权者依据现行的法律对个体案件和公共案件做出的具有暴力约束性的判决。这个判决的主体不象“媒体判决”那样具有公众的广泛性,而是少数把握公权的执权者。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少数执权者也是有着私欲的个体,如果他们与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形成了一个利益的相关或者共同体,那么这些执权者还能严格的按着法律去进行公正的审判吗?
  事实上,“司法审判”如果能够秉公执法,那么无论“媒体审判”是预先的还是滞后的,它们审判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这个判断预设了“媒体审判”是公正的这个前提。与少数执权者依据自己的意志做出的“司法审判”相比,“媒体审判”无疑更具有公正性。首先,“媒体审判”的参与公众十分广泛,这些公众与案件的相关人没有任何利益瓜葛,所以他们对案件的判断更能体现公平与正义;其次,正因参与的民众众多,它关于案件的信息来源渠道会更加广泛,而且这些透露出来的信息往往都是经过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常识和逻辑反复筛选后被采用的,因此这些自发出现的信息与那些公安机关主观发布的“认定事实”相比更符合案件原发事实的真相。
  我们知道司法机关依据的“认定事实”是经过公安机关提供的,如果公安机关不能秉公执法,受到与案件相关的少数执权者利益共同体支配性的意志的主导,那么它们就会在案件的原发事实的基础上编造虚假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继而导致司法机关依据的“认定事实”朝着有利于开脱犯罪嫌疑人罪责的方向进行。
  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个体案件(诸如高莺莺案、胡斌案和邓玉娇案)就可以看到支配法律的执权方与犯罪嫌疑人往往达成了一种利益的共同体或者相关体,继而导致司法机关枉法办案。正是因为这些案件不能及时得到公正的处理或在“司法审判”时受到某些外界主观因素的干扰而偏离案件的原发事实,继而出现严重不公,导致一些受害者进一步受害,或者使得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才激起举国上下“媒体审判”的狂潮,甚至蔓延成民意汹涌的重大政治事件。
  “媒体审判” 往往是在案件前期侦办过程中或者“司法审判”出现腐败和枉法办案的时候才出现,它代表着正义的呼声,是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平衡,乃至终极性的再审判。因此,“司法审判”只有接受“媒体审判”的再审判,才能具有真正的公正性,才经得起民意的考验。
  
 

三、“媒体审判”推动着我国民本政治的进步


  任何一个以民为本的政权都是顺从全体人民的意志的,民意畅达是民本政治的基础。我国要想推行真正的民本政治,就应该允许全体民众能够以多种有效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志。
  “媒体审判”作为我国公众唯一的民意表达形式,它反映了民意的倾向,理应受到各级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重视的。尤其是在我国还没有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情况下,“媒体审判”发挥的正是人民陪审团的职能!“媒体审判”释放出来的意志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它是不容受到漠视的,也是不容受到压制的!
  法治社会应当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而不是以法律为本的社会。民意就是法律的根基,少数执权者基于法律的“司法审判”应该经得起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基于案件原发事实的“媒体审判”。任何一项公共行动都需要置于民意的考量之下,才能得到合法与公正的结果!
  希望中国政府能够重视每一次公共事件所突现的“媒体审判”,在“媒体审判”中鉴照地方政府主导的案件处置过程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进而把握民意,顺从民意,推动我国的民本政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