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流动商贩生存空间是民生问题
柏文学
百名城管局长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35条修改意见,集中起来主要有5条修改意见。提出个体工商户应由工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推给社会,不能让城管背黑锅。(京华时报7月29日)
从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发布会的内容看,100多名局长进行紧急沟通的成果是提出了35条意见和建议,集中起来主要有5条修改意见。我们看看城管局长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哪些:流动商贩指定或允许的经营区域的许可权问题,由谁来指定流动商贩的经营地段;对流动商贩的管理,应由工商、城管分工管理,不应再由城管笼统地管理小商贩;涉及其他部门,其他部门也应进行协助。
由此可以了然城管局长们的思维模式:城管与城市流动商贩的关系,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甚至是被管制的关系,没有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由于缺少“服务”观念,只有“管理”权威,所以自从城管问世以来,城管与流动商贩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越来越多,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社会舆论对城管的总体评价,是贬义多于褒义,负面多于正面。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分析,冲突的原因主要是个别城管人员有时管理的方式简单、粗暴,有时也可能是因为商贩一时冲动。其实,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例如简单粗暴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再如执法中是如何处理流动商贩的私有财产的?执法过程是否变成罚款经济的实现和利益驱动的结果?执法的根据是否合法合理合情?执法的目的是否异化?总之,根源在于不是“服务”。
由于没有“服务”观念,必然就有高人一等的优越感:“我在管理你”;就有作威作福的冲动,就有“老子天下第一”、“你不得违抗”的“皇权欲”。所以“让城管背黑锅”之说很值得推敲。要扭转这种极不正常的城市管理状态,显然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城管一方,要自我观照自我反思的首先是城管。城管对于流动商贩,首先要有“服务”观念,要给流动商贩合理的生存空间。
例如,修改意见第四条:流动商贩摆摊的地段和时间应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这就值得商榷,既然城市公共空间是属于全体市民的,流动商贩也涉及到市民的方便,市民也有能力权衡交通、集会和购物诸方面互相平衡的较佳点,那么,有关“流动商贩摆摊的地段和时间”的话语权,怎么能没有流动商贩和广大市民的份儿?城管一方如何保证“流动商贩摆摊的地段和时间”安排的合理合情?
再说,流动商贩去工商部门登记,怎么能够变成工商部门收费的一个路径?初次登记,工本费都应当免除,这才叫服务。户主遗失后补办收取成本费才是合理的。既然流动商贩的工商登记是自愿的,那么不去登记就是合规定的,城管在服务或管理流动商贩的过程,都应该与其是否进行工商登记无关。一般说来,流动商贩都是自主谋生、不给社会救助添负担的劳动者,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得到政府部门的服务与扶持。
城管部门,工商部门,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改变观念。服务为先,管理为后;民生为先,政绩为后;方便市民为先,表面漂亮为后。一个城市,有流动商贩,是城市的人情味与生活多样化的活力。而万人空巷的表面之下,很可能会掩盖着更加艰难困苦的民生。
《百名城管局长就个体工商户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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