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价格听证制度发挥作用?


如何使价格听证制度发挥作用?

盛洪  


        价格听证会作为一种定价制度,可以跟其它定价制度比较一下:第一种定价制度是市场定价;另一种就是投票。价格听证会是区别于这两种之外的另外一种。为什么不采取市场定价呢?是因为该种商品属于特殊领域:自然垄断的领域;为什么不采取投票的方式定价呢?是因为投票的大多数人是消费者,这是有问题的。那么,价格听证会这样一种制度有怎样的合理性?我们面对自然垄断商品的定价可能会走两种极端:一个极端是由企业自己来定价,这种定价肯定是垄断高价;另一个极端是消费者来定价,消费者肯定是越便宜越好。在经济学家看来,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有一个理想的价格,这种定价使得企业成本能够得到补偿,消费者能够在一个比较优质的可持续的服务下获得最低成本商品的价格。这样看来,通过听证来定价是一个比较中间的状态。

       那么如何保证这种中间状态,也就是说如何使得价格听证发挥其应有作用呢?

       第一点,听证会中应该有专家的意见,我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听证会中极端的意见都是利益集团的意见,无论是企业也好,还是消费者也好。专家的意见第一很中立,第二专家有专业知识,而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的复杂性需要专门的知识来解决。

       第二点,需要对我们的监管机构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对他们的要求应该是:在对听证意见进行综合时,本着公正的立场,然后再参照专家的知识来做出裁断;把希望寄托在监管机构身上是不够的,尤其在中国现在是不够的。我们现在的选拔机制不是很好的。还需要程序性保障:首先就是要透明,把听证会中所有的意见都公布出来;其次,做出的决断要透明。甚至它做出决断的时候应该陈述有关决断的理由。这种透明会对行为产生约束;如果再有某种可学的选拔官员的制度的话可能这个约束就更强。

       价格听证制度是一种在选择框架下的制度,不是一个简单的很低层的制度。也就是说,这种听证制度决定了我们对什么领域中的价格听证,什么样的领域中不能够采取这种制度。由市场决定价格更好的时候,不能采取听证制度;由投票决定价格更好的时候也不能采取听证制度。如果有些机构随便举办听证会,而这个听证会针对的是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商品的时候就存在问题。举个例子,我们的民航总局举办机票价格听证会就是错的,因为民航有很多的企业在竞争,完全可以由竞争形成价格,本来价格应该是由市场决定的,民航总局把定价权拿过,貌似听了大家的意见,实际上它是抓到了本不该属于它的裁断权。(编辑:陆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