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胡斌飙车撞人案的判决为何不能服众?


杭州胡斌飙车撞人案的判决为何不能服众?

 

 

宋公明

 

 

轰动全国的杭州胡斌飙车撞人案,一审判被告胡斌三年有期徒刑。对此判决,受害人一方是不服的,但是抗诉申请被驳回。不过被告一方是满意的,因此没有上诉。十天上诉期过后,一审判决生效,胡斌正式成了服刑的罪犯。

 

 

问题是媒体在报导一审宣判结果时,配发了胡斌在法庭上受审的照片。而这张照片与胡斌原来的影像资料中有形象大相径庭,简直判若两人。于是有人质疑这是替身,并且用人肉搜索找出了替身的出处。昨天央视新闻联播中播出了一段胡斌入狱第一天接受记者采访的录像,否定了替身的传言。央视新闻联播公开替一个已决犯辟谣,十分耐人寻味。

 

 

本来胡斌判决是轻是重,是否有替身,与我等小民根本没有关系,我等小民也不关心什么真相。但是央视新闻的报导,非要让大家关注,在下也就有权说上几句了。

 

 

第一是法庭未经特别批准,是不允许摄影摄像的。未经宣判的被告人只是犯罪嫌疑人,其隐私权和肖像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如果未经允许摄影,并把照片公开,是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难道法院和媒体都不懂?引起了这样的后果,难道不应追究责任?

 

 

第二是对替身的质疑,应当通过警方正规渠道加澄清。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后,都要拍正式的标准像,正面侧面都有。如果要验明正身,应当以这个照片为准,电视台记者采访的录像未经质证不能做为证据。为何不公布警方采集的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像,而要用新闻单没有法律效力的录像来辟谣?结果是仍然有很多人不相信,公信力再一次丧失。

 

 

第三是对本案的质疑,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有很多人认为一审判决过轻。交通肇事罪应当只适用于交通行为,不是交通行为就不能适用。例如一级方程式赛车中出了撞车事故,就不能按交通事故处理。我国过去开汽车的人基本上都是职业司机,他们有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因此很少违法。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司机违法行为的处罚就不宜过重。但是现在不同了,开车已经成了爱好,汽车也成了玩具。很多人既无职业素养,又无职业道德,法律就不能辜息纵容。有的人因为利用汽车做爱,死在汽车里,当然也不能用交通法规来处理。飙车也不是交通行为,理应在专门的地方进行。如果在城市道路上飙车,当然也不能用交通肇事来处理。从电视台已公布的录像看,胡斌当时在经过斑马线前根本没有丝毫减速,时速高达80公里以上,这种速度在城市道路上是不可思义的,根本不属于正常的交通行为。另外,胡斌的车是经过改装的,这更说明胡斌不是交通行为,因为交通行为不需要也允许改装。判决和报导为何有意回避这一重大情节?所以本案的判决是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引起质疑是不可避免的。

 

不是在下危言耸听,法律失去信任,可怕的后果还在后面。

 

200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