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书记在重庆打黑除恶,弄得风生水起,我为之叫好,由衷地为重庆人民高兴。
黑恶势力当打。当打是因为它涉及暴力和强制。暴力和强制意味着己方受益,他方则一定受损。故文明社会是慎用暴力和强制的,只有法律拥有暴力和强制力,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应该拥有这种权力。即使是警察等职能部门,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暴力和强制。
说到打黑除恶,容易让人联想到扫黄。该不该扫黄呢?我的看法,要看你黄之所指。网络传媒上的黄色淫秽图象、文字,当然是应该扫的。因为它可能让无辜的第三者成为受害者。
习惯上,卖淫嫖娼也是黄的范畴了。这个黄要不要扫,我倒是觉得存在商榷的地方。
假如卖淫嫖娼双方出于自愿,又没有影响到第三者,那么这样的黄是不应该扫的。交易定理讲,自愿的交易对于双方都是改进。那是说,面对卖淫嫖娼,对于女方我们要问是不是被强迫,对于男方我们要问花的是不是自己的钱,仅此而已。公职人员是不可以嫖娼的,因为公职人员拥有支配公有资源的权力。原则上,一个人花自己的钱嫖娼于社会是有益无害的。
谁不希望与自己倾心的人相拥而眠、鱼水情深?没有人衣食无忧而又愿意去卖淫的。卖淫的根本原因乃是因为经济不发达,人们不能衣食无忧。发达国家不是没有卖淫嫖娼,但肯定没有发展中国家普遍,这可不是因为发达国家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的结果,而是因为他们经济发达,收入水平高,生活更有保障。恰恰相反,在他们那里红灯区是合法存在的。
我们的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还不能做到让每个人衣食无忧,更不可能做到完全的收入平等,一些人面临着生活的基本困难,一些人高收入而有富余。卖淫嫖娼其实是改善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有效途径,有益社会稳定。而且从效果上看,最好是让卖淫嫖娼合法化、阳光化。
不要以为卖淫嫖娼合法化,社会道德就会沦丧,那些卖淫嫖娼合法化的西方国家社会道德并没有比我们差。老实说,我倒是觉得我们这些禁止卖淫嫖娼的国家社会道德很有些问题。
更不要以为我们打击卖淫嫖娼,就可以消灭卖淫嫖娼。假如没有交易费用,信息是完全的,那么我们尽管可以追求我们任何理想的目标。问题是,交易费用是存在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这决定了我们必须面对现实,不能太过理想。我们打击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多少。支付了执法人员不说,还必然形成寻租和腐败。由于要寻求执法部门的保护,卖淫女的收入不得不与执法人员分享。又由于其非法的地位,生活在黑暗中见不得阳光,卖淫女于是更容易受到非人道的待遇。想想吧,假如卖淫女受到了非人道待遇,她怎么抗争呢?
或许,你会说卖淫嫖娼不可能不影响第三者,至少会影响一方的家庭吧。但既然打击卖淫嫖娼,卖淫嫖娼也没有因此而减少多少,那么打与不打对于第三者的影响就基本相同了。大家看清楚了,打击卖淫嫖娼只有警察等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才是唯一的受益者。
不必唱那些道貌岸然的高调了。不管我们价值观如何,那些卖淫女终归是我们的同胞姐妹。难道仅仅因为那些道貌岸然的理由,我们就可以让同胞姐妹生活在见不到阳光的黑暗中,常常接受非人道的待遇吗?社会文明可不是与我们价值观相同的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而是那些与我们价值观不一致的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不是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而是社会上极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如果我们让卖淫嫖娼合法化、阳光化,那么不仅消灭了寻租和腐败产生的温床,政府可以收到正常的税收,用于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也改善了卖淫女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而且也有利于政府管理,如要求卖淫女们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从而可以有效防止疾病传播。
请不要把黄和毒简单地联系在一起。表面上,毒也是自愿的交易。但是毒不同于黄的是,毒会使人上瘾,不能控制自己,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来。所以毒是要政府强制扫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