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政治合法性——兼驳闲言


也论政治合法性——兼驳闲言《为什么西方民主不适应于今日中国》

 

/范海辛

 

闲言先生近日在网上撰文《为什么西方民主不适应于今日中国》,文中提到集权体制的合法性问题。这是个很重要的话题,特别是对于今日之中国,因此值得一论。

 

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的核心问题,但国内论坛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对此展开深入讨论,故在此问题上谬种流传,因而才有闲言先生这种违背政治学常识的怪论出台。

 

一,什么是合法性?

 

合法性这一名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legitimare(英文为legitimacy。其解释是合法或声称合法。这一名词的使用多见于西方法典或 法律 条文中,但它与政治学领域内的合法性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指事实、行为等构件合乎法律的要求,严格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界限之内,这是法律意义上的解释;而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其含义相对宽泛,它强调了统治政权的权威受到人民的尊重或人民承认服从权力的义务,是统治者与人民双向作用的结果,侧重于权威的正义性与正当性上,统治者可以此来要求人民服从。故而我们称这种合法性为政治(政权)合法性,以区别法学领域的法律合法性。

 

一般来说,合法性或政治合法性指的是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当人民对政治权威愿尽政治义务时,这一权威就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被看作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很显然,只有当政府获得人民自愿的拥护时,其统治才更有效力,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相反,如果统治的合法性受到怀疑乃至否定,政府的动员和贯彻能力将会被削弱,最终导致政治动荡。

 

自国家政权诞生,政治合法性问题就随之产生。《左传》成公十三年载,“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里的“祀”指祭祀,“戎”指战争。战争是国之大事,这好理解,为何祭祀也是“国之大事”?就是为了证明政治(政权)的合法性。

 

一部西方的政治学说史,也可以看成是合法性学说史。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有对政治合法性的阐述。近代以来,有布丹的君主主权说,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契约论,菲尔默的君权神授说,卢梭的人民公意说以及孟德斯鸠的法意说等等。但专门系统对合法性进行综合研究的,从德国学者马克斯 韦伯始1864-1920)。韦伯先生的理论说穿了就是“存在即合法”,属于这个领域内两大学派之一的经验学派。他从实证经验的归纳出发,认为历史上的统治政权基本可分为三大类:1)传统型(家族王朝);2)克里斯玛型(个人魅力);3)法理型。这三种政权只要能存续,就都具有合法性。因此,韦伯的理论,为政治合法性设立了最低的门槛。

 

合法性学说领域内的另一学派是价值规范学派。主要是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三人的主张。这一学派认为,人民的拥护、支持不是合法性的来源,只是结果。因为暴力与欺骗也可以在短时期内造成人民拥护支持的结果。合法性真正的来源,在于一种崇高的价值规范(真善美或正义)。价值规范学派为政治合法性设立了最高的门槛,如果以此标准来衡量古往今来的所有政权,恐怕很少有几个政权能够合格。

 

在政治合法性学说上集大成者,当属另一个德国学者于耳根 哈贝马斯(1929- )。是他首先提出了在合法性学说上存在着经验与价值规范两大学派,并正确指出了各自的片面性。哈贝马斯是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领军人物,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他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角度切入,提出了西方在实现政治现代化后的合法性危机与重建合法性的问题。

 

因为哈贝马斯的理论是从对资本主义进行总体批判来论述合法性问题的,其中许多是针对发达国家存在的问题,加之此公继承了德国理性主义学者文风一贯晦涩深奥的传统,故本文不予展开介绍。

 

虽然学界在对合法性的定义上取得了大致相同的见解,但在对合法性的本质上仍然受经验与价值规范两个学派的影响,很难达成一致。这里,提出本人对合法性本质的一些理解。为此我们不妨先看看什么是不具合法性的政权。

 

明成祖朱棣,从自己侄子建文帝手中夺得皇权,一直对自己政权的合法性担忧。因为明朝的皇位继承规矩是长子继承,朱棣违背了祖制,其权力的来源名不正言不顺,因而始终具有合法性不足的危机。

 

另一例是希特勒政权。希特勒是凭选票上台的,应该说其政权的合法性是充分的,但其上台后对外侵略、对内专制,在其被消灭之前,已是怨声载道、众叛亲离,合法性丧失殆尽。如果承认希特勒政权具有合法性,岂非对合法性的玷污?

