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条关于储户在某外资银行的理财型存款(正式名称是“结构性存款”)遭受巨额损失的消息引起博者的关注。储户曹先生在这家银行存入了19万美元和11万多另一外币,存款时银行推荐给他一款理财型存款,结果因为该类资金投资亏损和美元等外币贬值,直接造成了30多万人民币的损失。为此,曹先生将这家外资银行告上了法庭,但遗憾的是,法院认定,曹先生先前已经签署了风险认定书,也就是说,银行已经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且他本人也进行了确认。这就意味着银行在操作程序上无过错,风险只能由储户曹先生自负。
对于这个问题,博者关注的不仅仅是这个储户的损失,而是银行本身的产品设计以及风险的规避。最为突出的,是银行在设计相关产品时,并不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而是从自身的利益、销售业绩和当前市场热点出发,将某些理财产品适度包装后,打着存款的旗号,卖的却是高风险的产品,销售给投资者。在发行理财产品时,银行不在产品说明书中准确地揭示风险,并以未来可能获得的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其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误导行为。同时,在购买此类产品时,银行要投资人自己做判断,由于大部分投资者对于金融知识的不足和时间精力的限制,无法对市场的趋势进行判断,这对于投资者而言,不啻是一种赌博。正是这个问题的存在,造成了该储户的巨大损失。这应该是问题的源头。
理财类存款因为具有理财功能对于普通储户具有巨大的诱惑力,也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存款的性质规定性决定了其安全性,这也是储户愿意把钱存入银行的根本和关键。但是,理财的性质表明其收益性高于存款收益,高收益的同时是高风险与之相伴。现在的问题在于,单纯的投资理财,一般人容易辨别其风险性,所以操作起来就比较慎重,比如股票投资,一般人不会轻易涉足。而将理财产品进行包装后,风险性被隐含在安全性之中,加之又是由银行专业人员操作,储户自然比较放心,相对地,在思想意识上就放松了警惕性。
正是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某些银行在程序上看上去无懈可击,但由于其产品自身上的缺陷性、风险的隐蔽性等问题的客观存在,使得储户的风险难以得到实质性规避,加上储户本身防范风险意识差、过分依赖和相信银行,损失就成了难以避免的了,也就是说不产生损失是偶然,损失是一种必然。
作为储户来说,一定要睁大眼睛,在银行人员向你推荐理财产品时候,一定要弄清风险才下手,须知理财和存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这样,才能规避风险,也不会损失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