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农村后投亲嫁人
今年57岁的李国英家住贵州六盘水市六枝特区。1969年,16岁的李国英随被都匀市遣送到江洲镇凌湾村的父亲李光明一起接受改造。她说,当时父亲受迫害女儿受株连,在农村时,她属于“黑帮子女”受尽磨难。经常被人起哄辱骂,声称“坏分子的子女”等等,我害怕父亲难过,回家不敢讲,后来反反复复遭受欺辱。1983年,父亲由于长期忧郁气愤去世,埋在了当地农村。提起这些往事,李国英泪流满面。
李国英说,从城市到农村以后,没日没夜的劳动,体力上的苦没什么,精神上的折磨无处诉说,被逼无奈,无依无靠的我被二哥李国祥接到六盘水市六枝矿务局。1973年,我与矿务局局65处职工王兴华结婚,婚后,我的户口迁到了矿上,成家后,六枝矿务局领导给安排在65处工作,一干就是25年。
符合退休至今未享受
1975年,我到65处上班,由于父亲冤假错案问题的影响,我一直是个临时工。2000年,六枝矿务局破产,也没有给我任何补偿,我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退休待遇,至今也不办理。
1986年,我父亲终于得到平反,我的原籍都云市认定我是下乡知青,享有下放知青同等待遇。对此,六枝工矿(集团)公司也查实过,现在反而说原都匀县知青办等单位没有将相关手续转给他们,将责任推给都匀市为自己开脱。
现在,六枝工矿(集团)公司以我无工作单位、无工龄和未交养老保险等来刁难。主要是工矿集团公司没有按照中央政策给我落实政策而造成的,所以我有权要求六枝工矿集团公司认真按照中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真正解决我因受历史遗留问题株连的问题,早日给我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职工一切待遇。
公司信访答复法理不通
2009年6月3日,六枝工矿(集团)公司信访办《关于李国英同志上访有关问题的答复》,答复说,我是随父亲1972年下放回原籍都匀县江洲镇凌湾村落户青年,1973年与原六枝硬矿务局六十五处职工王兴华结婚。根据劳资有关规定,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对你要求办理退休问题不能予以解决。
原因一是我父亲李光明不属于原六枝矿务局职工,下放回原籍的情况不详;二是随父亲下放属于落户青年,不属于知青;三是安排在本单位干临时工,也就是“家属工”,不是正式职工;四是按照劳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需要有工作单位,工龄和交纳养老保险金等条件,你即无工作单位、又无工龄、又没有交纳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政策规定。
李国英对六枝工矿(集团)公司信访办2009年4月20日内向省国资委信访办报省国资委于2009年5月5日将该报告批转申诉人“关于李国英同志上访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不服。
没收房产只给五分之一
1969年,我父亲下放农村以前在都匀市繁华路段有一处近400平方米的房屋被政府没收,1986年落实父亲政策后,都云市政府只给了我大哥李国华70多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其余的至今也没有按照政策规定全部返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文件规定:“谁占谁退的原则,保证在原定的三、五年的期限内,集中力量把“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清退完毕。
之后,中央再次出台中办发(1983)9号、(1984)32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尽快对“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错误处理的历史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予以纠正。对被错误处理的人,必须在政治上彻底平反,经济上适当补偿。工作上合理安排。生活上妥善安置。“文革”中被挤占的房产必须退还,一时腾退不出的先给房主立据,两三年内退还。
下放青年的政策规定
1985年6月28日,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通知说,“文革”期间下乡的原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北京、江西、河南、江苏、青海等省市根据劳动部的通知,相继出台了文件。江苏劳动局、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1985]69号)第二条:“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
临时工享受退休待遇
专家认为,李国英自1967年10月连续在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工作至2000年企业破产为止,虽然因客观情况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质已建立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李国英接受了六枝工矿的管理,遵守了六枝工矿的劳动纪律,受到了六枝工矿的劳动保护,获得了六枝工矿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以上的临时工,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在职职工一视同仁,属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故六枝工矿应将李国英在其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六枝工矿应给予李国英办理退休。
新劳动法没有临时工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传统意义上的用工统一改为合同制职工,六枝工矿与李国英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认可合同制职工身份。
2003年3月3日,《人民日报》就此类问题曾咨询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答复如下:
首先,国家用工制度中,从来不存在“家属工”这一类别。这是有些地方躲避劳动计划监督,以达到多招工人而立的名目。家属工不能算长期固定工,实际上就是临时工(或合同工、季节工)。
其次,工龄是劳动者以工资维持生活的时间,这是最基本的概念。根据有关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既然你从参加工作起到退休时止从未间断过工作,也未离开过这个单位,你的工龄应从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国发[1995]6号文规定:没有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即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把这段没缴费的时间也看作缴费年限,并以此为据计发养老金。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缴费满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应继续履行缴费义务,否则不能顺利办理退休手续。
六枝工矿利用用工制度存在着缺陷,不依法与李国英签订劳动合同,让李国英现在失去生活保障,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李国英,身份证号:520203195107235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