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放学路上被撞死亡 学校被判赔偿1万元


 

 

就在今年99日,一个小学三年级的学生被水淹死。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家长声称,正是由于该班提前放学的主观过错,导致了意外事情的发生。但是,家长不能提供如下证据中任何一种:

1、 该班提前放学的充足证据

2、 在校方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与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的证据

3、 意外发生的时间是在其他班级仍然在上课的时间的证据

 

在这个事情上,本人的看法如下;

一、              家长值得同情,一个人要有良心,也要有同情心。但是,必须要在讲道理的基础上,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够讲良心和同情心。

二、              法律问题必须要在证据健全的基础上进行讨论,所以这个问题没有讨论的必要。

三、              如果能够提供证据,可援引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可供参考的法律资料如下:

http://www.law580.net/article/sort95/8603.htm学生在学校提前放学途中意外死亡责任谁担?

http://www.xlxwxx.com/zt/paxy/200508/81.html学生淹死河中 都是提前放学惹的祸?

http://www.lawtime.cn/info/anli/mfywjyf/2006102649101.html学生在学校提前放学途中意外死亡责任谁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