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和阅读导引]军人、高级工程师谭林书对一个完全由剽窃而来的技术内容构成的科研项目获得了全军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信访的形式提出了异议。对此项目授奖的是海军和全军的2级“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它们的执行日常业务的办公机关分别为海军装备(技术)部办公室科技处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13年中,谭林书的以信访提出的异议分别为这2个办公机关所受理,但这2个机关一直用推诿的手段没有向谭林书给出对他的异议的实体内容的处理结果;其中的总装备部技术基础局还沦落到捏造事实说对于谭林书的异议,“海军各级有关部门均严肃认真地进行了处理”,“处理结果已经通知”谭林书“本人”。保护剽窃获奖的不只有上述2个授予奖励部门的执行机关,还有海军、海军试验基地和该基地第四试验区3级组织的党委和纪委;他们不仅保护了剽窃获奖,还以评核谭林书为“不称职高级工程师”和切断谭林书正常从事军队科研工作之路的方式,使谭林书于1999年9月起不得不走上赴京上访的道路。在谭林书赴京上访后,剽窃获奖于2000年1~2月受到海军最高层领导班子的保护,谭林书在2000年1~2月、2004年3~5月和2007年7月~2008年10月 3次受到由该班子领头进行的绑架和非法关押,其中最后1次绑架之后的非法关押历时1年3个月10天。在这3次关押中,海军最高层领导班子为达到使谭林书不再上访的目的,以及为达到长期非法关押了谭林书却不用负刑事责任的目的,每一次都陷害谭林书为精神病人。他们这样做的逻辑是:你谭林书上访我们才关你,关你是控制你不让你上访;你上访就是有精神病,我们放你是并不是因为你上访没有刑事责任,而是因为你有精神病不追究你上访的刑事责任。海军最高层领导班子对谭林书的关有2种方式,一种是在部队设看管场所关起来,一种是送治疗精神病人的医院关起来。第3次关押,谭林书就在解放军191医院这所精神病专门医院被关押了1年3个月之久。谭林书认为,海军最高层领导班子人员如此对待自己,是在恣意违法和犯罪。他于是于2001年1月起开始了对海军最高层领导班子和他们在海军内的下级班子的人员,以及对他们纠集来对谭林书进行精神病陷害和精神病医疗迫害的医院和医生的司法告诉。谭林书提起的重要的司法告诉案既有刑事案,也有民事案。刑事案中被他控告犯了罪的人员既有海军最高层次的官员4人——海军司令员石云生上将、海军政委杨怀庆上将、海军政治部主任胡彦林中将、海军副司令员贺鹏飞,也有海军中职位较低但也属重要职位上的官员2人——海军直属军事法院院长杨文斌和海军直属军事检察院检察员王茂刚;民事案中被他起诉的侵犯他的权利的单位被告有海军、海军试验基地、该基地四区和3家军内外医院,被他起诉的侵权的个人被告有从海军政委胡彦林大将到解放军422医院的精神病医生何荣昌在内的13人。在各案中,受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无一例外地枉法保护涉嫌犯罪者和涉嫌侵权者,谭林书再对这些的枉法的检察官与法官进行控告或提起刑事自诉,受案的检察官和法官再对已经枉法的检察官和法官予以保护。除了谭林书在司法上主动告诉之外,在2004~2005年期间谭林书也受到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海军军事检察院这3级检察院的枉法追诉。这3级检察院枉法追诉谭林书由海军检察院的检察员王京立出面进行。这3级检察院尽管除可以利用司法资源之外,还可以利用海军试验基地和四区2级组织的军事行政资源,但他们对谭林书的司法追诉是没有司法依据的,从而在遭受谭林书的依法反击之后,遭到了可耻的失败。王京立对谭林书的枉法追诉虽然失败了,但谭林书认为王京立依靠军事行政组织欺负谭林书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司法和行政两个阵线上的权势者联手欺凌上访公民的一个极其恶劣的时间,值得一切关注公民宪法权利的人们警惕和重视。
从本文可以看到这样一种严酷的社会现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便关上访者,关押期从数天、数月到超过1年,关了之后发现不能追究上访者的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又不得不放了上访者,却用不着因为错误关押了上访者负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用不着因为陷害上访者为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严酷的社会现实是我国目前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根源。
一个军人上访者的遭遇——谭林书反剽窃遭13年打击迫害(续完)
作者:邓淑珍
上篇 海军领导和精神病专业人员联手陷害和迫害反剽窃的上访者谭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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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谭林书就名誉权侵害提起民事起诉,既引发法官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与涉嫌犯罪的法官不受刑事追究,也引发自己受到海军南海舰队法院骇人听闻的非法对待
