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王某今安在?
据消息不灵通人士、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察朋友透露:
“处女卖淫案”中的嫖客,在被警方收买以后,远走高飞,蒸发了--拿了警方的生活补助,到沿海某省“打工”去了!
证据:
众所周知,嫖娼案的证据通常难以取得,除非抓到现行--“抓奸在床”,除非有金钱交易。
而在该案中,完全没有!
虽然我们要体谅办案人员的难处,但是,作为一个案件是否成立,最关键的就是证据。证据不足就不能定案!
本案中还没有改变的证据,就是嫖客王某的供述。这实际上是一个孤证。
孤证岂能定案?!
办案人员:
没有警察参与查处该卖淫嫖娼案件。这在程序上,绝对违法!
联防人员是不能进行卖淫嫖娼案件的查处的,更不能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可是,在本案中,就是这样。
并且还给当事人戴上了一顶“袭警”的大帽子。
事实是,根本没有警察出现在查处过程中。
没有警察可袭,何来袭警?!
如果程序违法,那么,整个案件就不能成立。
对嫖客、妓女都必须依法查处:
假如王某确实是嫖客,那么就必须进行处罚,否则就是执法不严!
法律规定对妓女、嫖客都要进行处罚的。
按警方的说法,该未成年人构成了卖淫。
既然卖淫,那么,就要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行为,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决定进行拘留处罚,则不执行。
一句话,不进行处罚是违法的。
可是,至今为止,警方并没有对他们所认定的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任何处罚。
但是,按警方的说法,该“卖淫嫖娼”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非常恶劣啊!不处罚就可以交差了吗?
另外,只有确认了卖淫嫖娼的存在,才能说刘某可能是容留卖淫。没有这个前提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