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被判无期的标杆意义


 

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

 

被判无期的标杆意义

 

陈绪国

 

据报道,昨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廊坊市中级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之便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私利,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渔利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脏款人民币578万元。

黄松有一案已经盖棺论定,挖出了混进无产阶级专政队伍里的大蠹虫,广大反腐斗士无不欢欣鼓舞。同时,反映了以胡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

毫无疑问,本次司法机关抓住了法院内部的特大贪腐分子,具有特别重要的标杆意义。第一,本案判处了新中国建立60年来因经济犯罪而被专政的最大一级法官,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标志着反腐败运动已经达到深水区,能够将埋藏最深的最大执法犯法者挖出来,显示出反腐败的人民战争的巨大威力。第二,显示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无论违法犯罪分子的官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威,过去的功劳有多大,只要一触犯刑律,同样地被绳之以法。第三,黄案将会为执法犯法者提供判例。尽管中国不是普通法国家,但判例是可以借鉴的。本案的判决依据,是刑法第383条第1款“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是在法定的量刑范围之内。应当说,黄松有执法犯法是极不老实的;而黄松有受贿贪污510万元已经退脏款578万元,这可算得上是老实的。否则,黄松有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廊坊市中级法院没有判处黄松有死刑和死缓,并不是念着他有什么背景,而是念着他能够坦白认罪,坦白地退脏。第四,黄案的警世意义。高级法官贪脏枉法,不仅使司法系统感到十分震惊,而且使13亿人民感到无比震惊。整个司法系统,将不断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法纪教育,不断加强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扫黑除恶,涤恶扬善,深挖猛批混进无产阶级专政队伍中的各种腐败分子,为建设文明社会和谐社会扫除障碍。

廊坊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处了黄松有无期徒刑,确实是令人稍许松了一口气。但是,一联想起一些官员“跑官前进”、“跑腐钱进”、“边腐边升”和“边升边腐”,心里的醋意油然而生。时代时刻呼唤薄熙来似的包青天,时代时刻呼唤着美好的明天!

中国的廉政形势十分严峻十分逼人,中国官场上特别是司法系统的官场上的反腐倡廉,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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