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社联“关注省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研讨会上的发言稿
社会稳定的社会组织基础
冯钢
社会转型并不只是经济转轨;相反,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各种基础性社会关系都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直接导致以往分层关系的合法性依据发生崩溃,从而使社会陷入一种需要重新整合的无序状态。
社会分层是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都无法避免的现实。社会稳定的困难并不在于社会分层所显现“不平等”状态本身,而在于这种“不平等”是否具有合法性,即是否能够被社会接受。显然,在计划经济的再分配体制下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平等”,但却曾经被社会普遍接受为相对“合理”;而当一种新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不平等”出现时,社会却并没有完全接受这种“不平等”的合法性。以工人的工资报酬为例,怎样的工资是“公平”的?从市场经济的原教旨主义立场来说,劳动力市场给出的价格就是最“公平”的工人工资,任何权力干预的工资都是不公平的;但从社会再分配的立场来说,劳动力不是商品,市场不可能给出公平价格,真正“公平”的工资是工人通过组织成工会、并经过劳资谈判形成的“工会工资”。于是,对立双方均不认为对方的立场具有合法性。
从理论上说,任何一种社会分层的合法性都源自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及其整合状态:再分配体制下的社会分层源于中心与周边的“辐辙式”组织形式,互惠关系中的分层源于对称性的组织形式,市场交换关系下的分层则依赖于自主性的组织形态。而在现实中,上述三种社会组织及其整合状态都不是纯粹的,而是相互结合的。例如,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再分配形式实际是再分配关系与互惠关系的结合;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交换实际也是市场与再分配的结合。正因为如此,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大都采取以再分配形式(二次分配、福利制度)来缓和市场分配造成的不平等;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实际上也暂时性地出现了市场化带来的对再分配不平等的缓和。
然而,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却没有能够伴随着自主性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例外,否则就无从谈及市场化)的建立来发展,因而,市场经济只能相伴于再分配体制下的“辐辙式”组织形式,挤掉了对称性组织原有的互惠功能。结果,既没能延续改革之初以市场分配来缓和再分配不平等的作用,也没能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以再分配缓解市场分配造成的不平等,相反却是造成了再分配与市场分配共同制造双重不平等。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稳定的基础就在于迅速建立和培育与其相适应的自主性社会组织。自主性社会组织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不同的组织形式,将在市场经济中利益受损群体的自我保护运动纳入社会体制,对造成社会不平等的市场分配系统进行有效制约,把市场经济的发展纳入社会可控制的范围。另一方面,是对基于国家权力的再分配系统进行有效的组织化监督,通过各种功能团体的利益组织化和制度化,将社会利益诉求有序地上达至再分配的决策层,形成基于社会客观要求的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