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
无形物物权
陈绪国
无形物物权,又称无体物物权,不可称量物物权。是指物权的客体由感官感觉无形体、无面貌、不好确定质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单位的一类特殊物质,因其具有非常奇特的性能和特别有潜力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被人类通过技术手段来加以整合利用,可以变成动力物、魔力物、造化物、感化物,或者变成可以感知的声音物或者图像物、线条物,并由此产生的一种十分特殊的物权。例如,无线电频谱电波,人脑中的智慧意识流,自然界中的风、气、磁、电、微尘、射线,人工制作的纳米材料、电流、电压、电阻、电磁、放射线、压缩空气及其他可控特种气体、天然气、液化气等,均属于无体物或者无形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催生出一定的特种物权。
无形物,无体物,不可称量物,往往被人们称之为“来无影,去无踪,看不见,摸不着”的神奇怪物。其中,有些“怪物”,对于人类是有害的,甚至对于人类是闻风丧胆的。如“天打雷辟”,指的是雷电或者说是“天神”、“雷公电母”一种超自然力量的极端威力。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大自然斗其乐无穷。人类与大自然的浴血奋战,经历了亿万斯年。与有形物的斗争与利用,各种生产工具的发明创造与再发明创造,一直没有停歇过。与无形物的斗争与利用,是最高级的发明创造与再发明创造。如电的发明,使人类社会一下子跨越了几十个世纪,使整个人类从自然人一跃升为自然神。无线电的发明创造与再发明创造,也是人类有史以来最神奇的发明创造与再发明创造。
当然,无形物也是物,不管它姓甚名谁,总归是物。有物必有权。有物权必须有相应的规矩,才能成方圆。你想盗取别人的电吗?不行。你想盗取别人的天然气吗?也不行。你想盗取别人无线电频谱资源吗?也不行。最好是大家坐下来,大家合计合计,商量商量,这事儿到底怎么整。
但是,是否应该将无形物写进物权法,写进民法,法学界至今仍然存在严重分歧。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1804年正式施行),根本回避了“无形物”的提法,整个儿是部财产法。1900年正式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本法意义上的物,只为有体的物。” 1898年正式全面施行的《日本民法典》(新法典),第85条规定“本法所称物,谓有体物。”所有大陆法系国家,几乎“一边倒”地排斥无形物在民法—物权法中的地位与作用。这与轰轰烈烈的资产阶级世纪大革命,与轰轰烈烈的人类文明持续大革命形成鲜明的反照。
这么好的一个条款,为什么还存在怀疑者、偏心者、责备者、失落者、反对者呢?这说起来话长。
在整个大陆法系里面,绝大多数不是以财产法来理顺财产法律秩序的,而是以物权法梳理物权法律秩序的;即使是以财产法理顺财产法律秩序,也是不承认无形财产的法权地位,也是用不动产、动产财产的两分法来界定财产权的。当然,物权法中的一些法理技巧,也是很值得称道的,如以所有权为纲、以其他物权为目的做法,将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一同统筹兼顾,合理地保护与限制,以维护物权生态系统的正常循环。问题在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到底是个什么样子,全世界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有主张以1项至4项权能来定位的,有主张以支配权来定位的,不一而足。
中国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就这13个字,分量有多大呢?
