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友好帮扶”公权,莫非“潜规则”?


资本“友好帮扶”公权,莫非“潜规则”?


无所求


    近日,网贴曝辽宁阜新市一家煤矿以“友好帮扶”的名义向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赠车,并转给当地检察部门领导。《人民代表报》的报道证实了该帖中的赠与合同,该车实际上由阜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乘坐。网贴称,赠车行为影响了检察院办理相关案件的进程。(南方都市报8月13日)


    友好帮扶,本是美丽情景,和谐之境。“有困难,找警察”,就是人民警察友好帮扶人民群众的动人写照。然而,煤矿老板来“友好帮扶”公安交警,就有点摸不着头脑了。煤矿与交警支队“系友好帮扶单位,赠与人考虑到受赠人办公车辆紧张,特向受赠单位赠送本田轿车壹辆”。如此“友好帮扶”,更是让人云里雾里,甚至毛骨悚然。


    因为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公权机构的行为涉及人民大众切身的根本利益,所以需要公告世人的是,该煤矿还与哪些政府公权机构是“友好帮扶单位”?该煤矿还向哪些政府公权机构赠送了轿车或其它物品?可以想象的是,“办公车辆紧张”的决非该交警支队一家。难道,法院、税务、工商、检察院、派出所等部门机构就不缺办公车辆?


    更加蹊跷的是,“友好帮扶”是可以公证的;赠送车辆的公证被称为是合法的;资本向公权部门赠送物品是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的,只要赠与书的内容符合《赠与公正细则》的规定就行;不管赠与人和受赠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也不管受赠与人的公权身份是否违背“法无准许不可为”;只要“受赠”掩盖受贿即可。


    没有最雷,只有更雷。尽管合同上有着受赠与人交警支队红彤彤的公章,交警支队却根本没收到这辆车,自从煤矿老板买回后就一直是阜新检察院一副检察长乘坐!这就奇了怪了,交警支队不是空背“恶名”傻到地了吗?这其中有多少隐情?有多少交易?交警支队有没有转赠给检察院的合同?这合同有没有公证?公证处对此有什么看法?


    煤矿不止一家,资本不全在煤矿。是否所有的资本都在对公权“友好帮扶”?资本“友好帮扶”公权,莫非“潜规则”?如果以为大众看不懂这样的“友好帮扶”,那就是对大众智商再次藐视甚至侮辱。人们关心的是这“友好帮扶”,会给“被帮扶者”带来多少失职渎职的陷阱,会给社会带来多少不公平,会给和谐稳定带来多少绊脚石!


《媒体曝副检察长所乘专车系煤老板赠送》
http://news.163.com/09/0813/14/5GJT020900011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