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领导满意,老总涉嫌侵占1000万判无罪
2004年8月,京津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京津实业)原总经理王向宁在离任审计中,发现涉嫌职务侵占国有资产约1000万元,后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历经7次开庭审理。
该文介绍的几个极具戏剧性的细节,令笔者感觉到这哪里是在依法办案?这分明是检察院和法院合在一起“过家家”。笔者整理出如下几点,供大家“乐一乐”,也一定会“涩一涩”:
一是法院随意压案不审。该案2007年5月8日检察院就提起公诉,按法定程序早该审理完毕,但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一审竟然历时两年多。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二是广阳区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又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理由是“检察院补充了新证据”。而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对于已经审理完毕的案子,即使公诉方补充了证据,也只能对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而不能对全案重新审理。
三是法院无视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供的大量有罪证据,连判决书中都没有列明。也就是说,合议庭在评议该案时,并没有考虑公诉人提供的大量有罪证据。
四是隐瞒庭审记录,连涉嫌侵占对象都不让看,这样的记录当然没有了公信力,作为判决的依据当然无法令人信服。
五是出现司法史上最为荒唐的逻辑。本案的判决书虽然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全部予以采纳,但未经任何分析说理,就做出了无罪的判决。
这样的案件,真是太惊奇了。哪里还有“法制”的影子?
更为惊奇的是,王向宁的律师李桩还对公诉人李春蕾(广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女科长)说:“你现在对我服软还来得及,将来国家赔偿时我还可以给你求情,否则我让你做不成检察官。”
而造成这样一个结局的根本原因,也是非常简单,那就是因为“上级领导过问了本案”,使廊坊市政法委不得不多次召集公、检、法三家调度该案件。为了“给领导一个满意的答复”,法院也就只能这么判。
我不知道这位领导究竟是什么样的大领导,竟然可以左右案件?虽然律师李桩在法庭上多次声称:“我在河北省委领导办公室,向省委主要领导讲本案情况,省委及政法委领导的态度很明确,表示同意我方意见,并已下达指示给廊坊政法委。”但并不能排除其“拉大旗作虎皮”。虽然“法院工作人员对京津实业的负责人讲:‘近期河北省委某书记亲自到廊坊来了,要求我们在他离开廊坊前就王向宁案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我还是不太相信河北省委主要领导、政法委领导会为这样的案件说情。
但我们更希望该案能有一个合理的说法,央企的资产也不是唐僧肉。
特别推荐《部级色官、贪官专辑》网址:
陈绍基和王华元,谁牵出了谁?
新闻链接:
老总涉嫌侵占1000万被判无罪检察官遭律师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