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12点退房”尚需硬性制度补白


周明华
记者日前发现,最新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已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更换的条款未对收费时间点作明确限制,仅要求明示,因此有游客担心没有统一规定,退房时间更混乱。该行规此前被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为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则。而制定行规的行业协会一度称其为“国际惯例”,不可更改。(9月6日《东方今报》)
 

逼着游客12点以前打好背包走人,酒店一直是这么干的,至于原因,他们称“是国际惯例”。这么些年来,关于这个“12点退房”的霸王条款式的国际惯例,人们总是想找到充足理由来击倒它,然而似乎又收效甚微。这个“撵客规定”最初见于欧洲,但他们采取此举实属无奈,也有苦衷的。欧洲一些国家素以人力不济、人工成本高企著称,宾馆饭店一般是外聘钟点工进行集中保洁。由于澳洲与北美一些国家,人力成本状况与欧洲相似,于是他们很快学去了“12点退房”这一招,目的还是为了工人集中做清洁,这样可以节约人力成本。
 

我国人口众多,人力资源成本低,特别是低技术含量的清洁工一直不缺。基于此,我国的各大饭店,实际上也是一直廉价使用着全日制的清洁工,不存在需要一次性集中在中午12点打扫清洁的问题。既然知道自己的“店情”与“国际惯例”有别,为何这些酒店老总们还是一根筋地照搬这种做法呢?我认为,还是出在“利”字身上。原本一个游客出的是24小时的酒店费用,偏偏未享受一半时间,就不得不被驱离店,显然,这是一种“服务克扣”行为。日积月累,酒店赚取的可是真金白银,减少的是消费者应获的服务时间,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际上关于“12点退房”的冰冷性与违法性追问,可谓此起彼伏。一些“发明”此法的欧洲国家,开始对此动刀。一些国家采取住店按时计费,适当延时酒店服务,满足旅客的消费所需。说白了,就是要将“惯例”进行制度性变通。所以,我把我国在《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删除了“12点退房”的惯例,看成是顺应时代发展的第一步,但还不具备终结“12点退房”这种霸王条款出台的条件。因为我们只看到文字表述的“删除”动作,还看不到相关硬性制度的及时“补白”。比如,怎么合理延时?如何惩罚继续坚守“12点退房”者等,均系白纸一张。
 

实际上,有关旅游部门必须从制度上矫正我们已然偏航的服务意识,一些机构总喜欢将“国际惯例”作为维持其既得利益不被切割的挡箭牌,总想将“国际惯例”作为继续坚持暴利的一张闪着绿光的通行证。其实,不管酒店由谁修建,也不管它由谁经营管理,从根本上说,他都是国家的公共旅游资源。而公民有公开、平等、合理地享有这些旅游资源的民生权利。我们期待行业规范中删除“12点退房”后的制度性掘进,尽快完善相关约束措施,防止旅游服务单位“墙内损失墙外补”的惯有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