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当代首创)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陈绪国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国家文物专门保护、专制保护和专门保护,并依法确认国家行使文物的“优先占有权、优先保护权、优先处分权、优先收益权、优先使用权、优先支配权等优先照顾权、优先发展权”的总称。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国家重点文物,也包括国家非重点文物在内。确认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首先是确认国家在文物占有、保护、支配等方面的优先权。包括国家取得文物的优先权、保有文物的优先权、保护文物的优先权、支配文物的优先权等等。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指国家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以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依法设立的专门为国家所有的派生性所有权。包括国家已经持有和按级别范围应当所有两大部分,为国家文物所有权第三大类所有权之一。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存在优先占有权、优先保护权、优先处分权、优先收益权、优先使用权、优先支配权等优先照顾权、优先发展权,比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支配权更加自由。所谓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就是关于国家、集体、私人三种文物所有制各自所有权、支配权的比较中得出“专有制所有权”的定义。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4条之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③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以上第①类,是完全专有制国家文物所有权;以上第②类,是按照文物级别范围确定的专有制国家文物所有权;以上第③类,是行使国家文物所有权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代理国家行使文物支配权、保护权。
以上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了已经出土的和未出土的、已经持有的和确定持有的国家文物在内。
明确已经出土文物所有权的行政法规定的,如1980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凡是由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都不得据为己有。”
明确未出土文物所有权的行政法规定的,如1989年10月国务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明确文物所有权和打击走私、盗窃的,如1987年5月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规定:“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统属国家所有,非经国家文化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掘取。”
国家保护文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全国分为三级管理模式。依据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物、工艺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文物资源,是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而且是容易毁损、不可再生的资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国家行使文物专有所有权,是为了更好地依托国家政权的管制力,将应当管制好的文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地进行管理、保护、利用。国家行使文物专有所有权、支配权,对于专有文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履行对于专有文物的管制权、发掘权、馆藏权、保护权。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国家专有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派生性物权》;《试论派生性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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