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53)之二


 

解析物权法(53之二

 

 

陈绪国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概念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是指国家为保障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合理地保值增值,防止人为的干扰破坏与流失,依据宪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专控支配,借以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的进步事业和公共事业,防御经济殖民主义的侵略,维护全体国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资产专控支配权。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国家享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有形物专控支配权中承载无形物的,无形物的资产专控支配权同属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根据无形物的性质、作用、价值和权能,还可以细分为若干无形物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等级。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日常职权,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日常职权。物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有类似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还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其中,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副省级政府,如省会城市政府、经济单列市政府;厅局级和副厅局级市政府;县级和副县级县、市政府;乡(镇)政府。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基本上属于国家所有,即基本上属于全民所有。这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国家所有,不能等同于政府所有,也不能等同于地方政府所有,更不能等同于企事业单位所有。政府的职责,是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和为相关的国家企事业单位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受经济建设的成果,共同享受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信托人,对于所管领的国有资产享有信托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基本职责,也是是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实地向国家纳税和上交利润,不能独享营业利润与收益,更不能将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这些产业,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对于国民经济和稳定居民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国家不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交通大动脉和经济大动脉难以畅通无阻,就会影响区域经济、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实质性改善。应当指出,国家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这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来历来是如此。第二,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可以理顺大宗物权与小宗物权的关系,理顺国家利益与集体、个人利益的物权关系,理顺国家产权与外国公司产权的物权关系,在国家放权与集权中找出最佳平衡点,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经济改革方案中,保持活力而不损害国家的经济安全。第三,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可以规范企业改制、招商引资行为,遏制损公肥私、里通外国的私有化、自由化等腐败苗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是一项既定政策,也将是国家长期的大政方针。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1218转发《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规定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另外,金融、铁路、邮政等领域,虽不受国资委管辖,也属于国家控制之列。这些国有企业的产权、物权,与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产权、物权明显不同,明显地处于优势地位,明显地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并以物权法形式固定下来,代表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战略发展方向,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非常及时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将此项规定作为重中之重,反复强调,继在第4条作出原则规定以外,第7条再次强调:“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加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这里规定的,就是国有资产的优先发展权、专业控制权。取得和保护这种国家专控权,必须采取坚决而有力的措施,甚至采取行政和法律法规双管齐下的铁腕手段,并持之以恒进行到底。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即本文讨论的条款,按照物权的形体划分,包括了有形物和无形物两大类型。其中,无形物物权不被古典物权法看好,而中国物权法比较重视此类特种物权的规定。本条款,列举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五大类物权,这些基本形态是有形物权。

但是,电力设施所承载的是无形物“电”,电信设施所承载的无形物“无线电频谱资源”、“载波通信资源”,油气管道所承载的有形物是原油或石油,无形物是“天然气”、“液化气”。由此可见,此类物权,是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合二为一的,往往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电力设施(电力电网)、电信设施(有线、无线通信)的核心价值在于无形资产与物权上面。专门输送无形物“天然气”、“液化气”的油气管道,核心价值也在于无形资产与物权上面。另外,铁路、公路沿线沿站的电力或者电信设施,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的类型,与总类上的电力设施(电力电网)、电信设施(有线、无线通信)的“双重物权”相同。本条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此处的“所有”,一般而论,包括了以上基础设施有形资产的所有和以上基础设施无形资产的所有两方面一同“所有”。个别情况,如基础设施的有形资产(有形物)与无形资产(无形物)不是同一个所有权人的除外。如果其中的无形物所有权高于本定义的所有权的,可以定义为高于本定义的所有权性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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