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35)


 

解析物权法(35

 

陈绪国

 

 

【原文】〖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解析】〖断定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本条款,从占有权入手,断定无权占有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赋予权利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这是在物权确认请求权之上的再断定。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是指物之有权占有人依法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所侵占原物的一项定向的权利。其中,有权占有人,不限定物的所有权人,只限定善意占有人。无权占有人,也不限定物的非所有权人,只限定善意占有人。

有权占有人,一般指物的所有权人,特定情形下指特定的占有人。无权占有人,是指物的侵占人、非法占有人,与法定占有和事实占有不搭界的人。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形式,主要有法定的占有与合约的占有两种形式。法定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对于自主物的占有。合约的占有,是物的所有权人与他人形成合约,将物的占有以一定的方式转给他人占有。

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民法通则“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其一,“返还财产请求权”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财产,既可以是原物的返还,也可以是其他财产,或者是以其他物充抵原物,或者是以货币充抵原物,即以原物易它物,以原物易货币财产。“返还财产请求权”的目的指向是灵活机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目的指向只有一个,即恢复物之占有人的占有权。

其二,民法“返还财产请求权”是财产所有权人的专项权利,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是物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其他占有权人也有这项权利。

其三,民法“返还财产请求权”是不论动产与不动产的占有权利,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包括了占有不动产与动产的占有权利。

其四,民法“返还财产请求权”不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其五,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财产所有权相对论”,物的所有权是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两者相得益彰;民法通则“返还财产请求权”基于“所有权绝对论”,重在“保护”,不重视“限制”,存在法律欠缺的地方和漏洞。

学习本条款,首先要搞清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占有权人到底是谁?到底是专门指定物的所有权人,还是另有所指?

日常工作、生活中,不乏这样的例子。

【例一】甲方向乙方租赁一个铺面,谈好了租金、租期等事项,乙方将铺面装修得富丽堂皇,耗资很大。等到生意做大了,兴隆了,乙方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向甲方发难,要大幅度增加租金,要大幅度增加水电费,要大幅度增加管理费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合同,也不一定好说,未签订合同就更难说了。后来,乙方的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将甲方赶走了。事情发生以后,甲方将会依据什么法律讨回公道?甲方是否也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以上的例子,甲方的身份不用说明,已经知道了,是铺面的承租人,经过合约的形式,取得了该铺面的占有权、使用权。占有物是铺面。乙方的身份,可以是铺面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铺面的承包人。

假设,乙方是铺面的所有权人、法定占有权人,乙方在合约中已经将铺面的占有权转移给甲方了;甲方是铺面使用权人、合约的占有权人。此时,甲方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针对物的所有权人。如果甲方起诉到法院,就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由起诉;但是,铺面的所有权人或者以“返还财产请求权”反诉,此时,法院是否应当立案,是否应当支持“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诉,还是“返还财产请求权”之诉?

讲出了以上的例子,故事还没有讲完,大家的情绪就都提起来了,脑子里就形成了一个共识:物权法真好,物权法真有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真好,“返还原物请求权”真有用。

且慢。你可知道,本人特意举出以上例子可谓煞费苦心。非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将会遇到两大难题。

第一道难题,是固有观念的障碍。我国实施民法已经有25年了,民法通则上“返还财产请求权”就是专门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包括专门保护不动产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这铁定了成为公式化了。这里,不是说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不对,而是针对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没有考虑其他人的占有利益,是指民法上有漏洞。现在,物权法已经实施两年了,不光是老百姓的固有观念根深蒂固,而且还有一些法学家的脑筋没有转过弯来,他们讲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的所有权人的,而将其他的占有权人忽略了。

第二道难题,是执法门槛的障碍。这是最大的问题。非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遇到了拦路虎。如果非所有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诉,有可能将此人拒之门外。法院办案是有程序的,首先要经过立案庭受理立案,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2001年开始实行的《民事案由规定(试行)》规定了立案的案由共300大类,超过此范围就不予受理[1]。毫无疑问,“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案由是没有的。这就是说,非所有权人维护占有权,或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目前还属于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阶段。

如果例一中的甲方要维权,对应于《案由》的是第23大类“租赁合同纠纷”。如果甲方同乙方签订了合同,甲方的权益比较能够保障,保障范围也仅仅局限于合同条款范围内部分,甲方装修费用的损失、影响正常经营收入的损失、误工的损失等损失难以弥补。出租人一般允许承租人装修房屋、商店,而不允许将装修的房屋、商店再撤走;承租人装修商店,为图便宜,不要求开发票,法院对于收据和白条之类的证据不予采信;甲方提供“影响正常经营收入的损失”的证据,法院同样对于收据、白条不予采信;法院对于误工损失等间接损失,一般不予支持。甲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的许多权利难保,未签订合同就更难说了。甲方最大的意愿,是希望能够继续租赁铺面,将生意做大做强。甲方如果能够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即返还占有铺面的使用权,才能达到目的,才能保住自己的的合法权益。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视非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问题,作出有利于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双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案由,是完全可能的。

