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如果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即销售货物行为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存在关联性,就认定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是兼营行为。
税法规定,混合销售不能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除外),要将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捆绑纳税,即便将其分别核算也必须捆绑纳税,或缴纳增值税或缴纳营业税。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是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主要是根据其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是否超过50%.如果其年货物销售额大于50%,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其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大于50%,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应缴纳营业税。即在认定一项混合销售行为应纳何种税时,并不依据该单项行为中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所占的比例,而是根据企业的年整体经营情况来确定。
对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符合条件的准予抵扣;对于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所用所有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都不允许抵扣。
但若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则必须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