 

因此,合法性应含有外在与内在这两个部分。所谓外在即政权取得的法方式、形式,是依法取得、建立,还是非法取得、建立。当然,这里所说的“法”有两重含义,一是成文法(法律),一是不成文法(自然法、天理或正义原则)。单有此,合法性只完成了一半,另一半是政权的内在本质。如果希特勒政权在建立后没有对外大规模侵略,只是收回了一战后被割去的领土,对内则实行法西斯统治,那么其政权按韦伯的标准应该是成立的,按哈贝马斯的标准则存在着合法性的危机。因为法西斯统治实际上是一种多数对少数的暴政统治,虽然谈不上仁政善治,但也不是非法统治、非法政权。与希特勒差不多同时的西班牙弗朗哥政权,可以说就是这样一种政权。当然,合法性不足的政权,也难以长治久安。西班牙的弗朗哥政权在维持了40多年后,还是被政变所推翻。从这个意义上说,韦伯的“存在即合法”似乎也有几分道理。

 

政权的合法性既可以分为外在与内在两个部分,也可以分为取得与运用两个部分。明成祖朱棣的政权仅是取得方式不合法,但在皇权的运用上,与历代皇权并无不同,因此基本合法。希特勒政权取得合法,但对政权的运用上非法,所以其统治为非法。因此,政权的合法性最关键的还是对公权力的运用。一个政权无论是继承获得还是革命建立,关键看统治者能否很好统治。

 

那么,如何才能很好统治呢?或说,合法性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是有效性?正义性?还是合理性?我以为,合法性的本质是合理性(rationality),而这个合理性又分为价值的合理性与方法的合理性这两个方面。韦伯的“存在即合法”只有方法的合理性,故而他的合法性的本质在有效性;而价值规范学派的合法性只有价值的合理性而无方法的合理性,其合法性的本质在正义性;因此这两派的合法性都是残缺不全的。

 

合法性的残缺不全造成的结果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合法性危机”,这种危机预示着统治的不可持续。

 

二,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是一个范畴,凡范畴皆运动。因此,合法性一旦成立,就面临着危机与解决两种前途。现代化的民主宪政,彻底解决了政治合法性的问题,这就是韦伯所说的法理型政权。在宪政民主的条件下,不但政权的建立合法,而且其对公权力的运用也被宪法严格限制(权力被关进了牢笼),即使统治者在方法的合理性上犯了错误,人民也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有效的纠正(弹劾或提前选举更换统治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用担心政变或革命的发生。

 

合法性危机总是伴随着前现代特征的那类政权,这里指传统型与克里斯玛型这两类政权。这两类政权从性质上都属于取代了上古时期家族/部落统治的中古文明帝国,与现代法理型的人民主权国家相比存在着质的差别。在这两类政权没有完成向现代法理型政权转型之前,合法性危机始终不能解除,政变与革命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终日悬在头顶。合法性危机的实质是什么?就是价值与方法的合理性不足。什么是价值的合理性?就是政权所追求的目标。人民主权说在当代已经具有普世价值,没有哪一种价值观能与之对抗,因此,无论是传统型还是克里斯玛型政权的统治者都不会反对人民主权,并标榜自己政权的目标是人民幸福。但他们又会声言,只有他们才能真正代表人民,而其他政治势力都只会误导人民。其价值的不合理性就表现在这里,为何只有他们能代表人民?

 

对于这个问题,这两类政权的统治者都认为,因为他们比被统治者更优秀。至于原因,传统型的统治者认为是由于血统,克里斯玛型的统治者则认为是阶级或某种神秘的原因。基于这种原因,统治者的利益高于被统治者的利益的价值观就悄然形成了,因为统治者代表了被统治者的根本与长远的利益。

 

危机的产生是由于世界整体的进步。在中古时代,上述的解释不会成为问题,但随着工业与科学、自由与民主等现代理念的传播,这些解释自然失去了合理性、暴露了荒谬性,渐渐显露了神话的原形。于是统治的合法性更多倚重于有效性——方法的合理性。

 

但价值的不合理性必然导致统治者在方法上也缺乏合理性。虽然他们能靠一些偶然因素实现一定程度的合理性——靠石油或劳动力资源使经济得到增长,但与此同时,矛盾也在增长,部分方法上的合理性不但没有消除合法性危机,反而加重了危机。正因为这类政权始终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因此其掌握的资源中,有很大一部分被用于镇压异己,而不是用来造福人民,这样就造成统治的不合理与不可持续。

 

合法性充分的政权与处于合法性危机中的政权都面临着各自的问题,但二者解决问题的手段与后果是全然不同的。前者解决问题的手段合情合理合法,后者则总是采取没有办法的办法;前者解决问题后会加固、充实合法性,形成一种良性互动;而后者对危机的解决不过是拆东墙补西墙,常常是解决一个老问题要引发三个新问题,国家与社会都陷入恶性互动而无法自拔。因此,在处于危机的国家,稳定总是来之不易,而前者则不存在稳定的问题。

