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中国作家协会寄来的一本《作家通讯》,随手打开,正好看到中国作家协会发布的一则公报:
鉴于李凤臣(山东省)、赵立山(河北省)、王月喜(山西省)、王剑(辽宁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被定罪判刑,根据《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第23条规定,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决定,取消上述5人中国作家协会会籍。
中国作家协会
2009年7月8日
看了这个公报,感觉作家协会一直号称是“作家之家”,原来是虚的,至少是不够宽容的。试想,如果真的把作家当成家人,一个人犯了罪,家长会公开声明与这个孩子脱离家庭关系吗?
我不认识上述犯罪的作家协会会员,不是专门为他们说话,只是从这种事情本身看,存在不符合人性或不合理的地方,我想从以下几方面来跟大家探讨:
1、作家加入作协,只是看文学创作成绩,而文学创作成绩不应该与政治扯上必然的联系。一个人不管犯什么罪,他的文学创作成绩依然不能否认(除了抄袭)。这里顺便说个题外话,很搞笑的是,有人抄袭作品,而且被法院判定了,却还依然能在中国作家协会里稳坐位置。
2、作家协会实质上是群众组织(在中国,作协的专职人员是官方组织,会员是群众组织,不同身份),如果不是专职的工作人员,不应该用官场的方式来对待。
3、一个人犯罪,如果不是与他的会员身份有关,没有理由负相关责任。除非他以会员身份去犯罪,否则他的会员身份应该保留。
4、每个人加入作家协会,大家本来是为了找到一个组织,增加荣誉感。可是,组织不为会员说话办事也就算了,竟然在关键的时候落井下石,有点不够肚量。
5、一个人不管犯什么罪,他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户籍都还在,国家都可以这么“宽容”,你的“会籍”难道比国籍还重要?
正好下午工作非常忙,没时间写太多,仅当抛砖引玉,欢迎大家补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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