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当代首创

 

国家法人

 

陈绪国

 

 

本辞条所称“国家法人”,是永久性法人地位的国别组织,也是国家最高级别的行政兼法人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民主法制国家,社会主义的国家法人代表全民族的利益,并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其他主权权益。

国家法人的立法、执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是国务院。

国家法人的地方立法、执法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目前,中国的国家法人,按照级别划分,从上到下,分为:(1)中央级—国务院;(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3)副省级—省会城市、经济单列市;(4)行署级—地级市;(5)县级—县、县级市;(6)乡镇级—乡、镇。中国的国家法人,包括台湾省在内。以国务院为国家法人的核心集体。

中国的国家法人,政治指导的核心集体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一直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和团体,是参政议政的集体。

所谓国家,《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生活在地球表面的确定部分、在法律上组织起来并具有自己的人的联合体。指持久地占有一处领土的人民,并且由共同的法律或者习惯联结(作者注:原文为束缚)在一起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实体,通过组织起来的政府为媒体,行使统治领土范围内所有的人和事务,与地球上的其他团体社会宣战、缔结和约和加入国际组织的独立的主体。”(转引自孙宪忠著《论物权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81月第1版第1213页)如果不论政治色彩,国家的定义大概是如此。既然国家的职能是“行使统治领土范围内所有的人和事务”,国家肯定要统一管治国家地域内所有人的人权、事权,并且应当有独自的物权。

国家法人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是最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集团,是区别于一切集体、个人利益和其他权益的共同体和权益集团,代表国家实现利益管领、利益保护、利益保值、利益增值。同时,他又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利益均沾、利益管控的总管家。

国家法人的特征,是对应于国家主体特殊的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及其他使命而存续的,区别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特征。

国家法人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法人是代表全国全民族利益的共同体

国家法人是代表全国全民族利益的共同体。

国家是整合自然资源、继受资源、产业资源的最大载体,又是公共利益、社会福利、产品分配的最大主持人。搞活国民经济,集中主要资源,其目的是为了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需要,并消除各种社会危机、社会隐患。由于现阶段不可能由社会全体成员直接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单个社会成员也不能代表全体社会成员支配生产资料,因此,必须通过一个社会中心来实现对全民生产资料的支配。在国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这个社会中心只能是国家,别无选择。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权,有其客观必然性。公有制的建立,使社会主义国家能够照顾、平衡全体人民的利益,增加国防开支和公众福利事业,防止两极分化。在发挥公有制优越性的同时,发挥国有制经济的领导力量,带动其他所有制经济的跟班前进,实现共存共荣。历史经验教训证明,片面发展公有制经济,对于繁荣市场、繁荣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是不利的。但是,片面强调发展私有制经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激化,不能调和,问题更加严重。这一切,被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所证实,为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历史所证实。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金融危机、产业危机,是不治之症。譬如上世纪90年代日本房地产泡沫危机使得日本经济停滞甚至衰退20年,上世纪90年代美国网络泡沫危机至今一蹶不振,上世纪90年代末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东南亚国家经济衰退,去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导致全世界财富缩水50万亿美元,中国股市缩水30万亿人民币。近百年来的历史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发展公有制经济才能稳定、发展中国。

国家法人是一部超大型政治机器,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使命是无所不包的,是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地履行这些“政治合同”。对外要反对政治侵略、经济侵略、文化侵略、军事侵略、领土侵略和其他各种侵略,御敌于国门之外;对内要不停步进行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军事建设、福利建设和其他各种建设,要解决全社会的各种矛盾,包括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解决各种财产纠纷、物权纠纷;正确处理好国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突击发展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总之,国家法人以马克思主义为灵魂,以宪法为指针,以法律为准绳,以科学发展观为工具,以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新起点,统揽全局,统筹兼顾,将一碗水端平。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说明了国家法人是代表全国全民族利益的共同体,是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第二,国家法人是代表全国全民族利益的轴心

国家法人是代表全国全民族利益的核心和轴心,有着自己的核心价值观、核心权益观。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也是为了这种根本的需要。政为民所专,权为民所设,利为民所谋,责为民所系,义为民所担,心为民所想,德为民所道,力为民所出,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新起点。这就是国家法人的核心价值观和核心权益观。

国家法人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和人民政府。执政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纪律规范和全体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代表全国全民族的根本利益。人民政府是代表全国全民族利益的大管家,为全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当家理财、当家生产、当家分配、当家建设、当家消费,为全国各阶层人民服务,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保护好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

国家利益好比太阳,集体利益好比月亮,个人和其他人利益好比星星。星星围绕月亮转,月亮围绕太阳转,太阳是轴心,宇宙是轨道。如果太阳不自转了,月亮和星星跟随谁转呢?如果太阳反自转了,月亮和星星跟随谁反转呢?

虽然,物权法强调各种物权主体一律平等、互不干涉、互不侵犯,这应当是在物质交易、物权交换时等价交换的平等,适用统一的物权规则,适用统一的物权请求权和诉讼时效。但是,从政治经济学上解释,总体物权上仍然存在“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情形,如国家法人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是天生的所有权,特别是国家专属所有权是固定的特别所有权。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就是以一种完全绝对的所有权、完全消极的权能来昭示的,就是这么个道理。

第三,国家法人所有权是全国各种物权的领头羊

国家法人因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掌握了全国大多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拥有庞大的专属所有权和专有所有权、特种所有权,成为物的效用的最大受益者,是激活和利用物权的领头羊。

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又是主物权的管领者、控制者,也是国有资产的归属者、分配者、消费者。国家的一切权力、利益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国家兴办上游产业,带动下流产业跟班发展;国家兴办国有企业,带动其他企业跟班发展;国家利用自然资源,带动基础行业发展;国家利用科学资源,带动新兴行业发展;国家利用国际资源,带动外贸行业发展;国家利用消费资源,带动商业行业发展;国家利用福利资源,带动福利事业发展;国家负责公共利益,带动公共事业发展……,总之,国家是各种物权的发动机和运输机,在激活公物权、私物权各个方面表现十分积极、十分活跃,是激活和利用公私物权的领头羊。

当然,国家采取什么经济杠杆手段来激活各种所有制,激活各种所有权人的物权,是计划经济成份多一点,还是市场经济手段多一点;是积累成份多一点,还是消费成份多一点;是福利成份多一点,还是包干成份多一点;是优先照顾国有企业,还是优先照顾民营企业;是优先照顾新兴产业,还是优先照顾传统产业;是优先发展科学事业,还是优先发展其他事业;是优先发展外向型经济,还是优先发展其他经济……,取决于国家的政治领导与科学决策。

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分清主次前提下,使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和谐地向前发展,保持各种物权的生态平衡和生态建设,是国家法人应尽的职责。

中国国家法人统一治理全国各民族的人权、事权,行使各种物权,涉及13亿以上人口和56个民族,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法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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