 

三,闲言论点的荒谬性

 

闲言先生在回答“为什么西方民主不适应于今日中国”这个问题时,给出的答案是集权体制有其自身的合法性——“集权政治的合法性是一种逆向选择意义上的合法性,合法的统治者不是国民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他们别无选择的结果。合法性表现为程序和操作上的别无选择性:除此之外,再无可选。”(引文见《为什么西方民主不适应于今日中国》,刊于【凯迪网络】中间地带http://www.kdnet.net,以下引文均见此)

闲言的这一回答显然是错误的。人民的别无选择不是政权合法性的表现,而是合法性的危机。若闲言的这一结论能成立,那无异于说,道德的高尚在于没人敢说坏话,这实际就是强盗逻辑。此外,闲言这里用集权指称当今政权也是不对的,应称极权。这里有必要对集权、极权等政治学概念做一番介绍。

  
极权与集权这两个概念在政治学理论中是适用于不同问题和语境的。集权首先是相对于分权而言,是关于行政部门内部如何确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时要用到的一个概念;而极权是在讨论国家政治制度时,对某一类政体的性质及统治者的统治方式所做的概括。集权对应的概念是分权;而极权对应的概念则是宪政。

 

通俗地说,极权必然集权,但集权不一定极权。极权者,专制的最高表现形式,是现代工业产生后的一种统治方式,诞生于20世纪20-30年代的意大利、德国与苏联。西方又称全能统治、全能主义(totalitarianism),指公权力进入私权领域,对民众管头管脚,或者说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政治体制又被称为“开明专制”或“后极权”。

 

我们这个政权是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这场革命不是少数革命家的杰作,而是亿万民众参与的结果,因而革命政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也可以说,是中国人民在20世纪40年代选择的结果。在韦伯的三种政权类型中,我们的政权属于克里斯玛与传统两种类型的混合(马克思加秦始皇)。这个政权在50年代曾经具有坚强的合法性,如果当时美蒋势力反攻大陆,一定会遭到全体人民几乎一致的反对。但是由于统治者在价值与方法上的不合理性,造成政权的合法性危机。1979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在统治方法上进行了变革,曾经带来了80年代的合法性恢复与提高,但进入90年代,由于价值观上的不合理性显现,合法性危机开始日益加深。

 

闲言先生由于未经政治学的专业训练,整篇文章在立论的基础上就闹出了笑话。除去集权与极权的混淆外,把民众对统治者的无可奈何当作合法性,是根本性的错误。他在文章中写到,“正如民主政体合法性的实质在于民意授权的程序正义,集权政体的合法性根基则是其程序上、操作上的别无选择性。”这里。闲言有两个错误:其一,民主政体合法性的实质不在法律程序上,而在对权力的运用上,法律程序仅是合法性的外在表现,不是本质;其二,极权政体的合法性根基不是程序上、操作上的别无选择,而是其经济的有效性;如果极权或后极权政体丧失了经济的有效性,其合法性将彻底消失,而宪政民主政权即使遇到经济危机,也不存在这个问题。

为了圆自己的一套歪理,闲言又进一步解释为何当局如此冥顽不化:由此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一些体制外的‘合理化’建议,例如要求政府开放言论,让民众有合适的自我表达渠道,与政府展开对话,以化解矛盾,释放不满等等,看起来似乎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主张,却总不能被政府采纳。

“在民主制度下,沟通和对话,确实能释放负面能量,缓解社会矛盾;讨价还价,确实能平衡各方利益,化解冲突,达成妥协,这是民主制度内部社会自我调节的有效方式。但是在集权制度下,由于保持政权的别无选择性所必须的持续高压,放开社会协商和讨价还价的渠道必然释放被压抑的矛盾和不满,刺激更多的欲望和冲动;此时,被压抑的利益和力量要求自我伸张、自我实现,对社会的绝对控制将不再可能,政权的别无选择性也将失去保障,并时刻面临威胁。正是这种中西方社会不同的政治逻辑,决定了双方对待言论自由和公民社会的不同态度。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了解政府行为的深层逻辑,就会对现实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闲言的此说也是不对的。当局之所以在政治体制上拒绝任何合理化的建议,对“颜色革命”的担心是一方面,但更主要是觉得自己在经济的有效性上有一手,与“政权的别无选择性”无关。

 

