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该条决定了企业当年只要列支了招待费则年终汇算时必须做纳税调增,在不超标的前提下,调增额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40%。
业务招待费开支范围
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会制度,还是税收制度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原《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据此业务招待费通常被界定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有: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 计算招待费的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但 不含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