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我与《统计法》


 

平衡

——我与《统计法》之三

南京市统计局:王国钧

 

 

如果说《统计法》只是管理调查对象的,我不赞成;说《统计法》只是制约统计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我也不赞成;我赞成《统计法》是平衡法的观点,即统计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在控制统计行政权和管理调查对象中找到适当的平衡点。因此,《统计法》不仅是规范调查对象行为的法律,它也是规范统计行政机关和其他一切统计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统计法》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该以“平衡法”为价值目标,切实加强我国的统计法制建设,用“平衡法”的理念,考量和规范我们的一切抽象的和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无论是统计调查行为、统计资料管理行为、统计行政许可(审批)行为还是统计行政处罚行为。诚然,在《统计法》颁布实施的初期,我们可能更多的强调了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后来,我们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更多的强调规范我们自身的行政行为,在目前,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我们在统计法制上更应该统筹兼顾,协调好各方的利益,达到一种新的动态“平衡”。新《统计法》已经颁布实施了,这部体现着社会主义市场规律的法律对于保障、规范、促进、引导统计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作为一名老统计工作者和统计行政执法战线的工作人员决心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一是明确新老《统计法》的异同之处。即在学习过程中重点抓住新老统计法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深刻领会新《统计法》的规定和要求,达到更新观念,破除旧框,树立新的统计法制理念和统计规范标准的目的。二是梳理老的统计规定。即按照新的《统计法》要求,对本单位过去制定的各项统计管理规定进行一次严肃认真的审视和梳理,凡与新《统计法》相冲突之处立即组织进行修改和调整。三是切实落实新《统计法》的新要求。新《统计法》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作为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逐项落实。特别是要针对新《统计法》在统计报表的审批程序上、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上、对领导干部的问责上、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内控流程上的新要求,必须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制度、形成相应的机制,使《统计法》抽象的规定,化为统计实际工作的具体行动。

平衡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常常是旧的平衡被打破,新的平衡被构建。统计执法也是要构建一种各方关系和谐相处的平衡状态。在亮剑和较量的基础上,统计工作的秩序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和谐局面,然而,影响和制约统计工作发展的各项因素也在此消彼长,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实现统计工作在更高层次上的和谐发展,正未有穷期,统计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还很长,需要我们为之付出更大的努力……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我在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所写的一首诗《统计法颂》,这首诗连同我所写的另一首诗《统计法之歌》发表在江苏省统计局的外网上,被统计系统的许多同仁借鉴到自己的作品中,甚至在外系统纪念《会计法》的诗中,也仅改动一个字就发表了,我也感到十分高兴。现在我以此诗作为本文的结束语,以抒发自己的情怀。

《统计法颂》/你是一条准绳,/规范着统计活动的轨迹,/还世界以本来的模样。/你是一柄利剑,/闪耀着威严的金光,/斩断了好大喜功者的妄想。/你是一束鲜花,/散发着迷人的芳香,/给忠诚统计的赤子以亲切的奖赏。/你是一面旗帜,/飘扬着正义和信念的力量,/指引着统计航船前进的方向。/啊,统计法,/二十年来你默默地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经济建设的征途上有你的汗水流淌。/啊,统计法,/二十年来你公正透明、铁面无私,/坚定地捍卫着统计工作的质量,/在统计丰收的田野里,/闪动着你求真务实的光辉形象。/谁说统计法是软法?/请看弄虚作假者的下场!/谁说统计法的知名度不高?/统计法律意识已在人们的心头荡漾!/啊,统计法,/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优秀儿子,/刚毅有力,坚韧顽强,/勇敢地将实事求是之风张扬。/什么冷嘲热讽,/什么暗箭冷枪,/“我自岿然不动”,/统计数据决不是可以任意打扮的新娘。/啊,统计法,/你吹响了依法统计的号角,/保障着统计人在实现全面小康的道路上,/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昂首阔步、奔向前方……