第一,它公开打破了几千年来“无形物不得入物权法” 的法律天规。
无形物,在自然界,在人类社会,是客观存在的事物。那么,法学家想回避也回避不了。
在古罗马时期,早在公元2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著《法学阶梯》里,将“有体物”(也称有形物)和“无体物”(也称无形物)作了大概的划分。他认为“有体物”(Corporasles)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服、金银;“无体物”(Incorporasles)是不能触摸的物品,它们体现为某种权利,如债权、继承权和用役权等[1]。由此可见,“罗马法所创制的无体物理论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权利系抽象物,为人们主观所拟制的某种权益,因此被视为无体物;第二,法律上的无体物,以能用金钱来衡量为要件,家长权、夫权、自由权等没有财产内容,所以不能视为无体物;第三,所有权虽然比较抽象,但罗马人认为该项权利与物同在,并且是最完整之物权,应区别于其他一般财产权利。因此,所有权被划归为有体物的范围。”[2]
古罗马法将债权、继承权和用役权列为无形物,实为勉强,这是将物的价值与物的本质混同在一起了。这三项权利,都是抽象的债物权,概念物权。其真正的物权,在于债权中的货币物权或者货物物权、实物物权——货币、货物、实物这些东西是“可以触摸的物品”,是有形物。这好比,“电脑是物”而“电脑的名字不是物”。“债权”、“继承权”和“用役权”可以承载一定的物,但这只是物的概念而已。那么,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物权法,明文规定了不包括无形物在内,而债权、继承权和用役权满天飞,说明了这三样东西不是真正的无形物。又好比“人物”,人物的姓名是人物的区别性符号,姓名本身不是人物。“债权”、“继承权”和“用役权”是物的姓名,不是物的本身,也无所谓有形物、无形物。
我们现在所讲的无形物,主要是指自然界“来无影,去无踪,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物。这才是真正的无形物。
无线电频谱资源,才是真正的无形物。它来无影去无踪,它看不见摸不着。它是一种电磁波,它是9KHZ~3000GHZ频率范围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称。虽然它来无影去无踪、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它可以不间断为人类创造巨额财富,而且是永不耗竭的财富资源和清洁资源,潜在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任何资源也无法伦比的。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物权,是在国家专属所有权主导下的物权。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家行使,确切地说,是永远行使—这就具备了国家专属所有权的性质;国家在行使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同时,具备统一规划权和管制权、指导与领导合理开发利用权和科学管理权。单位除军事、民兵单位以外,无线电经营单位需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和照章纳税,才能取得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营业使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终端使用权,是无线电频谱资源非营业性的使用权,为一般使用权。
第二,它公开打破了西方几百年来“公物权不得入物权法” 的法律天规。
西方的物权法,是以个人功利主义、个人自由主义为中心的物权法,在那里,没有公共物权、国家物权的一席之地。西方的物权法,完全是半边法,根本不成体系。几百年来,西方法学家一茬接一茬不遗余力地研讨物权法,结果始终也突破不了“公物权不得入物权法” 的法律天规。
同有形物物权一样,无形物物权也是一个大系统。当然,西方许多国家也知道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许多道理,也多多少少地将这些写进宪法、行政法之中。但是,在物权法中就找不到这些真金白银的东西来了。缺少了公共物权、国家物权,物权法再完美无瘕也是略付阙如。相反地,过分地强调资本的作用,让那些侵占公共资源、公共财产的财团、富翁捡到了大便宜,而无产者因国家财力不济很少、并且越来越少享受到来自国家的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的成果。
无形物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这是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选项问题。中国物权法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是公式化、榜样化的规定,应当为广大社会主义国家所效仿,同时,不排除西方国家也向中国学习、效仿。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即使在中国,即使到现在,仍然还有的法学家对于“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于无形物写入物权法,对于公共物权写入物权法,表示不可思议,表示很失望沮丧。这种观念的存在,将会影响普及、修改、完善物权法。
以上介绍了中国物权法第50条将无形物、将国家公物权写进了物权法,这将西方国家“无形物不得入物权法(民法)”、“公物权不得入物权法(民法)”的两条天规戒律破除了。另外,西方物权法(民法)中的“两分法”——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两分法”,也受到挑战。实际上,无形物,是继动产物、不动产物之后的“第三类物”。
总之,中国物权法第50条破除了西方三大天规戒律:“无形物不得入物权法(民法)”、“公物权不得入物权法(民法)”、“全体物权两分法”。
笔者预感未来几年里,物权法有可能要进行一次大修,一些重要的无形物物权,将会纷纷正式加入物权法里来。如果将派生性物权也看作是无形物物权,那么,物权法无形物物权的队伍马上就会壮大起来,可能会增加几十条的条文。
西方有句谚语,叫做“开头好,成功半”。中国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确实开了一个好头——为无形物、国家主权光明正大地进入物权法开了一个好头。以此为榜样,让大家一齐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闯开大门让大量的无形物迈进物权法大家庭,其功德无量!其前途不可估量!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派生性物权》;《试论派生性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与作用》;《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国家专属所有权》;《解析物权法51·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
注释:
[1]余能斌主编《民法典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96~97页。转注[古罗马]盖尤斯著,黄凤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2] 余能斌主编《民法典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96~97页。转注吴汉东《财产权客体制度论》,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意]彼得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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