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方便了客户需要,增加了业务收入,所以该项业务是其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兼业代理保险业务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强制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向自己代理的保险公司投保或必须通过自己代理投保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贷款的同时,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同时办理担保物的财产保险,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上述规定,如何在经营中避免相关风险,是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开展中的重要问题。
按担保法规定,抵押权、质权及于抵押物、质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对担保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保险金优先受偿。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为担保物办理保险,是债权人合法权利,是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合理条件之一,也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之必要。该行为不以购买者的意愿为前提,不涉及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更不能理解为搭售商品或附加了不合理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要未强制对方必须向自身代理的保险公司投保,未强制必须通过自己的代理行为投保,上述行为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抵押人、出质人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为担保物办理保险,可以选择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利用给客户提供贷款的条件,强制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向自己代理的保险公司投保或必须通过自己代理行为投保,属于违背客户意志以贷款和保险(或保险代理)捆绑销售的方式强迫接受服务,或附加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显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
 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上述行为,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看哪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保险代理业务已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不是看哪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贷市场上是否占有支配地位。目前,保险公司、各种保险代理机构多如牛毛,没有哪家银行来金融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已具有或可能达到市场支配地位。即便是在借贷市场,同业竞争残酷,各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难说具有支配地位。即便由于政策原因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局部或行业形成支配地位,也不必然意味着在保险代理市场的支配地位。具有支配地位者未滥用支配地位,也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保险代理手续费贴补客户
《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保险兼业代理手续费贴补给客户,属于上述“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30条也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如果保险代理手续费贴补的是借款人,则还可认为变相降低了贷款利率,导致利率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违反了上述利率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