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及改革对策一)
二、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及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司法鉴定的大门敞开,致使司法鉴定机构林立。可想而知,这种利益驱动的产物,必然导致鉴定主体鱼龙混杂,鉴定质量相去径庭的结果。更为严重的是,个别鉴定主体投机取巧、规避法律,只要给钱,什么类型的鉴定都敢做,想要什么结论都可以出,因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法律责任也无从落实。这是无序竞争的必然后果。而一旦承认这些民间的、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行为属于司法鉴定,则混乱不言而喻。归纳起来,目前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如下一些:
一是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度不严,鉴定机构设置无序,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造成错鉴、利用鉴定徇私舞弊等,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不公。一些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司法鉴定机构不能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协调,存在着不足和局限。还有大量的司法鉴定人挂靠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仍然属自审自鉴,严重造成了影响司法公正的后果,并扰乱了中介机构的执业环境和管理秩序。而要说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没有准入也不一定准确,只不过不是按照客观标准确定资质较好的中介机构当中的资深专业人士从事司法鉴定,而是由法官凭个人偏好来确定哪些机构可以准入,而对于专业人员却完全没有考虑准入的问题,一些专业领域的初级人员从事有关的司法鉴定,使得司法鉴定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追求利益最大化,只考虑赚钱,而不顾司法公正,表现为一方面从业人员无资质,且又不肯花钱培训;另一方面,设备简陋,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水平有了迅猛发展,而鉴定设备不增反减,或依然是过时陈旧之物,致使鉴定凭主观臆断,很难有科学性可言。
二是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尚未建立,法官垄断司法鉴定的启动,与现行法律产生直接冲突。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各自独立发布的司法鉴定人名册,让诉讼当事人无从选择,使得司法鉴定的混乱局面进一步加深。就像不能由人民法院给当事人提供代理律师的名册一样,不应当由人民法院给当事人提供鉴定人名册。当事人既不知道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也不能参与鉴定机构的选择,却可能要承担举证不当的法律后果。
法官垄断司法鉴定滋生司法腐败,法官向鉴定机构索要回扣已成公开秘密。过去当事人只想搞掂律师,因为律师与法官组成了利益链,搞掂律师就等于搞掂了法官,就能赢得官司。今天,律师与法官的利益链已然成为过时的风景线!关口前移,司法鉴定与法官形成了新的经济利益链条,当事人搞掂司法鉴定就能打赢官司,且堂而皇之。
在现行鉴定制度下,一个案件常常要经过几次反复鉴定,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利益追求,一些单位集体甚至个体纷纷办起了“司法鉴定中心”,开展鉴定业务,这些鉴定机构各自为政,管理上分散,结构上处于鼎立状态,使司法鉴定机构过于庞大、散乱。导致当事人甚至花钱买鉴定。当事人出钱买鉴定,并且可以买到完全符合自己意愿的司法鉴定。这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殊不知,如此一来,天价鉴定出现了,虚伪鉴定增多了,重复鉴定普遍了!导致争议案件和复审案件的大幅增加。长此以往,何谈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又何谈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更何谈司法鉴定的公正性?!
三是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采信缺乏程序和标准,鉴定人出庭率极低。司法鉴定还没有形成鉴定人出庭制度。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不统一,管理体制混乱。同样的案件事实居然经数个鉴定机构多次鉴定,得出前后矛盾的鉴定结论,其对司法公正、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法律资源浪费的负面影响可见一斑。
此外,现行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鉴定费由纳税人埋单的作法也极不合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自掏腰包作司法鉴定,鉴定费由纳税人承担是加重纳税人负担,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降低了犯罪成本,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迁就和纵容。
司法鉴定工作政出多门,导致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没有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就没有司法公正可言!正是由于司法缺乏公正,才导致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暴力案件的不断上升,极大地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严重地影响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执政党的地位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带来较大挑战,甚至危及国家利益。
造成上述司法鉴定混乱的原因,有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的,带有阶段性和过度性;有的可以通过建立或健全法律规范,依靠法治得以解决;有的则需要顺应司法审判改革的整体部署,积极推进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加以解决。
(未完侍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