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许欧阳文章之文章:
呼吁放开多层次直销
作者 方钧炜
缘起:昨晚偶然在一个直销资讯网上看到欧阳老师的文章:“欧阳文章:论政府多层次直销“准开放策略”。仔细读了一遍,一是曾与欧阳老师见面时,我就鼓动他要为中国直销的未来尽小草之力;二是欧阳老师是直销业界最权威的理论专家之一,理应站在理性和积极的角度为政府规范直销行业提供理论和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这篇文章无疑是他的善意之作,高兴之余,我也心血来潮呼吁一下欧阳老师。我觉得:中国直销行业发展到今天其浮躁之态势,依然没有多大改观,但是我相信中国直销的未来一定可以引领世界直销的风向。最重要的一点,这个行业的规范和自律最终还得要这个行业中那些“仰望天空的人”。温家宝同志曾说过:一个只会拉车,不抬头看路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
正文:
一、回归直销的本来面目
欧阳老师在文章中说:“政府对直销界的‘集体违规’基本上是默认的”。其实直销就是传销(这里我们所说的传销不是中国之政府打击的“传销”,中国政府打击的“传销”是模仿直销的商业其中,西方叫做“金字塔销售计划”,台湾俗称“老鼠会”),直销也叫做多层次网络销售。这个在国际上早已经是大家见怪不怪、司空见惯的事情。不会觉得直销是骗人的,他们一般都能够分辨正当直销和“老鼠会”的区别。但是我国的老百姓就比较“缺乏辨别的知识”。这个跟我国媒体的引导和政府对多层次正当直销与“传销”(即“老鼠会”)没有很好的区隔开来有关。
这次欧阳老师呼吁政府从立法的角度严格区分直销和“传销”是对的。多层次网络结构不是“传销”的专利、“团队计酬”,即多层次计酬也不是“传销”才有的计酬方式,因为“传销”是模仿直销的商业欺诈。直销本来就是“团队计酬”,即多层次计酬,“传销”只不过模仿它而已,自然“传销”也是“团队计酬”,即多层次计酬。欧阳老师说:“《刑法》对传销的重新定义,说明法律上没有把多层次直销作为传销来认定”。所以中国未来出台的《中国直销法》,我相信:放开直销就必然承认多层次团队计酬的合理性。
二、彻底取缔“传销”
取缔“传销”不等于取缔多层次团队计酬!这是肯定的,如果要取缔,政府就不会默认中国整个直销界的“集体违规”。这说明在这一点上,政府是明白的。因为没有了多层次团队计酬,直销就没有存在的任何价值和意义了,我们还立什么法呢?“传销”是模仿直销的商业欺诈,我们打击的是“传销”而不是直销!否则不仅仅会闹出笑话,而且还会违背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批着羊皮的狼”肯定是要把“消灭掉的”,但是我们总不能为了消灭掉“批着羊皮的狼”,而把所有的羊都消灭掉。
既然我们要开放直销就必然要承认多层次团队计酬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传销”不是因为它模仿直销而认为是直销的错误,这如同误认为“批着羊皮的狼”没有错而是“羊皮”错了一样可笑。打击“传销”的根本不是“传销”模式本身而是要提高广大老百姓辨别直销和“传销”的能力。这就好像我们要打击“批着羊皮的狼”,根本的问题不是要打击“批着羊皮的狼”,因为你打死了一只“批着羊皮的狼”,另外一只“批着羊皮的狼”又来了。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要提高“羊”识别“批着羊皮的狼”的能力和水平,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一味地打击“批着羊皮的狼”可以震慑一时,但是却难于根除。打击“传销“也一样,一味地打击“传销”,而不去提高老百姓识别直销和“传销”的能力和水平,你打击一辈子“传销”也打不绝。这就是中国政府打击“传销”十多年来,不但没有把“传销”消灭掉而且越是打击“传销”,“传销”也是发展得如火如荼。广西来宾十年前就是“传销”的大本营,现在依然是“传销”的大本营。现在又冒出了广西的北海、南宁。所以打击“传销”要从根本上入手,而非仅仅打击它的“皮毛”,如是不是有“网络图”啊、有没有集会啊、是不是团队计酬啊,这些非根本的东西。欧阳老师在文章中说:“《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从2005年末实施以后已到了第四个年头。作为政府的法规,在实施一定阶段后要回顾一下哪些方面不具备操作性,需要及时修改。直销法规实施以来,政府部门最感到难以执行的就是单层次直销不受欢迎、多层次直销难以禁止。这就警示我们,直销法规在这方面如果不进行修改,可能会影响直销行业的正常发展”。现在一个小小的地方政府都可以全国去“打击传销”,收取“放人费”,甚至明码标价:什么级别的“领导人”交多少钱。就是因为直销和“传销“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造成基层在执法上也“模糊不清”。最后就是“我”说你是“传销”,你就是“传销”的尴尬局面。这样一来“直销执法腐败”就难于根除,甚至是有“扩大之态势”。这显然对于中国经济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极为不利的因素。
三、直销许可证制度
我赞成欧阳老师所说的直销必须进行许可证制度管理。直销虽然是一个极其普通的产品销售方式,但是这个“方式”涉及到了人们的“意识形态”,所以进行许可专营就是必须的。这在世界上都是通行的做法。
至于这个“许可证制度”是不是还是要“执行原来如此高的门槛”?我觉得要取决于市场,以及广大进入直销行业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但是无论是修改还是维持“原判”,我认为都要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任何失去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的规定终将不会持久,所以“直销许可证制度”一定是符合这一原则的。国外的直销公司和国内的直销公司一定是在一个公平一致的起跑线上竞争,这是毋庸置疑的。
还是那句老话:方钧炜说的话不一定都对,对的大家吸收;不对的,丢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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