“四人帮”时期,是典型的极权统治,那时实行的是“全面专政”,专政的触角甚至达到了鸡屁股(农民养鸡生蛋被认为是资本主义行为)。那时的统治者也不肯采纳任何合理化措施,甚至喊出了“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之类的反理性口号。最后是经济崩溃的恐惧使之稍微恢复了理性,从“全能主义”
倒退,步入开明专制与后极权时代。这说明,极权政体不存在闲言所说的“别无选择性”,选择性实际一直存在,关键是统治者的理性。理性的来源是利益,1978年的那场改革,是利益战胜了非理性,统治集团内部较理性的一部分人取代了理性较低的那一部分人。

 

闲言把现今的统治者看作是冥顽不化、毫无理性的利维坦,并认为其毫无理性也是一种理性,这是说不通的。按现代化理论来说,现今的统治者不过是一个正在成长中的少年(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的统治者都是有着各种各样问题的顽劣少年),他现在的状况只是其漫长成长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作为批评者的网络屁民,对其批评不是无用,而是其成长的必要条件。现实的情况是,统治者对民众的建议批评也不是一概拒绝,而是或多或少予以采纳。闲言认为,“社会批评者尽可以在道义上蔑视它,批判它;但它依然会岿然不动,并散发出巨大能量,使它的反对者在现实中头破血流。”

 

道义的批判与合理化建议对这个少年是有作用的,因为其内部毕竟不是铁板一块。这十几年的批判为何见效甚微?因为其经济的有效性正在起作用,但经济增长总是有周期。一旦经济增长进入放缓周期、经济有效性下降,合法性危机就会加重。此时,统治集团内部比较理性的那一部分人就会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的批评与建议就会起到明显的作用,使这个顽劣少年克服恶习,茁壮成长,完成合法性的转型——使建立于经济有效性的不充分的合法性转为建立在价值与方法的合理性基础上的充分合法性。进入或少人以明白,为什么一些体制外的“选择,而是其经济的有效性。

四,闲言错误的思想根源

 

本人同意闲言的结论——西方民主不适应于今日中国,但原因与应对方法都与闲言不同。具体理由可见本人拙作《威权主义为何是当下中国所必需?》,此处不赘。闲言的观点较有代表性,虽然闲言此文还有许多其他错误有待批判,但笔者以为,指出闲言错误的思想根源比批判他的具体错误更有价值。

 

闲言错误的思想根源与当今统治集团错误的思想根源如出一辙——经验主义。

 

经验主义总是从事实出发,否认先验性的普遍必然的规定存在。所谓先验性当然不是唯心论的超验主义,只是从经验中提取出来而先于任何具体经验的理论。譬如说,我们从经验中得知,交通规则是防止交通事故的先验规则,你违反交通规则,不出事故是偶然,出事故是必然。但闲言一类的从实际出发的经验主义者就认为,老子一直闯红灯,至今未出事故,因此,你那个交通规则不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老子闯红灯是因为有具体原因,这是老子的“特色”。只要把握得好,闯红灯并不一定会出事故,老子几十年闯红灯的经验事实就是根据。

 

30年改革开放似乎支持了经验主义这一闯红灯理论,好像中国与其他正在成长中的顽劣少年都不同。闲言这种“别无选择性”理论就是为此所作的“理论探索与创新”。时间是证伪这种理论的另一途径。

 

之所以要从思想根源上指出闲言之流的错误还在于,经验主义思潮对民间反对派的影响。

 

闲言在其文章中指出的现实似乎都是确凿无疑的事实,我们面对的就是这样一个不讲道理的政权,你任何反抗、批评都无济于事,唯一的选择只能顺从。如果放任闲言的这一理论谬种流传,其引发的后果会非常严重——暴力革命。

 

既然任何理性批评与建议都无济于事,那么要维护利益、恢复合理性,就只有暴力革命一途。为何这么说?因为在当前的异议人士中,绝大部分是与闲言一样的经验主义者,不过他们的价值理念是自由主义,与闲言的专制主义有别。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区别在于,理性主义认为,人们之间的对立矛盾最终都可以归因于理性认识,通过理性的辩论/讨论,人们可以达成妥协。而经验主义认为,人们之间的对立归根结底是由于利益的对立,而非认识的差异。因此,理性讨论无用,最终问题的解决要靠暴力。首先指出这一点的是(批判)理性主义者卡尔 波普尔。

 

针对列宁主义的暴力革命理论,波普尔认为,解决穷人的问题最终不是靠暴力,而是靠知识。他所说的知识就是理性。为此,他有一部讲演集《通过知识获得解放》。

 

再来一场暴力革命对中国并无任何好处,那纯粹是一场负帕累托改革——没有人能从中受益,所有人的利益都会受损。

 

以上是笔者对闲言理论的批判,若有不当之处,还望闲言能不吝指正。

 

20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