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33)


 

解析物权法(33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陈绪国

 

 

【原文】〖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犯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解析】〖物权保护的自由选择

本条款,第一时间告示了物权保护的途径,可供自由选择。凡是物权受到侵犯的,权利人都可以通过不同途径来寻求解决。

 

◎〖关于本章的命名

本章的题名是“物权的保护”,本条款的内容是“物权保护的途径”。这就将物权的保护作为重点来规定。

大家知道,物权法有个“三步曲”—物权的确认、物权的保护、物权的利用。物权的保护,在“三步曲”中处于中心地位。就这一点上来说,倡导物权的保护,好象是突出了主题

可是,什么叫做物权的保护呢?或者说,物权保护的含义是什么呢?这可能许多人没有想过。本人看过各种各样的法律、法学教材、法学著作、法学论著共60多本,其中关于物权方面的有十几本,总是找不出关于“物权的保护”的定义。程萍著的《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也没有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和“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正面地下定义,也没有可借鉴的概念。

看来看去,一部物权法,共247条,真正属于物权保护的条款,估计不足1/6。因此,整部物权法的内容,是以确认物权为主体的结构。本章冠名“物权的保护”才6条,约占总条款的2.4%

分析“物权的保护”,有十大基本问题不得不考虑。

一是,“物权的保护”与“物权的确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的保护的确认”和“物权确认的保护”,前者是以确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保护为前提的确认。

二是,“物权的保护”与“物权的限制”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的限制”和“物权限制的保护”,前者是以限制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保护为前提的限制。

三是,“物权的保护”与“债权的保护”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的债权保护”和“债权的物权保护”,前者是以保护物权为优先的保护,后者是以保护债权为优先的保护。

四是,“物权的自我保护”与“物权的救济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自我保护的救济”和“物权救济的自我保护”,前者是以自我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救济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五是,“物权的优先保护”与“物权的暂缓保护”是相平行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的优先”和“物权保护的暂缓”,前者是以优先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暂缓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六是,“物权的专属保护”与“物权的平凡保护”是相平行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的专属”和“物权保护的平凡”,前者是以专属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平凡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七是,“物权的动态保护”与“物权的静态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静态中的动态”和“物权保护动态中的静态”,前者是以动态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静态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八是,“物权的强制性保护”与“物权的自由性保护”是对立统一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自由保护的强制”和“物权强制保护的自由”,前者是以强制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自由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九是,“物权的突击保护”与“物权的常态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常态中的突击”和“物权保护突击中的常态”,前者是以突击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常态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十是,“物权的剥夺保护”与“物权的补偿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补偿保护的剥夺”和“物权剥夺保护的补偿”,前者是以剥夺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补偿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以上列出十大类物权保护的组合模型,当然还远远不止这些。本章“物权的保护”合共才7条,究竟能够涵盖多大范围,可想而知。真正属于保护物权最有力度的条款,不在本章,在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章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综上所述,本章冠名“物权的保护”不太切题,属于语调过高的名称,可以说“名不副实”。

我国物权法奠基人之一、物权法草案第一稿主持人梁彗星教授对此提出过不同意见。

梁教授说:

本章原名“物权请求权”,20015月专家讨论会之后,定名为“物权的保护”。除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之外,还规定了侵权责任。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物权请求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什么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是“物权”的特殊保护方法。我们知道,“物权”同样受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物权”受侵害将发生侵权责任请求权。这样一来,“物权”既受“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也受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我们就须要弄清楚:为什么在民法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之外,还要规定一个“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的区别何在?

梁教授又说: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两点:第一是保护对象不同。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对象只是“物权”一种,而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对象,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民事权利;第二是“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只有一个要件,即存在“物权”,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即使特殊侵权责任也须有前三项要件。[1]

再往下,梁教授讲了“物权请求权”的优点,还讲了“物权请求权”的限制,以及注意事项等问题。

根据梁教授的意见,本人觉得采纳“物权请求权”这一术语比较妥当。目前,也只能寄希望于未来,将来修改物权法的时候,再按照梁教授的观点修改,应当没错。

 

◎〖物权的请求

本条款告知物权请求人维权的途径,按照级别划分,由低级到高级,可以分为以下几级:

一、低级:物权人与物权侵权人或者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双方和解,尽量通过和平解决双方的争议。这是最就近、最直接、最简便的途径。

二、中级:物权当事人双方和解不成,或者和解之后仍然存在必须解决的争议,可以找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这也是比较就近、简便的途径。

三、次高级:物权当事人双方在以上一个或两个途径不能成就,可以找经济仲裁委员会请求调解或裁决。此类机构,专业人士较齐备。这是第三种请求的途径。

四、高级:同样地,物权当事人双方在以上一个或两个或三个途径不能成就,可以找人民法院请求调解或裁决。此类机构,专业人士较齐备。这是第四种请求的途径。法院,又分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级法院。

多数情形,是在双方和解不成时,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最信赖的是人民法院,法院不但很专业,办事效率也较高,又能够行使执行财产查抄权、冻结权、扣押权、强制抵押权、强制拍卖权、强制执行权等。

以上四个途径,不必面面俱到,最好的选择,应当是“和解+诉讼”。其次是“和解+仲裁+诉讼”。

俗话说:“民不诉,官不理”,物权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一点,准备充分一点。当然,还得学习物权法,多看看关于解释物权法的书籍和文章,多了解点物权请求权的意义,同时,多了解一点聘请律师的好处。

中国物权法起草者之一、物权法专家陈华彬研究员给予物权请求权的定义是: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须注意的是,各种损害物权圆满状态的妨害行为,虽然需要有客观的违法性,但妨害的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对于物权请求权的成立并无影响。也就是说,只要有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事实,物权人便可依物权请求权予以救济。[2]

 

物权请求权,就是物权保护的诉求权,是物权人排除妨害、排除危险、排除障碍的固有权利,是以自请、自求、自我主动保护的权利。由于物权法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较少,物权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时要多动脑筋。有时候,在行使物权请求权难以见成效时,可以考虑是否运用侵权责任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1]梁彗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3940页。

[2]陈华彬《物权法》第100页。法律出版社2004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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