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目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通讯交通补贴缴纳个税的话题,缘起于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2009年9月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该函主要针对“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即大企业,相关规定并非针对所有的企业。
函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税法都有明确规定,但在执行中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或是执行不够严格,或是有些具体规定不够明确,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不知道该怎么办。此次大企业司发布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明确。
必须强调的是,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这次总局并没有做任何调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在这一点上,有的媒体的报道是存在曲解的。
应该表扬总局大企业司敢于明确法律规定的勇气和精神。问题是,大家都“免税”惯了,这个函一发布,触动了很多既得利益者的奶酪,难免引起很多反弹,也就难免要上很多媒体的头版头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