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司法部披露,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在全球行贿。在CCI的行贿名单中有6家中国公司,包括中石油和中海油。截至目前,中海油总公司已声明称,公司的内部调查已结束,“结果显示没有员工收受贿赂。”而中石油及其他几家中国公司尚未就此作出回应(8月16日《新京报》)。
中海油调查得出的结论,在预料之中。中石油及其他几家中国公司的最后调查结论,估计和中海油的结论也不会有本质区别。实际上,这似乎已经成了“潜结论”。不是吗?前不久,美国艾利·丹尼森公司因向中国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被美国证监会进行了处罚,被披露的中国当事人,交通科学研究所就表示“经核实,不存在有人接受礼物和相关费用等问题”。
一方面承认行贿,另一方面调查之后却否认受贿,把整个事件弄成了一个“罗生门”。对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大概有三种,一种是中国公司在说谎,二是美国公司在说谎,三是中美双方在关于行贿受贿的法律认定上有差别。
是不是美国公司在说谎,除了美国公司坦认之外,还有官方文件为证,可能性似乎不大。与其说美国公司故意栽赃,不如说美国对商业贿赂零容忍更让人信服。
是不是中国公司在说谎,虽然下结论尚早,但对中国公司自己调查自己、自证清白的做法,民众的质疑声是颇多的。虽然“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但在法治社会,你的利益被侵犯了,就应该起诉。可直到现在,还没见到中国公司告美国公司“侵权”,让人无法相信中国公司是“被受贿”的,更让人怀疑中国公司心中有鬼。
是不是中美法律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读呢?一是我们没有掌握美国公司行贿的具体细节,二是中国大多数人对美国法律关于行贿的认定标准不太清楚,三是没有官方的结论,因此,也难以下判断。
面对老百姓满团疑惑而无法下结论的公共事件,政府部门、司法部门都不应该沉默。既然中国公司不能提供令公众信服的调查结论,就到了司法介入的时候了。实际上,要弄清楚事实真相,非常简单,请求美国司法协助,得到详细材料即可。
2000年6月19日,中美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该协定于2001年3月8日生效,主要包括两国在刑事案件调查、起诉、审理等阶段的刑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查找有关人员、证人到请求国出国作证和在没收领域里进行合作等内容。正是得益于《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才使得原广东中国银行“开平案”主犯余振东被顺利遣返,许超凡、许国俊以及他们的妻子余英怡和邝婉芳终被定罪。
从《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内容来看,被曝光的涉及中国公司的受贿案件,完全属于协助规定的范围。因此,作为公众的一员,笔者呼吁中国的司法机关尽快介入,并请求美国司法协助,用事实来消除公众疑虑,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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