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律师做“和事老”,是馊主意还是科学观?
9月1日,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消息,河南省司法厅和河南省高院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文件中要求律师代理官司先当“和事老”。意见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大河网2009-09-02)
此消息一出,舆论顿时哗然。尽管河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周济生一再强调,此举主要是要求律师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要把实现社会和谐、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作执业活动的价值目标,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但质疑的声音仍是层出不穷。如“法治如果不能够被信仰,就不会发挥惩治及警醒的作用,调解可能会让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样难道不会会影响法律及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吗?”又如 “法院审理案件,都要在庭审结束后才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现在一上来律师就建议‘和解’,那么是非、公正从何谈起?‘匡扶正义’之责任谁来担?”再如“让律师去和稀泥,要法官干什么?要法律干什么?”也有律师提出不同声音的。有律师举例说,代理一个标的20万元的经济纠纷官司,如果打赢了官司可能要来全款,调解可能只要来15万元,两个不同的结果可能会影响收入。
关于律师的收入是否会受到影响的问题,笔者大体不甚关心,因为《意见》提出,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是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平衡当事人利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前提下,就以调解方式结案情况下的律师服务收费进行协商约定。所以,笔者侧重要谈的就是这个以红头文件形式要求律师做“和事老”合适不合适的问题。
按道理说,法院是审判机构,不是律师协会。而当事人是否愿意和解,律师是否愿意调解,也都是个人意愿的问题,这些用得着法院来操心吗?再说了,大多受害者或者是被侵权的当事人找律师的时候,一般都是经过相互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这时候让律师调解,有利于保护被受害者或被侵权者的感情吗?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吗?
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不是做居中的裁判者。即便是律师可以充当“调解”的角色,但也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下,在法律或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参与调解。否则,即便是两方的律师调解成功了,当事人会支付律师费吗?对于争议或纠纷来讲,调解通常意味着债权人的让步。如此一来,对于具有支付或赔偿能力的债务人来讲,就等于找到了逃避部分法律义务的新途径。所以,河南省高院作出如此建议,看似有利于创建和谐司法或曰和谐社会,但由于过分强调“调解”而必将难逃损害债权人利益和权利的嫌疑!
我们常说,中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度。什么是法治?其实法治就是法律是最终仲裁尺度,就这么简单。——我们不懂得在全社会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意识,反而去强调什么“调解”、“和稀泥”,这样又如何能够培养出来全社会尊法重法依法用法的意识和氛围?
河南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意见》不是法律、法规,是一个建议性质的政策,出台的目的是,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更多的社会矛盾。而笔者却认为,司法效率不高、案件多发则是因为法院不能及时公正审理判决而造成的。试想,设若法院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公正办案,让违法者得到及时惩处,违法案件还会如此之多、社会矛盾还会如此之重吗?——让律师充当“和事老”来减少法院的官司之累,使违法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使正义不能得到伸张,这是“馊主意”还是“科学观”?
无论从公民的个人利益还是从社会氛围的营造来说,法院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来让律师做“和事老”决不是什么“高明”的举措。因为,降低违约成本,社会诚信则必将丧失贻尽。——笔者以为,当前最为紧要的不是通过调解来减少官司,而是如何提高判案的速度!社会和谐并不来自于对各种案件的调解,而是依法对不法之徒的严惩不贷!
(李吉明2009年9月2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