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昆明中院行政庭庭长徐学敏及全体法官的公开信
文/樊涛
今天是2009年8月13日。
昨天早上我接到贵庭书记员的电话,称“医保”行政诉讼案判决有结果了,通知我下午去拿判决书。这个消息来得太突然,完全在期待中,但却让我一下不知所措——四年了,我通过司法途径为父维护“医保”合法权益之路终于可以走到尽头了,我终于可以给过世的父亲一个交待了。
说实话,我累了——我从没有打过官司,然而,四年来我为了这“合法”的途径,按各级法院、各种形形色色的“司法”工作人员所安排的“规矩”,接触到了完全陌生的领域,完全陌生的人——从法院到检察院,从门卫法警到院长,我将依法评判公正的期待寄托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又将我的案子安排给行政庭、安排给诸位法官,我的期待是如此急迫、如此的难以言表——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然而,就在今天,你们制作的一纸判决书最终还是让我失望了,最终我还是不能给父亲一个交待!
这个官司历时四年,你们二次发现一审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这让我的期待得以延续,信心得以延续,只是结果依然是早已准备好的——这次你们终于也忍不住自己也来个程序违法了,不顾事实和法律,枉法判决只为驳回我的诉讼!
我得感谢你们,让我做梦做了四年——有梦总是好的,至少证明我还活着,而且活得有梦想,相信人间有正道,是一个人而非行尸走肉!这是我唯一感谢你们的地方,因为在此期间,四年让我有信心还打了其它的官司——除此以外,我最终对于你们的所谓“法官”称谓,只有鄙视而且怜悯你们:正义和良知离你们太远了,除了做个工具,也只是个为了目的而不惜以司法之名颠倒是非黑白的工具,特别是表现在你们无知无畏、有恃无恐的低智商的流氓式的所谓“判决书”中,就算是我不断指出你们判决书中的无耻和荒谬,继续上诉,你们也会无所悔改。你们依仗着国家司法的门面,而在判决书中塞进去的却目光短浅的违反事实和法律的私货。
此刻,我脑海浮现出的是你们的尊容,如此的栩栩如生。当然,生活中的你们除外,我鄙视的是你们在职业中不敢正视良知的所作所为。
一颗国家司法机器中的坏螺丝钉发出的怪声,让这部机器在人民面前面目可憎!
我想告诉你们的是:一纸千疮百孔的判决书并不能掩盖行政机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一纸遮羞布并不能遮住他们违法的事实;而在你们遮羞的过程中,你们自己也暴露了你们的职业操守和素质,你们在司法文书中的违法行为同样也“白纸黑字”地被记录在案。一纸“判决”真能让行政部门逃脱指控?真能否定正义和公平?你们这样想实在是太天真了!其实,你们枉法判决的功效只是让罪恶暂时不受惩治,暂时得到司法的保护,是在养虎为患!我相信国家的法律并不是这样的——你们驼鸟式的判决只能是掩耳盗铃的自欺欺人!
我要向你们坦诚:我追求公正,期待的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期待的是人民法院、期待的是人民检察院,我从来没有期待过某个具体的司法工作人员。现在看来,我错了,我天真了,抽象的概念怎么可能给我具体的公正,那些具体的判决书——以法院名义作出的判决都是具体的有名有姓的法官具名作出的——而法官能代表公正吗?法院能代表法律吗?司法能代表人民吗?假设并不代表现实!所以,我的期待最终还是让我失望了。然而,你们也应当知道,每个具体的判决都是给法院、给法官一次证明自己依法审判的机会,可你们不珍惜,还居然用国家司法的脸面掩饰通过所谓“判决书”发出怪声,从而也证明了坏螺丝钉的存在,而且不只一棵。
我经历的现实告诉我,人民想要公正,就只能靠人民自己——只有依靠自己对国家的信念,抛弃对你们这些已经变坏的具体司法工作人员的幻想,通过揭露你们具体的违法判决的行为来公布真相,以求达到社会的公正。所以,这封公开信也算是我的一篇告知檄文。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现在仅以你们“制作”的(2009)昆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中的枉法事实作为本信函的结尾:
判决书称:“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0]5号)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曾经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再参加本案一审的审判工作,但是本案一审公开开庭时,一审法院的合议庭告知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因此,原告上诉称一审审判长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使一审程序违法的观点不能成立;”——我请责问贵庭:
1、再审一审法院西山区人民法院是如何“严格执行”高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依然违规安排曾经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长再次参与本案再审,是不是故意程序违法?是不是一审法院无知无法?
2、作为审判法官,自己不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是不是审判法官对高院的规定故意违规违法?发回再审的案子居然再次参与审理,而且二次都担任审判长,还嫌枉法不够?
3、上诉人在一审再审时没有申请回避,并没有改变一审再审程序、一审再审法官违法的事实。难道开庭时没有发现其程序违法,就意味着合法了?一个小偷在你们家偷了东西,你当时没发现,过后发现了,他偷东西的行为反而“不能成立”了?反而合法了?有这样的逻辑吗?
4、高院的规定是“不得”,而你们却修改成“不应”,在“判决书”中将强制性规定变得可有可无,是不是公然违反高院“严格执行”的规定?
5、高院的规定是约束法院的还是约束上诉人的?违规的再审程序违法,其非法结果却让上诉人接受?这就是你们昆明中院行政庭的大嘴“法律”?
贵庭掩盖违法事实的“判决”说法实在太“雷”人,都没有一点技术含量,实在是太无耻了,要我不开骂都不行!管中窥豹、一叶知秋,你们枉法裁判的无耻行径已经略见一斑!
以上就是我公开信的简短内容,顺祝你们工作顺利!!
樊涛
2009年8月13日
宣战:致昆明中院行政庭庭长徐学敏及全体法官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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