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把黑恶势力养成了亿万富翁?
为了重庆的天更蓝,为了使社会更美好,重庆市在薄熙来书记的领导下,特别是“打黑英雄”王立军走马上任公安部门负责人后,经过50多天的战役攻坚,市公安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打掉14个黑恶势力团伙,首犯陈明亮、龚刚模、陈坤志、岳村,樊奇杭、王兴强、王天伦等19人无一漏网。100多名黑社会团伙骨干成员全部缉拿归案。 截至7月28日,在新中国成立以来重庆公安机关力度最大、范围最广、程度最深、战果最丰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已抓获涉案人员502人,破获、查处案(事)件215起, 同时,警方已破获积案13867起,其中命案积案303起,超过前5年破命案积案的总和;捉获上网逃犯4145名;收缴非法枪支1521支、爆炸物品37.7吨。 数十名黑恶势力“保护伞”被纳入警方视线。
除积弊、销积怨、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这是干实事,懂民意,得民心,打黑除恶,得民心者得天下。黑社会组织的广泛存在,带给市民和一座城市的就是安全、正义、公平、信任、和谐受到威胁,除小部分利益关联群体,绝大多数市民都会坚决拥护打击黑社会。
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最近在重庆市抓获的黑恶势力头目中,黎强、陈明亮、龚刚模都是亿万富翁,在行业内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中黎强曾是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因严重违纪被双规,有网友发问:到底是谁养大了涉黑亿万富翁?到底是谁把政治的帽子给了亿万富翁?
不久前,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就强调“坚决防止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 有评论指出, 近些年被铲除的一些黑恶势力组织,背后往往存在一张令人可怕的保护网络。正是体制内力量的默许、包庇、纵容,才使黑恶势力逐渐壮大。二者在权力市场化和基层治理乏力的背景中很快形成“结盟”,权力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黑恶势力为权力腐败提供“利好资源”。其结果是,黑恶势力拥有了坚固的权力基础,面对法律规制时无形披上了一层防护“铠甲”,更加吞噬基层社会的正义秩序;而权力同时拥有了“变现”的机会,腐败犹如雪球般愈滚愈大,进而蚕食国家权力大厦的正义根基。
传说中江湖上的邪派人被称为黑道或黑社会组织,正派人被为白道。法律对“黑社会”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黑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特性:
1、 地下社会性
黑社会组织是一个同主流社会相对抗的非法的地下社会。这是黑社会组织的最本质特性。黑社会组织是存在一种隐秘的亚文化群体 ,许多人之所以是越轨者并非由于其弱势,而是由于他们是具有不同标准和价值观的群体。即使是遵从,当它是产生于对越轨文化的参与时,也可能导致越轨。这种文化的规范是同更大的社会的规范相背离的。
2、 组织严密性
黑社会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式的结构模式。其内部又有细致的犯罪分工,纪律森严、处罚残酷,其成员数量也较为庞大。
3、 行为暴力性
这是黑社会组织一个鲜明的行为特征。其行为一般达到了其他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有些黑社会组织即使表面上不使用暴力,但亦是以暴力作为后盾的,一旦其他方式达不到目的,即暴露出本来的狰狞面目。
4、经济敛财性。
这既是黑社会组织得以生存的基础,又是其行为的主要目标指向之一。黑社会组织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敛财,然后再使用这些钱财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5、政治腐蚀性
官匪勾结、沆瀣一气,是黑社会组织的一大特色。从古今中外的历史考察,黑社会组织若想长期生存下去,没有政府官员的“配合”是很难做到的。拉拢腐蚀政府官员,甚至直接发展其成为黑社会组织成员,是黑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
6、地方称霸性
即黑社会组织盘踞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妄图实现其控制社会的畸形人生“价值”、所谓“理想”,以攫取政治资本。如西西里岛之于意大利黑手党、台湾之于竹联邦、香港之于三合会等。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当前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指某些犯罪集团已经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性质和主要特征,但在组织规模和程度上又未完全达到黑社会组织的标准,属于犯罪集团向黑社会组织过渡的中间形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 ] 42号),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学界一般认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因而类似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组织。
1、客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社会公共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主体要件,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城乡失去安全,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体犯罪对社会关系某一部分或具体某一成员的权利的侵害。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种邪恶当道、正义不存,善良的人们只能向邪恶低头的错觉。因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客体要件是社会秩序。
2、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暴力性、敛财性和腐蚀性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三大行为特征,它们共同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黑社会性质组织崇尚暴力,恃强凌弱,表现出浓重的血腥味 ;也正是凭借着暴力淫威,进而大肆从事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拿硬要等系列侵财性不法活动;同时,亦在不断腐蚀政府官员、扩大影响、寻求保护伞。
(1)暴力性
主要表现为:其一,寻衅滋事,杀伤无辜。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由劣迹斑斑的不法之徒组成,其低劣的品性使得其动辄流氓滋事、伤及无辜,以此来满足其变异而失衡的心态。
(2)敛财性
主要表现为:其一,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最常见方式之一,几乎成为其标签性的特征,每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迹莫不以此为营生途径。