通过以上的例子和叙述,我们明白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有些差别,甚至是反差的差别。最大差别,在于非所有权人的占有也在保护之列。

现实生活中,类似例一的例子很多。如购房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自己所钟意的房屋。当购房人交了订金或定金,没有到机构登记,就成了准所有权人,还不是所有权人,开发商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当开发商又将已经出售的房屋出卖给其他人时,购房人最需要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至于要求赔偿损失是次要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纠纷”,如果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加进去,就会起到较好的效果,否则,效果就不一定。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弹性的,判决正确的好说,判决不正确的,权利人也很苦恼。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很有意思的,可以发挥物权法特殊的效力,可以弥补民法上的不足之处,可以为善意占有人提供物权的新保障,包括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占有权人等各类物权人,一视同仁地得到保护。

本文重点介绍基于他物权的的物权请求权。这所以这样做,一来,是基于自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比较容易理解,不用说,大家也清楚。而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很多人不知道,也不大理解。二来,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应用非常广泛,特别是在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大宗不动产物权上应用很广泛,争议也较多。

我国物权法专家陈华彬教授在《物权法》一书中,在关于“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问题上,有独到之处: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的一种独立请求权。因无论所有权或定限物权,均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或标的物交换价值)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故近现代学者通说认为,无论所有权或定限物权,原则上均可发生物权请求权。不过因所有权以外的各种定限物权所包涵的利益存在差异,故对基于所有权以外的定限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即应依各个定限物权所包涵的利益的内容,并斟酌民法关于具体规定分别考察,而不得径认基于定限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与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完全统一,并无差异。[2]

以上论述,肯定了非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这里是广义的物权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物权请求权及其他物权请求权在内。以上所谓定限物权,包括了非所有权人的占有物权、使用物权和收益物权在内。上述还指明了定限物权上请求权的设限条件,以及运用物权上的请求权与运用民法上的请求权的注意事项。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缊含物的权利、利益、责任与义务,简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四要素”。是否每个返还原物请求权人都需要满足这四个要素,这是不一定的。但是,此四要素是贯穿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始终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首先必须有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占有权人的占有物的事实,其次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权利的主体必须是请求权人,其三是必须有无权占有占有物的相对人。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是物的占有权人特定的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利益,是物的占有权人特定的利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任,是物的侵占人特定的责任;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义务,是物的侵占人特定的义务。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力、利益主体,简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为物权人即物权占有人,主要指物的所有人。特定情况下,也包括某些合法占有他人之物的他物权人,如土地使用权人、房屋租赁权人、房屋准所有权人、汽车租赁权人等等。另外,所有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人、破产管理人员、以及遗产管理人员等,也都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力、利益主体是所有人时,包括动产所有人、不动产所有人、单独所有人和共有所有人。此种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又称之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包括“有为”与“不为”的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有为”,是专门追回“原物”的占有权和占有形式,这是排他的权利、排他的人和排他的物的唯一选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的“不为”,是请求他人不要占有占有权人即请求权人的物,不要侵占请求权人的占有权。否则,其他的请求权,不属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请求权的主体资格不是这种资格。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基本权力和利益是请求责任人、义务人返还原物,其次是,如果是涉及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并用物权确认请求权;如果涉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并用涉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如果涉及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并用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如果是涉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用损害赔偿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任、义务主体,简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力、利益主体,是物的善意占有人、合约占有人,即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人。与之相对立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任、义务主体,是物的恶意占有人、毁约占有人和侵权占有人,即物的非占有权、非使用权人。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主要指侵占物权的利害关系人,不包括第(1)类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义主体——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但是客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基本上是返还原物,其次是,如果是涉及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责任、义务的,并担负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责任、义务;如果涉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责任、义务的,并担负涉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责任、义务;如果涉及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责任、义务的,并担负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的责任、义务;如果是涉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的责任、义务的,并担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的责任、义务。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正好与其权利主体相对立。

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四要素”上划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是返还原物的责任人、义务人,即事实侵占合法的占有权人的对象。此对象,除了物的非所有权人以外,还包括转让了物的占有权的所有权人。

凡是侵占他人善意占有、合法占有的物的人,都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只是,物的所有权人也侵占自有物的占有显得非常特别。比方,房屋的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一年使用,在此期间,所有权人虽然仍然是所有权人,但房屋的占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了,承租人以交租金取得了一年期的房屋占有权。在此期间,承租人由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变成了主体,出租人则变成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正好颠倒了过来。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也会沾边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的事情,也有部分的责任与义务,也会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沾边。

