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强奸未遂”的时代


 

告别“强奸未遂”的时代

5月31日,当地警方最终对邓玉娇案做出“防卫过当”的认定,并于同日将邓玉娇案移送巴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注意到,公安机关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强迫要求陪其洗浴”是一种什么行为?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有一种行为叫做“强迫要求陪其睡觉”,这一定是犯罪行为,就是“强奸”或“强奸未遂”,“强奸”是在“强迫陪其睡觉”时发生了性行为,“强奸未遂”是在“强迫陪其睡觉”时未发生性行为。

换言之,“强奸未遂”在巴东警方的语汇中完全可以这样描述:“强迫陪其睡觉未遂”,或简单点,也就是“强迫要求陪其睡觉”。

剩下的问题就是:一个男人要求一个陌生女子“陪其洗浴”与“陪其睡觉”之间有多大区别,简单说,就是“洗浴”与“睡觉”在法律上有怎样的区别?

当然,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可以是性行为“遂”与“未遂”,这没有问题;但与此相关的却是主观意志的问题:是否都存在实行性行为的主观动机问题。

在老百姓的印象中,谁跟谁“睡觉”是否有实行性行为的主观动机,这个问题显然是很荒唐的,尤其是在“强迫”一个陌生女子“陪其睡觉”时还问这种问题,那简直是侮辱智商的事儿。

那么在“强迫”一个陌生女子“陪其洗浴”时还问这种问题是不是也算侮辱智商的事儿呢?

即使退一万步说,“睡觉”在强词夺理的情况下还可以是不脱衣服的;而“洗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衣冠楚楚的,至少以我的智商是无法想象的。

由此看来,以后在巴东警方的语词系统中“强奸未遂”这一罪名可以取消了,完全代之以“强迫要求陪其睡觉”,如何公安系统采纳,那么,我国还真的可以从此告别“强奸未遂”的时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