其二,欺行霸市,强拿恶要。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一“谋生”手段。
其三,从事走私业、色情业、赌博业、借贷业、讨债业等不法活动。涉足多种非法行业,进行多种“经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性膨胀的重要因素。
(3)腐蚀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如此猖狂,与其竭力营造“关系网”、寻求“保护伞”有直接关系,这也是世界各国黑社会组织的共同特点。有些甚至已经发展为官匪一家,共同欺压百姓;还有些政府官员本身已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或成员。
当前“打黑除恶”的斗争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种,它包括3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
有组织犯罪,英文为“organized crime”。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但是,迄今为止,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一个统一并得到普遍公认的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下列几种:
1、 最广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以实施某些犯罪为目的而形成的结伙、帮派、集团
或组织。如美国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州刑法规定:“有组织犯罪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长期目标的基础上从事一种或多种如下行为:(1)提供非法物品或服务,如放高利贷等;(2)掠夺性犯罪,如盗窃、伤害等。还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为也应列入有组织犯罪定义之中,即五类行为:A、敲诈集团;B、非法行业;C、盗窃集团;D、帮派;E、恐怖组织。”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广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包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如墨西哥联邦及联邦特区刑事诉讼法对有组织犯罪下的定义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某项法律限定的罪行。” 我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有组织犯罪一般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行一种或多种故意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性与稳定性的共同犯罪组织。
3、狭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即为黑社会犯罪。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机构在文件中,通常将有组织犯罪视为黑社会。许多学者也持此种看法。如俄罗斯学者阿达什科维奇(Ю.И.Адашкевич)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丑恶现象,它以刑事犯罪、黑经济结构以及政权管理机关的腐败三者相结合为特点实施犯罪行为的群体,该群体不仅控制着违法犯罪资金,甚至控制了国家或社会某些领域的部分合法资金。” 法国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表现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在合法团体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 日本学者菊田幸一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多数犯罪人在持续从事犯罪活动时,都有一个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组织,其指挥系统是按阶层组成的;(2)该组织成员不仅本身从事犯罪活动,而且还秘密掩护商店、艺人及其他特定职业者的犯罪活动;(3)如果组织内部的领导发生变动时,不存在移交领导权问题,有越代掌握组织权力的;(4)由该组织操纵一定地区的所有犯罪活动,或至少控制其中特定的犯罪活动,而且这种控制权总是掌握在某个首领一人手中;(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几乎都以组织的每个成员的权限为标准而采取的;(6)为顺利实现犯罪目的,对各种犯罪活动都有周密的计划。”
世界著名刑法学者、犯罪学家,国际刑法协会会长M.巴西奥尼先生则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归结为以下几点:
1、 犯罪成员被认为或多或少是以从事犯罪活动作为支撑点而结伙的;
2、 其首要目的是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
3、 都是以威胁和暴力为手段实现其目的,不论是集团内的目的,还是集团外的目的;
4、 贿赂官方人士和其他人是其伎俩的组成部分;
5、 通过骗税、垄断、掠夺性商业活动,并使用腐败影响来渗透和破坏合法的商业活动以牟取利益;
6、 通过洗钱来盈利增值;
7、 可能有跨国分支机构或跨国活动,但主要还是在一国范围内活动频繁;
8、 凡是通过威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社会利益的方式行动时,该集团的出现和活动就会消极地对社会造成冲击;
9、 其成员经常地但不是一成不变地在高层单个头目为首的等级结构中被纠集和组织起来的;
10、下级成员对组织要忠诚,而且要通过严格的纪律包括因失败、背叛、不忠而死的方式来加以约束;
11、成员是以测试忠诚、残暴、犯罪技巧为基础挑选的,在兄弟会中秘密行动相伴左右;
12、保密是其印记之一。
我们认为,界定有组织犯罪应揭示其本质特征,即犯罪的有组织性。其一,有组织犯罪不是单个人犯罪,而是多个人(3人以上)犯罪;其二,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其三,多个人有组织的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因此,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以上以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为目的而结合起来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不同于2人以上的一般共同犯罪,如结伙犯罪。根据我国的犯罪状况和法律规定,有组织犯罪应包括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犯罪。从组织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说,这三者实际上是犯罪组织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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