原物的占有形式、占有内容、占有过程,与被占有形式、被占有内容、被占有过程和侵占形式、侵占内容、侵占过程等,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存在瘕疵,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要实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负有积极行动,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客体协商解决、化解矛盾的责任与义务,负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责任与义务,负有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相搭配的责任与义务。但是,此种责任与义务,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客体的性质、内容和程度不同,是从属的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的第(1)类,在一定程度上也许会承担一点权利客体的责任与义务;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的对象——原物的不当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侵权占有人,是返还原物请求权责任和义务的主体,也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的客体。

 

本文着重叙述非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有特别意义的。现实中,所有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为权利主体,比较引人注目,比较容易理解;而非所有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为权利主体,比较被人忽视,比较不容易理解。

物权法是反传统的法律,是反“返还财产请求权为权利主体”的法律,确切地说,是反“返还财产请求权中心论”的法律。要引导人们注入新思维,了解新概念,运用新方法,必须引导人们解放思想,破除迷信,必须大力学习、实践物权法,必须将“返还原物请求权主体论”摆上正确的位置。当然,这不是说民法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为权利主体”、“返还财产请求权中心论”的法律不对、不好,而是其保护财产权的角度是不同的,没有顾及到非财产所有权人的权益。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意义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法的一大创造,他突破了传统的财产保护模式,开拓了新途径,为物的所有权人、特别是非所有权人占有物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它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法制经验,突破了我国50多年来单一的财产权保护模式,变成双重性保护模式,填补了国内空白。

通过本文的分析,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民法通则“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概念有五大区别。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法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的权利一视同仁地得到保护。非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其权利甚至可以高于财产所有权人权利,这简直是不可思义的。这就颠覆了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的固态理论,使财产权的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高度。

·巴尔教授指出:“在大陆法系对于物权的侵害可能产生物上请求权,这主要是因为大陆法系区分了绝对权和相对权,同时有关相邻关系的制度属于物权法的一部分,而不构成侵权法的内容。而在普通法中凡是侵害他人的物权都构成侵权,因为普通法并没有采纳所谓绝对权的概念,因此不存在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3]对照冯教授的观点,中国已经成为“大陆法系俱乐部”的一员,中国的民法建设步伐将会大大加快。

第二,它与其他条款一道众星捧月,宣告了“物权法无用论”的失败,坚定了广大群众学习、实践和研究物权法的信心与决心,为把我国建设成物权法制的强国打下了坚实基础。

物权法从起草到出台,到应用,到现在,社会上质疑物权法的人不绝于耳,“物权法无用论”曾经一度盛行,现在不排除仍然有人持这种观点。包括本人在内,曾经也有这种想法。

200589,本人参加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修改物权法草案大讨论。大家发言很踊跃,很热烈,提出了大量宝贵意见。在会上,广东省一名陈姓的著名律师直指物权法草案(第三稿)“没有用”,说是它用许多法律拼凑而成的产物,不如不出这种法律,一出就乱套了。当时及至以后几年来,本人也一直怀疑物权法到底能起什么作用。后来,在一年多时间里,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本人向官方提交了几百条建议,全部石沉大海。今年以来,我开始认真学习物权法,结果越学习体会越深,越学习越有滋味。我不再认为相信“物权法无用论”了。

本来,自从20073月份就可以动手撰写《解析物权法》的,是“物权法无用论”影响到我的行动,致使写作推迟了2年多。

我每次逛新华书店时,注意到购买物权法和物权法读物的人越来越多,写作物权法论著的人也越来越多,并且质量越来越好。

第三,“返还原物请求权”及其相关的物权请求权,应用十分广泛,而且应用前景不可估量,可以为几亿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救济。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很特殊的物上权,它不仅仅适用于物的所有权人,而且还适用于大量的物的占有权人。我国目前仍然有7亿农民,承包的土地都是国家的,名义上是集体的,光耕地就有19亿亩。农民阶级遇到困难,遇到土地使用权被侵占、被剥夺,农民们有权启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程序,讨还土地或讨还土地权。

在城镇里,有2亿多打工一族,背井离乡以后,他们要租赁他人的房屋居住,如果业主侵犯房屋的承租权,他们也可以使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手段来为自己讨个说法。另外,城市里有几百万购买房屋的准所有权人,他们购买房屋上当受骗以后,同样地,也可以使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来为自己维权。还有几千万租赁他人铺面、商场、写字楼等经商人士,他们的不动产使用权受到侵害之时,同样地,也可以使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来为自己维权。

总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弱势者们的好帮手、好伙伴、好律师,能够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得到同情与支持,并且能够得到救济。

当然,守法而善良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人,有了民法通则“返还财产请求权”,又有了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成为“双重保护”的宠儿,应当更放心了,心里更有着数了。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司法解释全书》第287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6月第1版。

[2]陈华彬《物权法》第104页,法律出版社20044月第1版。

[3]张新宝《物权保护的几个问题》,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18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4月第1版。引文出自[]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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