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中清律师作为中国最早专项代理患方维权的医疗律师,对多年来我国流行的鉴定制度一直抱有谨慎的态度。在宋律师看来,我国在解决医患争议的程序中曾经流行的鉴定制度,不仅属于世界上绝无仅有的由医方秘密裁决医患双方纷争的制度,而且司法上根本没有完全分清鉴定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之所以说它是流行的制度,而没有说它是现行的制度,是因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至今还没有把这种社会组织所召集临时小组秘密判断和无人负责的结论当作司法上的鉴定结论,它只是在地方司法上较为流行”,宋律师说。
在宋律师的观点中,有一项重要的议题,就是法律上的鉴定是要解决什么问题的。因为法律上的医疗过错主要考虑行为的违法性及其法律责任的问题;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文专指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举证归责原则等规定,而完全不能等同于自然科学上的因果关系。这样看来,法律上的过错审查和判断,决不能完全交给司法以外的任何势力和组织来完成。否则便是司法地位与司法权威的自我否定。
宋律师的这项鲜明观点在他的代理文书中被多次强调。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不当手术感染致死一案的《代理词》中,宋律师直接指出:“鉴定意见书关于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参与度的结论,根据鉴定人的当庭陈述,并没有考虑行为违法性和法定举证归责原则,没有考虑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仍应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项等规定,综合本案的书证等证据情况作出法律上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决。”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8)沙民一初字第3515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宋律师的该项代理意见,在司法鉴定过错参与度域值55%--65%的结论之上,综合全案判决医院承担75%的过错责任。彰显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值得称道和推广。
已经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过错的法定化规定,也直接规定了司法职责范围内应当和可以进行审查的诸多医疗过错,如违法违规过错、说明义务履行过错等。宋律师在他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中,对此着有笔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