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强化四类证券违法案件执法很有必要》


 

《继续强化四类证券违法案件执法很有必要》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近日通报了四类证券市场违法案件,说明在当前形势下继续强化这四类证券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很有必要。
 
案例一:山东德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披露案屡禁不绝的虚假陈述案
案况:2007316日至2008513日,德棉股份向其控股股东德棉集团累计提供资金达4.35亿元。截至2008528日,德棉集团占用资金全部归还。但对于这一情况,德棉股份迟至20086月才予以披露。同时,德棉股份不仅未做会计记录,亦未在2007年中报和年报中披露。而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还为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为此,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德棉股份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分别给予德棉股份时任董事长周庆春、时任总经理李会江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分别给予时任董事王加毅等12名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责令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并分别给予签字注册会计师毕建华、刘彦顺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德棉股份不及时披露资金被占用的事实,并在定期报告中刻意隐瞒,做了虚假记载,表明其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内部管理有重大漏洞,董事和相关管理人员诚信观念差。正源信和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却出具了存在瑕疵的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一定程度误导了投资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点评: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八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事实、性质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的行为。《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制订了相当数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在《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虚假陈述方面的罪种,如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罪等,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作了规定。从深沪证券交易所设立至今,因虚假陈述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已达数百件。
同时,《证券法》第69条又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已规定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亦先后制定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个司法解释,凡有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根据法院判决生效并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均可以因此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诉讼。从2002年以来,各地的中级法院受理了涉45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总标的约7-8亿元,涉及股民近1万人,目前,95%的案件都得到顺利解决,这些案伴涉及有管辖权或指定管辖的各地中级人民法院46家中的24家。其标志性的案件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杭萧钢构案和生态农业案等六大案,目前这些案件均以结案。
 
案例二:吕道斌等人内幕交易窝案” —内幕交易案应深挖严打
案况:20071120,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在乐山、新津新建两个年产3000吨多晶硅项目投资的议案,乐山项目由乐山电力、天威保变出资并持股;新津项目由天威保变、川投能源、岷江水电出资并持股。由于多晶硅项目属于当时证券市场的热门题材,投资该项目对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
时任四川电力公司副总经济师兼岷江水电董事长的吕道斌提前了解相关信息后,于20079月至11月利用本人、配偶及女儿证券账户交易乐山电力股票,截至2008822日,分别亏损661984.08元、盈利103974.66元、盈利285907.12元。
时任川投集团副总经理刘晓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乐山电力并盈利6612.63元;时任川投集团计划部经理薛东兵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士买入乐山电力盈利25715.46元;时任川投集团工业部副总经理段跃钢交易乐山电力盈利1165.53元;时任新光硅业董事会办公室秘书张瑜婷买卖乐山电力及天威保变盈利13623.47元。
证监会处罚决定,责令吕道斌处理非法持有的乐山电力股票,没收其他人非法交易所得,并处以3万元罚款。
点评:内幕交易行为,具体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已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从行政法角度,监管部门己制订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在《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作了规定。从深沪证券交易所设立至今,因内幕交易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已达二十多件。
同时,《证券法》第76条还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已规定有证券内幕交易纠纷的案由,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并明文开放了此类案件的受理。目前,在诉讼时效内可提起民事赔偿的内幕交易案件有: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案;王黎敏案;唐建案;潘海深案;邓军、曲丽案;翟湘案;董正青等案;金峰、余梅案;张野案及今天的刘晓杨等案。目前在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有投资者诉潘海深案。
 
案件三:沈昌宇违规买卖股票案个人投资者也应遵守信披规定及禁止规范
案况:曾被媒体称之为最牛散户的金顺法曾因中兵光电案而名声大噪。沈昌宇正是隐藏在金顺法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2008530,沈昌宇利用其控制的金顺法沈浩平徐菊仙账户陆续买入中兵光电,累计达到720万股,持股比例达到5%。当日收盘时,上述账户已持有中兵光电1204.9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8.37%,未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做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而在之后的限制买卖期内,沈昌宇利用上述账户继续买入该股约56万股,卖出约9万股,交易金额高达1473.7万元。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沈昌宇未按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对沈昌宇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两项合并,给予沈昌宇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
点评:沈昌宇没有在规定时间举牌,随后还卖出股票的行为,已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其中,《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而这里的投资者包括一致行动人,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也有同样的规定。而且,沈昌宇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兵光电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了短线交易行为,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案例四:乐友金假诈骗投资者案投资者应警惕理财诈骗
案况:今年5月,投资者向证监会举报,有人假冒证监会及其领导人名义以进行所谓的投资理财方式诈骗投资者,证监会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经吉林省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乐友金以主升浪公司总经理王某的名义致电受害人,称将成立基金炒股,名额有限。受害人在游说下成为公司会员并先后汇款3.3万元。随后,乐友金私刻证监会、深交所及证监会某领导人名章,伪造文件欺骗受害人汇款,截至今年68日共骗取67笔汇款共计44万余元。上述款项均被乐友金用于澳门等地赌博、偿还赌债等挥霍殆尽。714日吉林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乐友金,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点评:乐友金案的出现,再次证明,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规,打击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非法经营证券理财行为的必要性。属于违法行为的,应由行政监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根据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的,将受到刑事制裁。权益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应当通过司法追赃程序或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追回自己的损失。
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碰到理财诈骗的,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资者应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投资者若提起诉讼时,应当关注诉讼时效问题,以及相关的损失计算,必要时,应当办妥证据保全公证或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