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及改革对策二)
三、 改革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原则和目标
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令人忧虑更值得深刻反思,改革创新司法鉴定体制迫在眉睫且势在必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必将向纵深发展,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也将全面展开,根据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和法制建设发展的状况,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原则、便于统一管理原则、方便诉讼原则、法制与监督原则。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实行统一管理。改革的最终结果,应该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科学的、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鉴定体制。
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诸多方面和国家现行法律的有关立法精神,也涉及到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本身的各种因素,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当今国家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以便确立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的,又能达到统一管理、相互制约、高效公正目标的新型司法鉴定体制。
按照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国目前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建没等各方面的情况,司法鉴定体制的结构模式应设置为:设立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委员会,发展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维持侦查机关鉴定机构、排除法院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体制。具体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对现行鉴定体制进行改革。
一是设立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委员会,就是确立以具有独立地位的全国司法鉴定统一委员会为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家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委员会。建立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助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的权威性,避免司法鉴定管理的无序状况,且有利于加强对司法鉴定组织、鉴定工作的监督和制约。
按照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国目前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建没等各方面的情况,司法鉴定体制的结构模式应设置为:设立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委员会,发展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维持侦查机关鉴定机构、排除法院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体制。具体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对现行鉴定体制进行改革。
一是设立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委员会,就是确立以具有独立地位的全国司法鉴定统一委员会为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家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委员会。建立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助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的权威性,避免司法鉴定管理的无序状况,且有利于加强对司法鉴定组织、鉴定工作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司法鉴定委员会,并由其直接管理和监督地方司法部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设置中央级司法鉴定机构由全国司法鉴定统一委员会直接领导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进行科研攻关项目和疑难案件司法鉴定的会诊复议工作,以及对地方各级司法鉴定机构或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地方各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与管理地方各级司法鉴定机构,指导并协调本地区各系统司法鉴定机构间的有关司法鉴定的相关业务工作。同时也是地方终局性司法鉴定机构。
二是维持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也就是保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各自履行职责时,配合自身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内部鉴定机构。这些内部设置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服务于各机关履行职权,完成在诉讼中不同阶段的任务而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并且不参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在这种司法鉴定结构模式中,可设置中央、省级、地市级、县市四级司法鉴定机构。上下级鉴定机构之间可进行业务指导但没有隶属关系。
二是维持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也就是保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各自履行职责时,配合自身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内部鉴定机构。这些内部设置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服务于各机关履行职权,完成在诉讼中不同阶段的任务而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并且不参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在这种司法鉴定结构模式中,可设置中央、省级、地市级、县市四级司法鉴定机构。上下级鉴定机构之间可进行业务指导但没有隶属关系。
同时,根据专业归口、相对集中的原则,鉴定机构与侦查职能部门相对分离,专业范围与各机关工作需要相结合。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采取双重管理,本部门以业务管理为主。公安(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刑事侦查工作的特殊要求,设置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机构;人民检察院内设的鉴定机构主要是承担自侦案件和法律监督所涉及的鉴定。
三是发展社会专门鉴定机构。从方便诉讼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出发,除司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之外,发展和完善具备司法鉴定条件的依法设置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它主要包括政法、公安、医学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和精神疾病鉴定的医院的鉴定机构;行业鉴定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部门组建的司法鉴定机构。这些社会专门鉴定机构一般只设立在地市级以上的城市,同时根据一些机构的技术设备与人员的水平,有条件有限制地在县级设置专业范围单一或多项的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受中央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指导。社会专门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主要在经济、行政、民事等诉讼案件和仲裁、公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发挥作用并为其服务。
三是发展社会专门鉴定机构。从方便诉讼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出发,除司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之外,发展和完善具备司法鉴定条件的依法设置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它主要包括政法、公安、医学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和精神疾病鉴定的医院的鉴定机构;行业鉴定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部门组建的司法鉴定机构。这些社会专门鉴定机构一般只设立在地市级以上的城市,同时根据一些机构的技术设备与人员的水平,有条件有限制地在县级设置专业范围单一或多项的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受中央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指导。社会专门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主要在经济、行政、民事等诉讼案件和仲裁、公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发挥作用并为其服务。
尤其要强调的是这种社会专门鉴定机构可以民办官助,不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标。也就是说,鉴定机构和其从业人员要经过严格准入,并与经营效益脱钩。同时也不应该挂靠在人民法院内。
总之,全国司法鉴定统一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并隶属于法制委员会。其职权在于审批部门的中央级司法鉴定机构、制定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条件、鉴定人员的资格标准、各项技术标准以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下设受其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中央司法鉴定组织,指导与协调全国司法鉴定的业务工作和学校建设。对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也要实行由中央和地方司法鉴定委员会管理与部门业务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而对社会各专门司法鉴定机构则实行由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为主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辅相结合的方式。以此建立统—、科学、有序、规范的司法鉴定体制,从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总之,全国司法鉴定统一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并隶属于法制委员会。其职权在于审批部门的中央级司法鉴定机构、制定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条件、鉴定人员的资格标准、各项技术标准以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下设受其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中央司法鉴定组织,指导与协调全国司法鉴定的业务工作和学校建设。对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也要实行由中央和地方司法鉴定委员会管理与部门业务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而对社会各专门司法鉴定机构则实行由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为主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辅相结合的方式。以此建立统—、科学、有序、规范的司法鉴定体制,从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要建设科学、规范、权威、公正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关键在于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而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应从四个方面着手:一要实行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制度,确保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二要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即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应有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三要建立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包括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质证的程序和标准;四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严格操作规程。
要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还应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实行回避制度,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依照鉴定操作规程开展鉴定工作,要建立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实行第一鉴定人主要负责制。司法鉴定的实施应当符合执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了解案情、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市场调查。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书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出具包含鉴定结论的鉴定书,鉴定书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数人共同鉴定的,第一鉴定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鉴定结论,由所有鉴定人签名,有保留意见的鉴定人可以在表决记录中单独声明。
建立和完善鉴定机构内部的重大疑难鉴定案例的会鉴制度。对于涉及多学科的司法鉴定,以及重大疑难的司法鉴定,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开展鉴定工作,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出具鉴定文书。对于涉及多学科的司法鉴定,以及重大疑难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的负责人以及第一鉴定人应当初步判断能够胜任该司法鉴定,才能接受委托;受理委托之后,发现不能胜任的,应当及时终止鉴定,退还送鉴材料和鉴定费用。
总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涉及到司法鉴定体制、司法鉴定人制度等诸多方面,它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的完整和统一。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执法,已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切实保障司法鉴定优质高效,践行司法为民思想,即司法要有爱民之心、亲民之情,推行司法护民、便民、利民等各项措施,维护杜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在全杜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达到人民满意的效果。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为入民的性质和特点是改革现行鉴定体制的终极目标。一句话,根据我国国情以及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建立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独立统一、公正新型的司法鉴定制度和体系,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科学、高效、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以保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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