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有规定的如:软件开发企业全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98号之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之(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之(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应注意,该条款仅仅局限于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不要扩大到所有的职工教育经费,否则,会面临着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