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证分业经营下联合开展资本市场业务的思考


 

银证分业经营下联合开展资本市场业务的思考
 
    作为金融体系中两类重要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分别从事不同的业务,加之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人们似乎就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进行合作只能是纸上谈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可以在联合开展资本市场业务的过程中结成融洽的战略合作关系。
一、银证联手开展资本市场业务的必然性
    1.银证联手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表现在:(1)业务方面。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为客户服务的,客户是银证联手的纽带。通过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多品种的资本市场服务并从中获取收益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共同的出发点。(2)人才方面。银证各自都有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但由于受业务及其它方面局限的影响,各自的知识结构还有一些欠缺的地方。如果双方能合作,则可以在联合开展业务的过程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能力。(3)机制方面。除新兴的商业银行外,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在机制方面与证券公司相比都显得比较滞后。通过合作,机制较僵化的一方可以感受到机制较灵活一方的活力,从而增强自身深化改革、加速自身机制转换的紧迫性。
2.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银证联手。从功能上讲,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已从单一的资金募集功能完善到资金募集、要素配置等多功能共同发挥阶段。而要素配置功能主要是通过要素重组、企业并购等方式来实现的。这些方式的实现不仅需要证券公司的直接参与,还需要商业银行的大力支持,因为象企业并购这样的资本市场活动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活动,需要多方面的协作才能完成。
    3.银证联手也是金融创新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来讲,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传统意义上的信贷市场已经趋于饱和。加快金融创新进程,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已成为商业银行谋求发展的重要道路。资本市场业务通过向客户提供公司并购、重组、托管、管理顾问、信息咨询等,可帮助商业银行树立独特的市场品牌形象。对证券公司来讲,单纯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甚至承销业务其市场潜力毕竟有限。创新金融品种对证券公司来讲同样重要。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存量调整为证券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公司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业务也成为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总之,从金融创新的需要方面讲,银证在资本市场业务方面的联合是有业务基础的。
    4.银证联手有利于促进国企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滞后是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而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在于其存在着巨额的不良债务和沉重的社会包袱。在实践中,人们已认识到国有企业的巨额资产存量必须进行流动和重组。通过重组,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还可以通过企业要素的社会再配置达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目的。由此可见,银证联手在社会存量资产重组领域展开资本市场业务方面的合作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银证联合开展资本市场业务的范围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对除以上三种业务之外的其它资本市场业务,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做。我们认为,除法律规定不能做的资本市场业务外,可供银证合作的资本市场的业务范围还是比较广的。从服务对象来看,上市公司、非上市大型公司、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等都可成为银证在资本市场领域进行合作的对象。
1.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在进行配股时,证券公司可作为配股的承(包)销商,商业银行可从事配股方案的设计、配股公告的编写(以上市公司的名义)、配股资金的收款及以配股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业务等。(2)上市公司在从事并购活动时,证券公司可利用自己行业研究方面的优势,为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并购对象所在行业的情况,还可利用自己在资本市场上的优势,在上市公司购买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时,为购买方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商业银行则可利用自己在客户评价方面的优势,协助并购方对被并购方进行财务和非财务等方面的分析与评价。(如果被并购方是非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则可利用自身广泛的客户网络帮其选择并购对象)。此外,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都可在并购方案的设计等方面进行合作。(3)上市公司在进行重组时,银证可在重组方案设计、重组对象的分析、发展战略的重新制定等方面进行合作。(4)上市公司在进行项目融资时,证券公司可在一级市场上为其服务;商业银行则可帮助上市公司进行项目选择、项目评估等工作。
    2.非上市大型公司。非上市大型公司在融资方面越来越倾向于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重。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公司一方面对直接融资的运作策略、运作过程、要求还不完全了解,另一方面直接上市也面临众多困难。因此,借壳或买壳上市等资本市场运作就成为这些公司的首选。在借壳或买壳上市过程中,证券公司可利用自身在资本市场上的优势帮助其选择壳公司,商业银行则可帮助其策划具体的运作方案,并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向其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
    3.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通过经纪业务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进行服务,商业银行则可凭借自身的网络优势通过与证券公司联网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资金的拨付、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其实,可供银证联手的资本市场业务远不止上述这些。但无论联手开展什么样的资本市场业务,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应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并贯彻功能组合、利益共享等原则,做到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的有机结合,创造新的竞争优势。
三、银证联合开展资本市场业务面临的现实问题
    银证联手开展资本市场业务是银证双方的共同心愿,但在实践中尚有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
    1.资本市场规范问题。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操作、狂热投机等悖理现象使股价暴涨暴跌、市场秩序紊乱和投资者利益受损。这些情况使资本市场业务不得不在一种极为难开展业务的环境下开展。由此也阻碍了银企双方开展合作的积极性。<<证券法>>的颁布执行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资本市场规范化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产品的市场界定问题。在实践中,由于资本市场业务本身的复杂性,的确存在着难以确定哪些产品商业银行能做、哪些产品商业银行不能做的困难,加之对法律规定理解的不全面,商业银行便认为自己是不能开展资本市场业务的,由此切断了开拓新业务的机会。为此,商业银行应该转变认识,钻研法律,在法律许可的资本市场业务范围内同证券公司联手。
    3.债权定价及其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这项资本市场业务是证券公司跃跃欲试要开展的一项新业务,这项业务为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良性化转换也提供了新的思路,故银证在银行不良债权证券化方面大有合作的可能。但债权如何定价、非直接利益和成本如何测度、专门用途公司如何寻找等问题目前都还没能解决,这使得银行不良债权的证券化工作举步维艰。我们认为,制定适合证券化工作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及其他基础性制度将是这项业务得以开展的突破口。
    4.工具公司及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咨询公司等是资本市场业务得以有效开展的工具性中介部门,但目前这些部门有的很不规范,资本市场上发生的一些重大违规事件大都与某些工具公司的不规范运作有关系。因此,对中介行业进行规范将是为银证合作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环节。在具体举措上,除加强制度、组织等方面的建设外,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5.作业团队。资本市场业务是一项创造性很强的业务,不是单靠哪一个部门和个人所能完成的,它需要一个作业团队来从事。但在我国,对这种作业形式还比较陌生,对作业团队的人员匹配、作业方式的选择、作业策略的制定、作业成员间的磨合等还不能很好地把握。虽然我们不熟悉这种形式,但我们仍需要根据业务本身的需要逐步掌握这种形式。
    6.银证行为差异。由于企业文化的差异,银证在行为上也有所不同。商业银行一向比较稳建而机制灵活性不够,证券公司则创新动力较足而内控制度较松;商业银行以资产负债管理为主,证券公司则以风险收益为核心。当然,上述差别并不是绝对的,但至少反映了银证差异的主要方面。虽然银证之间的差异不可能完全消除,但两者应该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互相取长补短,尽量保持行为的同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