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工伤保险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及《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的规定,就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与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临床基本用药需求相适应,合理调整用药范围,适当提高用药水平,强化监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完善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拟调整的药品必须经专家推荐、遴选、评审,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主要起组织协调作用,不接受企业申报和推荐,不重复进行药品检验,不向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

    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不进行调整,各统筹地区2009年12月22日前开始执行。乙类药品由省调整发布后再按新规定执行。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乙类药品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为243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已有的品种原则上不调出。对《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和剂型原则上不做调整。药品名称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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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药品调入

    1、调入药品范围

    调整增补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优先考虑以下药品:适应本省医疗保障基本需求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适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需要,特别是适应低收入群体和基层用药需要的品种。

    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优先考虑以下品种:在2005年版我省药品目录内,不在《国家药品目录》内的品种;本省制药企业生产的品种特别是创新药。

    2、不予调入药品

    无正式标准的品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文号的药品。非医疗保险责任范围的药品,重点是B字号药品,性功能增强药,解酒药,治疗不育症药,美容、减肥、生发药,计划免疫药品,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含保护动物脏器、珍稀药材、稀有金属、自然难以再生稀缺资源的药品。不符合经济有效原则的药品。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药品。药典未收录的剂型。

    以下种类药品应从严掌握:易滥用的药品,重点是主要起滋补作用的中成药,不在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内的抗感冒药、助消化药、保护胃粘膜药、抑酸复合制剂、润肠通便剂、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药、复合(复方)维生素和矿物质药;各类辅助用药;提高免疫功能药,防辐射药;中药注射剂;抗生素联合制剂;经口肠内营养药;活菌制剂,调血脂药,生物制品,护肤用品;与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二)药品调出

    存在以下现象的药品应予以调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文号及的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药品;临床基本不用或者用量很少的药品;市场没有销售且临床没有需求的;已有替代药物,且价格高于替代药物或毒副作用明显大于替代药物的;明显易滥用的;循证医学证明无效和有重大争议的;有严重不良反应、药物安全性存在重大隐患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目录的;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药品。

    (三)资料获取

    原则上调入药品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库中选择。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组成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调整工作中有关重大事宜。领导小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任组长,各组成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二)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目录调整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医疗保险处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监督组

    监督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组成,负责对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四)专家组

    建立湖北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上报国家的医疗保障评审专家构成。专家组人选从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产生,分为咨询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和遴选专家组,原则上互不交叉。

    1、咨询专家组。约30人左右。分综合组与专业组,综合组由医疗保障、药物经济学、卫生经济学专家组成;专业组由临床医学和药学各专业的学科带头人组成,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最高技术权威,负责论证药品筛选原则,为药品调整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论证。

    2、评审专家组。约150人左右。按照专业在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级医疗机构专家产生。主要任务是对遴选专家提出的备选药品名单进行评审票决,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调整药品目录。

    3、遴选专家组。约200人左右。在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按照不同专业,兼顾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分类随机抽取产生,其中来自基层的不少于30%。主要任务是根据药品调整的筛选原则,在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按照1:1.2的比例提出拟调整备选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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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作程序

    2009年12月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2010年3月15日前完成本省调整工作,3月底前发布新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6月底以前完成相关信息网络调整工作。

    (一)组建专家组。从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产生咨询专家组、遴选专家组和评审专家组,

    (二)确定备选药品名单。由咨询专家论证确定药品初步筛选的原则。由遴选专家依据筛选原则按照专业分组进行讨论,推荐调整的备选药品范围及名单。

    (三)评审专家投票。由评审专家对备选药品进行评审投票。办公室在监督组的监督下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原则上按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提出拟调整药品名单。

    (四)形成药品目录初稿。由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对拟调整药品名单进行论证,形成《2010年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初稿,并拟订《关于发布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稿)》及凡例(稿),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五)上报审核备案。3月15日前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省药品目录》,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六)发布实施。2010年3月31日前下发《关于发布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发布《省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7月1日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