签发上述《答复函》的该院检察员林吴兴因为对明知有罪的周向阳等4名法官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刑事追究而构成“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 对于谭林书采取第3个法律行动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向谭林书出具了立卷登记收据。该收据的全文如下: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材料收据 影印件27: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湛中法民申立卷字第317号《再审申请材料收据》(2006.9.15)。 可是,自2006年9月15日起到今天2年10个月过去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对该已经立卷登记的案件根本没有办理。该法院如此司法不作为,是在恣意违法。 影印件28:南海舰队军事法院书记员田世红手写并交给谭林书的字条。 结束语 (全文完) 本文作者:谭林书的妻子邓淑珍 联系方式 电话:0759-3159937(临时使用)1304620040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粤高法发[2004]第22号《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第十六条
(一)对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作出立案再审的裁定或决定;
(二)对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由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裁定中向谭林书指出了“起诉人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的途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二审裁定中向谭林书指出了“上诉人应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起诉,由解放军军事法院处理”的途径,谭林书于2006年12月15日、18日和19日接连3个上班日上南海舰队军事法院多次递交他于5月26日写下的《民事起诉状》。
在这3日,南海舰队军事法院邓副院长、书记员田世红、书记员黄云等3人为主接待了谭林书。15日,田世红写下一张字条给谭林书。该字条的全文是:
根据[2001]军法发字第1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法院(通知)印发〈关于审理军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之规定。
此案起诉的主要被告均不属于我院管辖,我院无管辖权,不宜受理。
在15日和18日,邓副院长和黄云都支持田世红以该字条应对谭林书。到19日,在谭林书再来该法院要求法院收下其起诉状时,黄云找出《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关于“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的行文,以此行文为依据认为法院有权仅作口头裁定就驳回谭林书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关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谭林书只有在获得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上诉。由于这样,谭林书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中关于“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为依据,要求邓副院长安排部属向他出具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不予受理裁定书,让他可以在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情况下就此裁定向海军军事法院提起上诉。面对谭林书依法提出的该正当要求,邓副院长不肯接受。邓副院长这样做,是以程序违法保护了该民事诉讼案被告对谭林书的侵权。不仅如此,邓副院长还荒谬地要求谭林书回四区去找四区领导谈。在谭林书拒绝了他的这个荒谬要求的情况下,邓副院长竟然通知四区派人来法院把谭林书抓走。19日上午10时许,接到邓副院长的通知,四区派出了3辆军车——2辆小轿车、1辆中巴,载着朱合伟(四区保卫科干事)、刘晓建(四区秘书科科长)、王克(试验勤务营志愿兵)等10多名军人,浩浩荡荡开进海军南海舰队湛江基地,来到位于该基地内的南海舰队军事法院邓副院长办公室抓谭林书走。谭林书反抗他们的非法抓捕,他们中的7、8个士兵就蜂拥而上,抓的抓手,抓的抓腿,把谭林书抬举了起来,生拉硬扯地拖架着谭林书出了邓副院长办公室和出了该法院,并在法院大楼外强行把谭林书塞入他们开来的中巴车载他离开。
南海舰队军事法院就这样和民事被告之一的四区一起以武力阻止了谭林书的提起民事诉讼。
南海舰队军事法院邓副院长、田世红、黄云3人只给谭林书非正规的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拒绝受理他的起诉,而拒绝向他出具正规的不予受理裁定书,是故意违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且情节严重,由此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邓副院长叫四区派军力来法院把前来递交起诉状的谭林书抓走,极其严重地侵犯了谭林书的民事起诉权和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权,这使邓副院长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四区没有中央军委的命令就擅自出动3辆军车和10人以上的军力到南海舰队军事法院抓捕前来递交起诉状的谭林书,是应该严厉追究的违法调动军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