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局全体分流“协解”职工要求恢复公职的 申 请 书
尊敬的铁道部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太原铁路局下属各单位的1300名职工(大部分是部队复员安置人员)。1998年6月企业实施《铁路实施减员增效再就业工程的意见》以来,在原单位没有给我们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下岗待业相关手续的状态下,诱迫我们办理了所谓“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单位又强行将养老金个人部分退还本人,取消了个人社保帐户,以“买断工龄”的形式终止了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并美其名曰: “自谋职业”!!!
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三、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五、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六、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企业在实施98.6“减员增效”自谋职业过程中:
手续不完善,程序不合法
企业职工档案和职工个人劳动权益密切相关,是劳动关系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职工档案是劳动者自然状况和劳动经历的历史记录,同时也是确定劳动者工龄和社会保险等问题的重要依据。而职工档案及相关手续的转移,是确定一个职工身份置换的最重要的标志,对职工失业后重新就业时的劳动权益有直接影响。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于企业“减员增效”问题,国家及有关部门出台了许多 《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意见的细则,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整个过程,本身就是复杂的 多程序的一项细统的工作。并非太原铁路局所答复的:“只要签了协议,就完成了整个工作程序”。
现在,我们的档案至今仍然还属原单位,但我们的劳动关系却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企业对我们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再就业等善后工作只字未提。而地方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政策、对自谋职业人员优惠政策、低保政策和相关的40、50政策我们都无权享受。
而当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企业改革的需要,是国家政策要求下企业改制的行为,企业不能简单地以协解人员是否属于“非自愿”而套用有关政策,损害自谋职业人员的利益。可太原铁路局却违心的强调我们是 :“自愿”。让我们没有了公民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了劳动权、生存权、计划生育权。让我们没有养老保险(后来有一部分人补办了,但地方有关部门因有问题,现己封存)、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独生子女费,甚至连低保也得不到。现在是原单位不管我们,地方劳动部门不管我们,街道社区也不管我们。
事实及原因:
1.在实施《铁路实施减员增效再就业工程的意见》时,企业未按法律及政策规定程序与省劳动部门协调,由其核实、认定 、备案...。
2.在实施过程中,企业也没有按规定程序给我们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险一金”以及下岗失业相关接续手续。
3.并擅自将养老金个人部分退还本人,取消了个人社保帐户。
4.至今也未将职工档案依照法定程序转移,(并还在继续欺下瞒上)
证据:
1.临汾职介所的证明。(证明我们还是职工身份)
2.山西省劳动厅及临汾市信访与劳动局的转移单。 (证明程序不合法)
3.太原铁路局各单位的答复意见。(证明企业还在欺下瞒上,蒙骗职工。)
我们这些太原铁路局的协解“失业”职工,失业但不失志,维权而不违法,我们从2003年底起就开始了我们的维权之路,我们通过大规模、派代表、写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上访。而太原铁路局却从没有出台一个解决办案,路局张书记也曾答复很快解决,可到现在也没有落实。维权的道路虽然艰辛,但我们坚定信念,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铁路系统的领导,始终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有理有节地依法上访去解决问题。
我们维权所依据的党和国家的法律及政策是出自如下文件:
一、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中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针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重大特殊情况,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直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可终止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 《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一方以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程序,签订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
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八、 铁劳卫《1998》1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自谋职业人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失业救济金”,“企业应先协调地方劳动部门后方可实施”,“并依照法规、 程序办理”,“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反对弄虚做假”。
九、中发《1998》10号 劳社部发《1998》8号以及劳社部发《1999》33号:着重强调 “中央及部直属企业在实“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应先报地方省级劳动部门,由其核实、认定 、备案后方可实施”“及时填报统计报表,为本企业职工办理有关手续”
十、临铁分劳2000 119号强调:办理自谋职业,须先办理下岗手续。
因当时企业未按行政法规规定程序报省级地方劳动部门,由其核实、认定 、备案后实施, 造成地方政府拒决接收我们这些所谓的“自谋职业人员”,说明企业已经违法 。根据《劳动法》之规定: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签订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们强烈要求:太原铁路局要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个案问题灵活变通解决,特事特办的原则。有错必纠!
尽快解决98.6自谋职业人员要求复职的问题!共建和谐社会。!!!
此致
太原铁路局98.6“自谋职业”人员
2009. 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